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公通字[200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建设厅(建委):
今年以来,火灾事故频发,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又有抬头之势,仅2月15日一天,吉林、浙江两省就接连发生两起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造成94人死亡、72人受伤,给当地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重大影响.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从严峻的火灾形势来看,近些年来,尽管各地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上加大了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各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滞后于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状况仍十分严重,城镇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为认真贯彻《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县级以上城市、全国重点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镇、中心镇应当在2004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消防规划。消防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按规定上报审批。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区域,重点要在建筑密集地区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增设消火栓。寒冷地区无法使用消火栓的,可设置消防水鹤。市政供水管网流量、压力不足的,要采取措施提高能力。缺水地区和年内解决不了供水管网建设的,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并增配大吨位消防水罐车。修建储水设施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对市政供水管网水质的污染。已配置的消防车,其性能不能满足实战需要的要尽快增配。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必须拆除。
(三)加强消防站和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增建普通消防站,有困难的建筑密集地区,要增建小型消防站.消防装备的数量和性能要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尚未建立消防特勤大队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市、副省级市要尽快组建;地级市(州、盟)要积极组建消防特勤中队;县(市)要创造条件设立消防特勤班(组);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县(市、旗),要积极组建专职消防队;东部地区和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的乡镇要尽快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站房、训练场地和消防装备等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有关要求,兼职消防队要因地制宜配备消防装备。
二、工作步骤
(一)成立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各地接此通知后,公安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调查摸底、督促落实和达标验收。
(二)调查摸底。2004年6月底前,各地要对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现状认真调查摸底,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工作保障措施。各地要于2004年7月底前将《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
(三)督查验收。各地要对辖区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2005年2月初,各地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编消防规划和新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并填写《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连同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工作的措施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3月25日前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取得成效。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紧紧依靠地方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配合.齐抓共管,务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消防规划发展目标。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意见,会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凡在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者内容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城镇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三)抓住重点,解决公共消防设施“欠账”问题。各地要从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重点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装备量少、质差以及消防站点稀少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题, 51 29918 51 15262 0 0 2884 0 0:00:10 0:00:05 0:00:05 2999 51 29918 51 15262 0 0 2388 0 0:00:12 0:00:06 0:00:06 2946实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要采取有力措施,急事急办,切实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保证消防队站建设用地、消防业务经费、装备购置经费及维护经费。各地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办法,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四)防止再欠“新账”,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步增长,确保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应扑救城镇火灾的实际需要。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国。
公安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2004年4月30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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