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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取消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专业审查和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初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原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专业审查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初审两项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为做好两项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和《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7号)中确定的由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承担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专业审查和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全部移交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审批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过程中,可以商同级公安消防机构派有关专家参与消防专业评审。公安消防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和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年检、市场监督等情况,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的消防监督情况,应及时交流,加强协作配合,以积极做好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各地正在开展的有关消防设施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原规定继续开展。
公安部
建设部
2003年1月28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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