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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禁止流动加油车在市区道路加油营业的通知
公通字[199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近年来,一些地方流动加油车在市区道路随意停车加油营业,严重威胁市区的公共安全。流动加油车属于运输化学危险品的特殊车辆,必须从严控制。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即日起,禁止流动加油车在市区道路加油营业。
二、流动加油车穿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公安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8年9月2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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