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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公告

2017-12-24 公安部 法律法规信息库

为进一步便利港澳居民来往内地及在内地居留、生活,提高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式样附后)的防伪性能,公安部决定启用新版(2012版)通行证,自2013年1月2日起受理新版通行证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证由公安机关签发给定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

 

二、通行证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签发10年有效通行证;未满18周岁的,签发5年有效通行证。

 

三、通行证号码共九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一位为英文字母,首次申请地在香港的为“H”,首次申请地在澳门的为“M”;第二位至第九位为阿拉伯数字。如申请人曾持用旧版通行证,新版通行证使用旧版通行证号码的前九位作为通行证号码。

 

四、新版通行证背面载有持证人香港、澳门地区身份证件信息及曾经持有的通行证号码等信息。

 

五、旧版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持证人旧版通行证损毁、有效期不足6个月可以换领新版通行证。如旧版通行证有效期超过6个月,持证人要求提前更换新证的,可向受理单位预约后办理。

 

六、新版通行证的签发机关为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特此公告。

 

公安部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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