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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2017-12-29 国务院 法律法规信息库

国办函[2002]92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有关问题的请示》(民发[2002]1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尊重和爱护国徽,维护国徽的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    

 

20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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