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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级检察机关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通知

2017-12-29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法规信息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二、 根据国徽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应当按下列规定悬挂国徽:

 

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

 

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会议室内适当处悬挂国徽。

 

国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

 

基层人民检察院(含同级专门人民检察院):60厘米;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含同级专门人民检察院):60厘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厘米。

 

三、 各级检察机关悬挂的国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统一制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4年2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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