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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复函

2018-01-06 住建部 法律法规信息库

建办市函[2017]6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将我区列为“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省份的请示》(桂建报[2017]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建筑师在民用建筑项目中的主导作用,提高建筑师的地位,保障建筑师合法权益,抓好试点项目的落地,提升工程建设品质,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试点工作进展和取得的经验请及时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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