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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了中国的美国苹果公司真是不把中国的法律和消费者当回事

嘶吟 2022-07-2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私银 Author 01070801

“砍单”在电子商务行为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由于与商议成本高、解决问题困难,多数消费者会因为没有直接经济损失,而主动放弃继续追究的权利。在某些电商平台上,砍单已经成为惯例,造成了虚假的繁荣。《电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 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今天下午收到一个来自苹果的短信,前天苹果在线商城(Apple Store)上购买的积木机器人(UBTECH Jimu Astrobot Cosmos套件)被无故砍单了。


我的原则是,对国内企业,能协商就不投诉,能投诉就不起诉;而对于汇丰、苹果之流在国内能横着走的企业,不逼逼直接举报和起诉。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查到苹果在境内的公司主体有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84048308)和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26876P),具体起诉哪个作为普通消费者是很难分清的,索性直接都作为被告,并且把母公司Apple Inc.也追加为被告。



下面,先把我随手写的民事起诉状公开分享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寇琪,男,汉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苹果公司(Apple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库比蒂诺市因非尼特环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诺琳·克拉尔,助理秘书长。


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PETER RONALD DENWOOD,董事长。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二十层2,4,5,6室。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苹果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发货,每晚1自然日发货赔偿原告损失1元;

二、判令苹果公司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1元;

三、判令苹果公司在新华社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微信公众号及苹果官方微博、苹果官方微信公众号、苹果官方网站对自身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承认与道歉;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中午微信群中看到一款名为“UBTECH Jimu Astrobot Cosmos套件”的电子积木商品推送信息(见附件证据1)。


附件证据1


原告随后点击链接:

https://www.apple.com.cn/shop/product/HM8K2CH/A?afid=p239%7C127071&cid=aos-cn-aff-ir

进行了商品的浏览,感觉作为给孩子的假期礼物比较合适,对苹果在线商城的圣诞价格149元也认可,随即登录苹果账号购买。


目前,点击以上链接已经无法找到该商品的任何痕迹(见附件证据2),并且在苹果在线商城亦无法找到商品的介绍页面。

https://secure4.www.apple.com.cn/shop/order/detail/506738/W928840382?_si=000010


附件证据2


原告使用支付宝作为支付方式于2020年12月23日15:18付款,交易成功(见附件证据3),订单编号为W928840382。


附件证据3


原告返回苹果在线商城的订单详情页面,亦已明确显示订单号为W928840382的订单已完成付款(见附件证据4)。


附件证据4


然而,在2020年12月25日(星期五,圣诞节)15:12,突然收到来自苹果公司106930588899001发来的短信(见附件证据5),内容为:

【Apple】Apple Store: 我们在处理你的订单时意外发现其中商品价格存在问题。这些商品并没有进行任何的促销活动,但价格不准确,因此我们将取消这个订单。 

对于由此可能造成的任何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如果你已经完成付款,我们将退款至你的原支付方式。

苹果在线商城该单方取消订单行为构成违约,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附件证据5


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接下来简单介绍下如何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


首先,打开网址:

https://www.bjinternetcourt.gov.cn/index.html


点击“电子诉讼平台”,已注册的直接登录,没注册的先注册,注册过程就略过了。



跳过调解,直接申请立案。案件类型属于普通纠纷,纠纷类型选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我的诉讼标的额为149元,诉讼标的物类型为普通消费品。纠纷平台为苹果在线商城(Apple Store)。另外还需要平台账号和订单编号。



上传材料清单时,个人建议上传pdf格式的文档,以便正常显示。我试了docx格式的图片显示为一把叉。



已提交,目前是“待审核”状态。正好是周末,预计下周会有进展吧。





再接下来,结合着以往的案例说下苹果如此粗暴砍单究竟违反了什么法。


近期有关砍单,比较引人关注的是一则《误将售价26.5万元的茅台酒标价2.65万元售出,法院最终为何支持买家?》的新闻。案件审理时,法院认为:

被告将涉案茅台酒的详细信息公布于网店,褚某利用其手机客户端选购涉案茅台酒,并完成付款,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卖家有履行交付的义务。


被告所提到的《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系格式条款,未以合理方式提请购买方注意,实际上免除了销售方的交付义务,损害了购买方的主要权利,不可当然地适用。


类比此次苹果在线商城的砍单,相同的是作为被告的商家都将涉案商品的详细信息公布,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按照流程支付成功确认订单,形成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只不过,不同的是,卖茅台的订单信息及购买商品信息还是一直可查看的;而苹果这里除了取消的订单信息外,其他信息都消失了。


合同是否成立,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即对双方是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通常情况下,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双方即完成合意。电商将其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库存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观念判断,符合要约的特性。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显示库存有货允许购买的状态下自由选购,并在确定送货地址、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故消费者与电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电商不履行发货义务,以“已售完”为由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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