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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亲,我觉得苹果商城这事还是得你来管

嘶吟 2022-07-12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私银 Author 01070801

(作者没换哈,只是新年新气象,换个口吻来写标题显得更亲切些)


昨日《苹果公司单方违约砍单案:维权成本太高,违法成本太低!》一文中提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以管辖范围的认定为由,对我的诉状予以不通过审核处理并详细告知。


为了方便大家阅读,我还是再转引过来一遍。




审核日期:

2020-12-30


审核结果:

不通过


审核意见:

请去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在商家自营平台购物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被告的工商信息显示为商家自营平台(自营网站),在该网站购物我院无管辖权,请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

相关法律: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审查指导意见》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1、电子商务平台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界定为: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交易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

即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了类似的界定: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发生于电子商务中;二是要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服务;三是提供的是网络交易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四是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五是系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运营的。

常见的电商网站如京东、淘宝、苏宁易购、当当、亚马逊等均属于电子商务平台。

关于仅利用网站出卖自有商品,比如小米公司的小米商城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的问题。

根据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由此可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系并列关系,可见电子商务平台与自建网站是有区别的,自建网站销售并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

因此,类似于小米商城、华为商城之类的,我们认为应认定为非电子商务平台。请去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




简而言之,核心点就是诉讼苹果公司苹果在线商城这类的非电子商务性质的自营网络销售平台,是不能通过便捷的互联网法院进行的

其中,反复提到的类比参照是华为商城和小米商城。


我先打开华为商城。


有一个“华为商城简介”的页面:

https://www.vmall.com/help/faq-939.html



简介的第一段,已十分明确地表明其自身是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了。


“华为商城(vmall)是华为公司旗下的自营电子商务平台,以最终用户为主要对象,提供华为手机、无线上网设备、平板电脑、配件等系列终端产品和服务;是以营造用户的移动信息生活为服务宗旨的互联网商务平台。”

 

我又打开小米商城。


在首页的最下方显著位置放了一个“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律服务工作站”的超级链接。

https://www.mi.com/



进入后,网址为:

http://www.mi.com/beihu


右上角并排放着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小米的LOGO,按照通常意义和认知,这表示是双方合作的,并且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小米商城不归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其在官方放这个合作页面是无任何道理的。故可以说明,小米商城自身是接受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管辖的,并做了详细的诉讼与非诉条件指引。


此外,2020年9月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率队赴小米集团调研互联网企业发展情况及司法需求。特别提到:小米集团法务部副总经理刘振详细介绍了小米集团国内外诉讼的类型特点,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探索案件管辖范围、联动社会力量、促进行业治理等保护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经验做法表示赞同

https://www.bjinternetcourt.gov.cn/cac/zw/1600827608142.html




继续,打开苹果商城。


说实话,我真的没找到任何有关“ 电子商务平台”的表述。尝试着利用强大的百度搜索功能在苹果官方网站全站搜,意外惊喜来了。 官网上居然有拉皮条的生意,能说还不算是电子商务平台么?

https://www.baidu.com/s?wd=site%3Aapple.com.cn%20%E7%94%B5%E5%AD%90%E5%95%86%E5%8A%A1%E5%B9%B3%E5%8F%B0&pn=20&oq=site%3Aapple.com.cn%20%E7%94%B5%E5%AD%90%E5%95%86%E5%8A%A1%E5%B9%B3%E5%8F%B0&ie=utf-8&rsv_pq=979a3b8000000eb7&rsv_t=dfb6knOgnh5n4gwaGiy4pAru10ueQ21Jf7iNkEmIXlSutVWfcz3s0FHxeZk



对于电子商务的准确定义,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的权威性是足够高的。于是进入官网并找到了最新的一份中国电子商务报告——《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

http://dzsws.mofcom.gov.cn/article/ztxx/ndbg/202007/20200702979478.shtml


第36页,明确将小米与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并列称为C2M(用户直连制造)电商平台企业,作为消费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融合发展的产物,是电商领域的一种崭新模式。



综上,苹果商城与华为商城、小米商城的业务内容和经营模式都是类似的,这点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之前的审核意见中也得到了明确的认可。

 

因此,本人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审查指导意见》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苹果商城是有管辖权的。还望立案受理。


我已附上“明确苹果商城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证明”作为补充证据,再次提交立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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