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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 || 一时冲动挥刀砍人,酿成惨剧悔恨终身!

南川法院 2021-04-26



常言道: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在与亲人

朋友

同事

...

日常相处中

发生些争吵、矛盾很常见



我们在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时

应该多宽容

谅解

寻找合理的解决途径

切勿采取过激报复措施

如果不理性克制

就容易酿成惨剧




瞧~

这不就发生一起因琐事发生的案例

具体什么情况

一起去看看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小华(化名)与被害人李某某1、李某某2系堂兄弟关系,且三人同住于本区石莲乡一大院内。李小华(化名)自结婚以来一直与李某某1、李某某2两家因邻里琐事关系不和。

几年前,三人为方便饮水共同集资挖井并安装水管到各自住宅。2017年7月左右,因水管共用段损坏导致李小华(化名)家停水,李小华(化名)见李某某1家用水正常,故心生不满。2017年11月12日18时许,李小华(化名)在镇上饮酒后回家看见正在干活儿的李某某1,遂上前质问李某某1饮水问题,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继而扭打,但随即被在场的余某某(李小华(化名)妻)、周某某(李某某2)劝开。



随后李小华(化名)从家里拿出一把尖刀径直走向李某某1朝其胸部、腹部捅刺数刀,之后李小华(化名)被余某某拉回家中。李某某2听闻李小华(化名)持刀伤人后遂前往李小华(化名)家中质问,被李小华(化名)用菜刀砍伤颈部。李某某1经乡村医生张某某简单包扎后和李某某2一起被送往南川区人民医院治疗。2017年12月3日李某某1经南川区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1因刀刺伤膈肌完全破裂形成脂肪疝,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因肺动脉栓塞导致死亡;被害人李某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8月1日,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李小华(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向南川法院提起公诉。

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小华(化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华(化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


被告人李小华(化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某1的刀伤虽不是致命伤,但由于被害人全身多处受伤,长期卧床,形成肺栓塞导致死亡,其死亡原因与被告人李小华(化名)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在量刑时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故以被告人李小华(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

少些戾气

多点宽容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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