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案件详情2020年5月,方某(男)、梁某(女)因双方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婚生女由方某抚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方某负担,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梁某可随时进行探望,具体时间由双方共同商定。2022年春节左右,方某因工作调动以及教学质量等综合考虑,将女儿送到方某老家万州上学,由方某的父母协助抚养女儿。梁某闻讯后,认为方某把女儿带到异地交由父母代为抚养的做法属于未尽抚养义务,对女儿的成长不利,与方某交涉未果后,梁某以此为由将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由梁某抚养。现实生活中,“隔代抚养”是当前的一种较为普遍社会现象,年轻的父母迫于来自生活、工作等多方面的压力,无奈让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助抚养孩子。一方面,从一定程度上讲,减轻了家庭压力,特别是平衡了年轻父母在工作生计和教育抚养孩子之间的现实矛盾;另一方面,由具有血缘关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孩子,也更好的保障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同时,再结合本案案情及当事人工作生活情况,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方某并不属于“未尽抚养义务”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之一,因此对于梁某女的诉求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除法定情形或确出现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外,不应当轻易变更抚养权,以免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不利影响。虽然现实生活中,年轻父母承当较大的工作任务和经济责任,但始终应当明确父母才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应肩负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对于孩子的关爱和教育都不应该缺席,给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文:李红、范哲祥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财产被侵占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