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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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翎到联系乡镇检查森林防火、道路交通情况

8月12日,南川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翎到对口联系帮扶的峰岩乡检查森林防火、道路交通安全、饮用水安全保障等工作。赵翎在峰岩乡党委书记王华的陪同下,到芭蕉湾道路安全检查点实地查看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看望慰问检查人员,叮嘱他们注意防暑降温和个人防护。随后到三教村、峰岩水厂、跃进水库、高家湾水库进行实地走访,详细了解全乡供水情况、居民用水状况及森林防火工作。在听取峰岩乡森林防火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后,赵翎对峰岩乡利用宣传车辆、大喇叭进行森林防火宣传,以“党员包山头”的有效举措细化落实防火灭火责任予以充分肯定。她强调,当前正值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防火形式十分严峻,护林防火责任重于泰山,万不可松懈,要扎实做好野外火源管控、巡查排查、宣传警示、应急值守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同时,还要抓实做好信访矛盾源头预防化解、维稳、安保工作,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图文:张海娜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互学互鉴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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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一庭两所”联动化解基层纠纷

近日,鸣玉法庭联合鸣玉派出所、司法所联动齐发力,成功化解一起因更换农用车变速箱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详情2022年4月,冯某在夏某经营的汽修站里为自己的农用车更换了一台变速箱,双方约定更换价格1990元,冯某的农用车原有变速箱归夏某所有,由其进行残值处理。夏某按照约定为冯某的农用车更换变速箱后,冯某却未按双方之前的交易习惯在签字取车时向夏某支付相应款项。一个月后,冯某从他处听说其农用车原有的变速箱比现在的变速箱性能要好,遂产生了悔意,便以变速箱油封有问题为由,要求夏某退货。夏某认为冯某签字取车时已经对车辆进行了检验,说明已经认可此次交易行为,其次油封有瑕疵不影响变速箱的使用,不属于可以退货的范畴,且冯某使用该变速箱已有一个月之久,油封是本身质量问题还是人为原因已经说不清楚,因此拒绝了冯某的要求。冯某遭拒后,表示不再支付双方约定的1990元款项,由此双方产生纠纷,夏某向鸣玉派出所报了警。鸣玉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民警对案件基本事实及双方日常交易习惯进行了解,对双方各自的诉求进行初步梳理并进行劝导,随后将收集到的情况反映给了鸣玉司法所。鸣玉司法所得知相关情况后,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走访,了解更多案件细节后,两所联合组织冯某和夏某进行初步的调解,分析出该纠纷的症结是冯某对交易产生了悔意,并将相关情况与鸣玉法庭进行了沟通。鸣玉法庭接手案件后,重点对冯某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分别从法律层面、道德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与冯某进行沟通,通过三次谈话,终于让冯某明白生意过程中“诚实守信”的重要性,最终同意支付更换变速箱的款项,夏某也表示将从款项中扣除油封修理的费用,双方就此达成和解。鸣玉镇“一庭两所”通过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实现司法力量共同汇聚、不断提升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把人民群众的问题纠纷解决在诉前,减轻法庭诉讼压力,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为建设美丽乡村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文:鸣玉法庭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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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办案教育两不误 “天平护未”获点赞

案件详情姜某(女)和秦某(男)系朋友关系,一日,秦某以银行卡限额为由,通过微信向姜某借钱,并约定次日还清,但是借款到手之后,秦某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款,甚至开始不接电话,不回信息,也不露面。姜某寻至秦某家中,要求秦某父母代秦某还款被拒,姜某遂一纸诉状将秦某诉至南川法院。南川法院收到案件后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时,发现秦某目前尚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法院工作人员在多次联系秦某无果后,从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决定先对其进行一次家访,了解相关情况。经过几番辗转,法院工作人员终于联系上秦某的父母并从秦某父母的口中得知,秦某家庭条件尚好,虽然不是独子,但是自幼受到溺爱,叛逆心极强,在初中毕业后便闲在家中,成天睡觉打游戏,偶尔会在南川打打工,但是都干不长久。在法院工作人员表明来意之后,秦某父母立刻表示可以为秦某还款,但这恰恰是法院担忧的事情。一个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秦某以为一味躲避就可以逃脱法律的约束,殊不知法院可通过依法缺席审判、强制执行等方式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强制手段并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且在秦某叛逆心极强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更多的消极作用。但是如果有人不问是非就肯为其挡债,必然会让秦某恃宠生娇,借款不还的情况必然会再次出现。通过一番交谈,法院工作人员让秦某父母真正认识到了事情虽小但是问题严重,解决双方借款纠纷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对孩子的教育。最终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秦某母亲的电话与秦某进行了沟通,通过长时间的交谈终于让秦某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并答应对父母此次代为还款的钱负责,承诺写下欠条,靠今后打工来还债。秦某的父母称赞法院关爱未成年人的工作如此贴心,同时表示今后一定注意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使其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法官寄语关爱未成年人使其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期望,也是法院人努力的方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不只是简单的解决一个个纠纷,而是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作出一个判决简单,困难的是如何让未成年人从纠纷中得到教训,所以法院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父母以及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上来,尽量把纠纷解决在诉前,更多的向未成年人传播正能量,引导他们向正确的方向前行。END文:鸣玉法庭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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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常态化开展人民法庭督导检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院司法作风建设,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执行质效,促进法院内部日常管理工作,近日,南川法院督察室韦刚主任分别对大观、南平、水江、鸣玉4个派出法庭进行了日常督察。此次督查主要通过对人民法庭安保设施,安检操作,警用装备的配备、使用情况,警务安全工作相关台账,来访人员的防疫措施的落实情况,“天平护未”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时间和方向,听取法庭在整改落实上的实际困难。下一步南川法院将通过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常态化开展日常督察工作,引导干警增强遵规则守纪律意识,切实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不断提升审判质效,以优异的工作成绩、过硬的司法作风和良好的法院形象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END】文:冯琨麟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互学互鉴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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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执行干警往返千里跨省执结两案

近日南川法院执行干警往返千里跨省成功执结两案,执行过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面维护胜诉方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异地执行难题。案件详情湖北利川某装饰公司系一起劳动报酬纠纷及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被执行人。根据已生效判决,其依法应向执行申请人张某甲支付下欠劳动报酬3500元,向另案执行申请人张某乙返还装修款项45000元。南川法院受理两起执行案件后,负责两案的执行干警多次尝试与该公司的法人吴某取得联系,均未能成功。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穷尽一切合法执行措施,执行干警驱车前往湖北利川,对该公司的注册地进行实地查看,但也未找到该公司。几经周折执行干警成功添加吴某微信,并通过其微信朋友圈,推断吴某在利川某镇的房地产销售中心上班,遂果断前往该楼盘,乔装成买房顾客和该楼盘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从而取得吴某的常用联系方式。联系到吴某后,执行干警向其阐明了被登记为公司法人后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公司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对法人的影响。迫于执行权威,吴某向执行干警透露了被执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张某丙,并积极主动帮助执行干警与张某丙联系。经过执行干警和张某丙近两个小时的沟通、协调,张某丙承诺待其他项目资金到位后,立即支付两起案件的案款。后张某丙如约按时足额支付了案款,两起异地执行案件最终得以成功执结。长期以来异地执行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之一,异地执行过程中面临被执行人难寻、执行财产难查等各种问题。南川法院克服异地执行的困难,凝聚执行合力,不断探索工作路径,在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成果上,采取各类有效措施,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进一步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文:执行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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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小伙假扮“美女” 网上诈骗同学被判刑

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一起冒充女性通过“网恋”实施诈骗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案件详情被告人张某(男)与被害人李某(男)、陈某(男)系同学关系。张某平时没有稳定工作,为骗取钱财,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李某,虚构“程秀灵”的女性身份并发送网络女性照片与李某谈恋爱,多次以买东西、吃饭、点外卖等理由骗取李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5182.1元。2021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又使用QQ添加被害人陈某,虚构“李熙凝”的女性身份并发送网络女性照片与陈某谈恋爱,多次以买东西、吃饭等理由骗取陈某通过微信和QQ转账共计19389.35元。2021年2月底,被害人李某发觉被骗遂报警。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南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本案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25182.1元、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19389.35元。法官提醒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交友、相亲日益盛行,而屏幕的另一端,到底是交友对象,还是诈骗犯,需要广大群众擦亮双眼,以免“甜甜的恋爱”变成“深深的陷阱”。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专挑熟人下手,伪造女性身份且一直拒绝与被害人语音、视频通话、见面,仅凭网络照片和甜言蜜语就诱导被害人转账上万元,诈骗手段虽然低劣,却颇具成效。法官在此郑重提示各位:网恋交友有风险,金钱往来需谨慎,谨防上当又受骗。文:审管办(研究室)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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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二十年积案一朝执结 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谢谢你们!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我真是没想到还能拿到赔偿款……”近日邓某向我院执行干警送来锦旗,点赞南川法院执行工作。据了解,1997年,邓某儿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万某负该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南川法院于1999年判决万某赔偿邓某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万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邓某便于2003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法官几经查控核实,因被执行人万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只能依法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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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学互鉴 共谋发展——城口法院来院交流文化建设工作

8月3日城口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美安率队到南川法院就法院文化建设及法庭建设工作展开交流学习。南川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唐良华,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参观交流。杨美安主任一行来到南平人民法庭,先后参观了南平法庭立案接待窗口、现代化审判庭、代表委员联络站等场所,重点观摩了“七室”,即“人民法庭+老马工作室、司法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室、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室、荣誉室、庭史室、图书室、乐队室”等建设情况,全面了解法庭文化建设、现代化管理等工作情况。参观结束后,南平法庭“想法”乐队为城口法院一行献上一曲原创歌曲《感恩》,温暖写实的歌词,沁人心脾的旋律,道出了南法人的忠诚与担当、柔情与坚韧。✦座谈会上✦唐良华主任对兄弟法院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希望通过本次交流学习,促进相互了解,加强沟通学习,共同提高各项工作水平。李珊姗主任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南川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作了简要介绍。随后,与会人员畅所欲言,相互分享经验,达到了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的良好结果。杨美安主任对南川法院的文化建设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表示要把南川法院在法庭文化建设的先进工作经验和理念带回城口,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两家法院均表示以此次交流学习为契机,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创新法院文化形式,丰富法院文化内涵,共促新时代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新的发展。此次交流学习,双方经验互享、互通有无,达成了优势互补、交流提高的共识。下一步,两家法院将建立更多的信息、资源交流机制,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等各项工作共同发展。END图文:张思莹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财产被侵占提起刑事自诉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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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乡村振兴:合力助推正阳村产业发展

8月3日上午南川法院组织召开峰岩乡正阳村乡村振兴工作推进会,正阳村帮扶团队南川区妇联、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川分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南川区新金都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南川区天策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会。会议由南川法院机关党委书记刘启华主持,各帮扶单位负责人、正阳村驻村工作队和村支两委有关同志参会。会议指出进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阶段以来,峰岩乡正阳村在南川法院“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点”创新性提供司法服务引导和各帮扶团队大力支持下,各项工作和建设稳步有序推进,特别是在党建引领产业发展等方面做了扎实有效的工作,正阳村接待中心、正阳村西瓜种植等集体经济项目发展有声有色,取得了良好成绩。会议强调各帮扶单位要继续按照党和国家关于“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的要求,保持工作责任不降、工作力度不减,继续做好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阶段,对正阳村乡村产业发展的帮扶工作,促进正阳村产业发展提升速度、提升质量。会议明确帮扶团队各单位结合开展党建对接和工会活动,以消费帮扶方式,助推正阳村2022年西瓜产业发展。图:谭燕珂文:唐颖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财产被侵占提起刑事自诉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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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并非不尽抚养义务 女子要求变更抚养权未获支持

案件详情2020年5月,方某(男)、梁某(女)因双方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婚生女由方某抚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方某负担,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梁某可随时进行探望,具体时间由双方共同商定。2022年春节左右,方某因工作调动以及教学质量等综合考虑,将女儿送到方某老家万州上学,由方某的父母协助抚养女儿。梁某闻讯后,认为方某把女儿带到异地交由父母代为抚养的做法属于未尽抚养义务,对女儿的成长不利,与方某交涉未果后,梁某以此为由将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由梁某抚养。现实生活中,“隔代抚养”是当前的一种较为普遍社会现象,年轻的父母迫于来自生活、工作等多方面的压力,无奈让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助抚养孩子。一方面,从一定程度上讲,减轻了家庭压力,特别是平衡了年轻父母在工作生计和教育抚养孩子之间的现实矛盾;另一方面,由具有血缘关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孩子,也更好的保障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同时,再结合本案案情及当事人工作生活情况,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方某并不属于“未尽抚养义务”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之一,因此对于梁某女的诉求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除法定情形或确出现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外,不应当轻易变更抚养权,以免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不利影响。虽然现实生活中,年轻父母承当较大的工作任务和经济责任,但始终应当明确父母才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应肩负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对于孩子的关爱和教育都不应该缺席,给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文:李红、范哲祥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财产被侵占提起刑事自诉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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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安某因其母亲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母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南川法院以安某之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依法认定原告之母与被告某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详情原告安某之母卓某于2021年11月到被告某劳务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中上班,双方签订《用工合同》。同日,卓某填写了《劳务工人入场登记表》,该表载明其出生年月为“1963.1.14”。2021年12月24日,卓某等人搭乘工友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向项目工程方向行驶时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原告安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卓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以卓某参加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其申请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调整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安某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建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虽然原告之母卓某与被告某劳务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卓某在工作中受被告某劳务公司的管理,从事被告某劳务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但由于卓某到被告某劳务公司上班时已年满58周岁,超过女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已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认定原告主张卓某与被告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确认原告安某之母卓某与被告重庆某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END文:审管办(研究室)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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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家庭暴力说“不”

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统一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规定》施行当日,南川法院水江法庭依法为一名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妇女筑起人身安全司法保护屏障。案件详情水江法庭在办理魏某起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魏某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争吵,在魏某起诉离婚后,王某便经常性在微信聊天、朋友圈评论中言语威胁、恐吓魏某及孩子,导致魏某和孩子的人身安全遭到威胁,正常生活也受到极大的困扰。承办法官审查证据后认为,王某与魏某、孩子之间的通信记录可以证明魏某及其孩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魏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依法迅速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魏某实施家庭暴力,且禁止被申请人王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威胁申请人魏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并告知被申请人王某若违反禁令,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官提醒即便申请人存在过错,也不是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理由和借口。受害者遭到家庭暴力伤害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部门或组织寻求帮助,并注意保存各种有利于证明存在家暴行为的证据材料,有助于人民法院快速核实证据,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近年来,家庭暴力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其严重侵害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且受害一方多为女性,严重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对家庭和谐、子女成长、社会稳定都构成极大威胁。2020年1月,南川法院同区公安局、区妇联联合建立南川区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旨在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更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力度,继续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筑牢司法“防护网”,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构建厚厚的“隔离墙”,帮助受害者远离家庭暴力伤害。下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要介绍一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事项。问什么情况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要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答问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进一步作了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答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以提起离婚的民事诉讼为前提吗?《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据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答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向哪个法院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答问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规定》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申请。答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效是多久?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答问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违反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还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更有针对性的加大刑罚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答文:水江法庭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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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利用封建迷信实施养老诈骗案

7月29日上午南川法院依法对李某、宋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和四千元。南川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因缺钱联系宋某并提出由宋某出去找人来算命,李某冒充算命大师,所骗赃款除去开支后由二人平分。为实施诈骗,李某事先准备了一些算命的书、一些符、一扎假钱等作案工具,宋某准备了两叠点钞券。2022年6月13日上午,宋某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正阳桥附近假意让被害人唐某帮忙带路到李某处。李某先假装给宋某算命引诱唐某相信其能算命消灾。嗣后,李某假装帮唐某免费看手相,虚构其女儿有血光之灾,以需要拿钱化解为由骗取唐某人民币7380元,事后李某获得人民币5480元,分给宋某人民币1900元。2022年6月17日,李某、宋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南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要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崇尚科学,切勿相信“天降灾祸”“鬼怪害人”“做法祛病消灾”等迷信,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考,以免上当受骗。图:冯琨麟文:秦丹丹、冯琨麟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财产被侵占提起刑事自诉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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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召开安保工作大检查部署会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人民法院安保工作各类风险,扎实推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7月19日,南川区法院召开安保工作大检查部署会,结合院内工作实际,分析研判法院安保形势,着力查纠安全隐患,细化安全工作措施,对后续开展安全大检查进行安排部署。会议由司法警察大队队长刘威主持,警队全体干警参加。会上副队长谢建国传达了《全市法院安保工作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对后续安保工作大检查活动进行动员以及安排部署;政委霍兵组织学习了《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为戒,铸牢思想政治基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最后司法警察大队队长刘威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几点要求:1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刻把握新时代立警、从警、治警的政治要求,切实加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充分认识警务安全工作的特殊意义。2安保维稳措施再提升。树立“司法警务无小事,安保责任重于山”的安全意识,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做好应急预案,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无事故发生。3强化队伍建设,扎实日常管理履职,加大实战训练、体能训练力度,强化警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警务技能水平,实现物防、人防和技防相结合。4切实紧绷安全稳定之弦,增强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常态下我院审判执行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全力为二十大的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环境。【END】图文:法警队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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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的死亡赔偿金

案件详情2020年11月17日,冉某在下班途中,行走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石龙小区路口时,被肖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到,造成冉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认定冉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肖某负主要责任,又经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冉某为工亡。由此冉某家属获赔冉某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加上肇事司机肖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30110元,在冉某死亡造成的相关赔偿款金额尚未明确前,其母亲鲜某又于2020年12月4日因故过世,冉某的同胞兄姐冉甲、冉乙、冉丙三人负责安葬了鲜某。事后冉甲、冉乙、冉丙认为,冉某死亡时其第一顺位的直系亲属有其女儿冉A、其母亲鲜某,因此鲜某可以取得除开丧葬费两笔共计102930元后赔偿款项的1/2,在鲜某死亡后,鲜某的财产,冉A可代位继承1/4,剩余3/4的金额460192.5元(其中已有60000元由肖某直接赔付给了冉甲、冉乙、冉丙三人)应当由冉甲、冉乙、冉丙分得。由此,冉甲、冉乙、冉丙要求侄女冉A分割上述款项而发生纠纷,冉甲、冉乙、冉丙遂将冉A诉至法院。冉某作为鲜某的儿子,必须承担对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一般情况下,老人在世所需的具体赡养费金额是无法明确的,子女先于老人过世的,老人可以分得一定比例的死亡赔偿金用以保障老人的生活质量,弥补老人预期可能面临的经济困难,但本案特殊在冉某死亡仅仅17天后,其母鲜某就因病过世,那么鲜某所需要的生养死葬费用已经明确,计算方式就是2020年11月17日(冉某死亡之日)至12月4日(鲜某死亡之日)期间实际所需要的赡养费以及安葬费相加,该笔费用本应由冉某负担四分之一,冉甲、冉乙、冉丙予以了垫付,则应当从冉某的死亡赔偿金中予以扣除,即冉甲、冉乙、冉丙有权分得一定比例的赔偿款。但冉甲、冉乙、冉丙已经获赔60000元死亡赔偿金,这60000元已经足够支付冉某需要承担的鲜某17天的赡养费和丧葬费,即鲜某因冉某去世而导致的赡养费用的缺失已经得到充分弥补,并且多余部分已经由冉甲、冉乙、冉丙实际继承享有,冉甲、冉乙、冉丙不能再借鲜某的名义主张过多的分配比例。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冉甲、冉乙、冉丙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死亡赔偿金并不是遗产,而是对近亲属因亲人离世导致扶养费的丧失或物质生活水平降低以及对精神损害的弥补。对于该费用的分配,可以参照法定继承的精神来确定,原则上按照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以及死者生前可能的意愿来决定份额,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平衡。二、我国是一个重视人伦道德的国家,自古以来就十分重视家庭、家族关系,具有孝老爱亲的优良传统。本案中的三原告作为冉A的伯伯或姑姑,以继承母亲遗产之名,为分得亲兄弟死亡所获赔款项而与侄女对薄公堂,使得亲情陷入难堪之境地,实有“以合法形式掩盖不德目的”之嫌,在道德层面显然不值得称颂。“法律是最低底线的道德,良知是最高层次的法律”,原告方在已经获得6万元继承款的情况下仍感到不满足,坚持对案渉死亡赔偿金继续予以主张,于法无据,于情不容,于德不彰,法院不予支持。END文:范哲祥、李红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被执行人送锦旗,点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南川法院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评分行动试点打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综合治理第一枪【为群众办实事】推动诉前调解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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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润书香 尹子溯源——求索读书会第二次读书活动

张海娜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被执行人送锦旗,点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南川法院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评分行动试点打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综合治理第一枪【为群众办实事】推动诉前调解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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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推动诉前调解 28户村民快速领到土地租赁费12万余元

近日,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推动下,兴隆镇永福村涉土地租赁费纠纷的28户村民成功追回租赁费共计12万余元。南川区法院、区司法局、永福村村委、祥永律师事务所在兴隆镇永福村共同举行了钱款兑付仪式,并邀请了市人大代表范祖琼、区政协委员刘后文、兴隆镇副镇长韦相升共同见证。五年追讨路,“废土”终变“良田”永福村的28户村民,早在2012年便与重庆某花卉种植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用于种植花卉。但从2018年起该公司便再未支付租赁费,且租赁的土地也荒废着。追讨过程充满着种种困难,本着“群体性案件一次性化解”的精神,并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进乡村行动的推动下,该合作社终于在2022年7月兑付了下欠的租赁费,并解除了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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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评分行动试点打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综合治理第一枪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纠纷大量涌现,已成为城市基层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源头之一,如何进一步提升城市社会治理能力、减少物业纠纷成为了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幸福生活的重要民生问题。近日,南川法院协同区住建委、区物业协会,邀请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专家,在市人大代表王光强、区政协委员李如霞监督见证下,对南川区东城明珠B区、香格里拉西苑两处居民小区物业进行服务质量考评。考评行动前区法院召开全面动员大会。动员会上,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杨宝黎对本次行动的目的、要求进行了说明,表示本次行行动不仅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考关”,更是关系到社会基层治理工作的推进,深刻地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因此,本次行动将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旨在通过考评的情况,倒逼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提升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从而自愿交纳物业服务费,形成“物业提升质、业主乐交费”的良性循环。并且,后续还将加大对考评结果的全面运用,将考评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重要参考。考评行动中由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专家组带队,前往考评小区的物业服务中心、小区公共区域、小区停车场、小区楼道等区域,对小区环境、安全管理、外立面等进行了核查打分,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改进的方向。考评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对本次活动大力支持、反响良好,纷纷表示本次行动即是对物业服务公司的督促,也是对物业服务公司的关怀,相信在做好物业服务后,物业服务公司能更好的发展。据悉本次物业服务质量考评,考评小组主要考察了基础管理、投诉处理、配合工作三个板块。考核内容全面、细节、具体,涉及到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真正从小区业主的住房体验和住房安全方面入手,有利于提升居民的住房满意度。市人大代表王光强表示物业管理事关基层治理,事关诉源治理,事关百姓生活。本次评分活动体现人民法院致力于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追本溯源化纠纷的决心,一心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区政协委员李如霞表示区法院这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分活动的开展,一是推动平安建设,有效的化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纠纷;二是具有创新性,多形式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从而降低经营不善的风险,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效益,创造好的营商环境;三是提升城市建设的品质,让老百姓得到更多的实惠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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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执行局:“四严格、四杜绝”强化工作纪律作风

为切实整顿工作纪律和作风,确保压力传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提升执行工作效率,南川法院执行局率先启动在岗督查工作,严格工作人员在岗管理,抓实纪律作风建设不放松,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执行队伍整体素质和形象。1严格界定工作状态,仅包括在岗、非在岗即事假或病假。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内必须在岗,这是原则和常态,不在岗的理由仅能是事假、病假。杜绝五花八门不在岗的理由或借口。2严格执行外出提前登记制度,统一设置《外出事项登记表》。在岗期间工作人员外出必须提前做好外出事项登记,包括办案案号、办案事项、出行人员、如协助非本组案件,须由其他案件承办人签字确认。杜绝外出事由不明或以协助办案为借口随意、擅自外出。3严格执行事、病假管理制度。事假、病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回统一备查。杜绝各类以代口信或电话、信息方式随意请假现象的发生。4严格落实纪检督察要求。对凡是未按前述要求执行的,均视为上班期间的逃岗、脱岗,督查结果将移交政治部和督察室。杜绝任何不遵守工作纪律和依托人情世故怕得罪人的侥幸心理。【END】文:督察室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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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送锦旗,点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叮叮叮~“你好,这里是南川法院执行局。”“你好,我是潘某,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我想找李法官,真的太感谢他了……”近日执行法官李雄接到被执行人潘某的电话,电话中潘某不住表达认可和感激,并于次日专程从涪陵乘车赶到南川,将书有“公平正义、忠诚为民”的锦旗亲自送到执行法官手中,现场再次点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据了解潘某系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涉及到需赔偿被害人损失9.5万元、处罚金2万元,处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潘某收到执行法律文书后,以其刚回归正常生活,确实无履行能力为由拒绝履行。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并未直接对潘某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而是在合理范围内充分给予其准备时间,且多次找被执行人交心谈话,耐心向其释法说理,引导其回归正常生活的同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潘某幡然悔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良影响,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也再次重燃生活的信心。近年来南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加强和当事人的沟通,听民声、解民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图文:执行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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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联合多部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集中宣传活动

为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进一步提升老年群体识诈防诈能力和水平,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近日,南川法院协同区检察院、公安局、妇联到“泽凯半岛北岸”居民住宅区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集中宣传活动。在活动现场法官通过宣讲我区养老诈骗真实案例、发放普法宣传册、介绍防骗方法等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住宅区老年人介绍养老保险骗局、养生保健骗局、收藏品骗局等常见的诈骗手段及防范知识,提醒老年人一定不要贪图小便宜,以免丢失辛苦挣来的养老钱,并鼓励群众对发现的养老诈骗线索及时举报、揭发。本次宣传活动通过以案释法来深刻揭露养老诈骗犯罪手法、表现形式和严重危害,进一步增强了老年人识别、防范、抵制养老诈骗能力。文:秦丹丹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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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专题传达贯彻全市法院院长座谈会暨全市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

7月18日,南川法院召开专题会议,迅速传达学习全市法院院长座谈会暨全市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党组书记、院长赵翎主持会议并提出工作要求。会议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深入传达学习深入学习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全市法院院长座谈会暨全市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支部“三会一课”、部门例会等形式迅速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全院每一名干警,切实将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上来。二是加强文化建设,凝聚发展力量要将本土文化与法院文化融会贯通起来,通过布设文化标识、打造法庭乐队特色文化、开展“求索读书会”活动、依托荔枝APP平台开设“不负韶华·读书有时”专栏等方式深耕法院文化建设,深挖“南法”文化内涵,以文化养分启智润心,激励干警担当作为。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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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高效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保障区域重点项目建设

近日,南川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化解中心,通过司法建议、联合调解等方式,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功促成6起行政争议得以实质化解,高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案件详情2021年7月,因建设渝怀铁路二线武隆客运站交通枢纽项目的需要,冯某等六户居民与武隆区城乡和建设委员会分别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由武隆区城乡和建设委员会在约定期限内,向冯某等六户支付拆迁补偿款。并约定若未在规定限期内支付拆迁补偿款,则每延迟支付一天需按未支付拆迁补偿款的1‰支付每日违约金。后武隆区城乡和建设委员会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拆迁补偿款,冯某等六户遂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武隆区城乡和建设委员会支付违约金合计190余万元。南川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为保障重点项目的顺利建设,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立即对案件展开案前研判,迅速确定审理方向和化解思路。依托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与武隆区城乡和建设委员会、冯某某等六户当事人展开联交联调,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以弥合分歧、解决矛盾。并向武隆区城乡和建设委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其详细核实案件事实、制定具体化解方案,做好群众的解释和疏导工作,全方位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2022年6月28日,武隆区城乡和建设委员会一把手出庭应诉,通过承办法官再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南川法院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得到争议双方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文:行政庭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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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南平法庭获评“青年文明号”称号

邱光君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南川法院公开悬赏查找5人交流学习促提升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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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南川法院“X+1”机制为39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31万余元

日前南川法院依托“X+1”劳动报酬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一次性成功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为陈某等39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31万余元。案件详情2022年6月初,陈某等人来到南川法院寻求帮助。声称在南川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绿化工作,该公司自今年2月份起开始拖欠工资。据了解,该项目其他数十名工人也存在工资被拖欠的情况。由于长时间追索工资无果,数十名农民工遂来到南川法院,希望通过法院尽快化解纠纷,早日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南川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相关情况,考虑到涉及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且影响人数较多、拖欠金额较大,遂立即启动“X+1”劳动报酬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区人社局行政执法支队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联合调查。经查,该项目共拖欠39名农民工资,合计金额达31万余元。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区司法局还为39名农民工选派了援助律师作为代理人,配合进行情况调查和诉前调解。最终,在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与联合调解下,该公司与农民工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整个过程用时不到10天,却从根源上化解了系列涉及民生问题的潜在群体性纠纷,实现了短时间、一次性解决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22年,区政法委、区法院、区人社局、区住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南川区“X+1”劳动报酬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X”即指由全区联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水利局、区交通局等单位)对本单位所涉及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清理,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调解协商,对调解结果由基层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1”即指由区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出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当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拖欠工资时,由农民工直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达到一次性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X+1”劳动报酬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通过“部门联动+司法确认”的方式,以建设领域和民营企业为重点,提前介入农民工工资纠纷处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劳动纠纷,从源头上减少农民工工资案件纠纷转化为诉讼案件,达到诉源治理目标,推动企业及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今年以来“X+1”劳动报酬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已初见成效,南川法院通过该机制处理追索劳动报酬案件134件,成功诉前化解118件,诉前化解率达88%。文: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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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学习促提升 ——酉阳法院来南川法院交流工作

7月12日酉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涛一行6人来南川法院南平法庭交流学习,南川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翎陪同参观交流。酉阳法院一行参观了南平法庭立案窗口、审判庭、庭史室、图书室、器乐室、干警生活区等场所,并现场聆听了法庭干警现场带来的原创歌曲表演。✦交流学习会上✦赵翎院长对吴涛院长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并详细介绍了南川法院法官助理集中管理培养的经验与做法。双方围绕审判管理、队伍建设、优秀成果打造等工作进行深入交流,并就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探讨,与会人员畅所欲言,现场气氛热烈融洽。双方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强化合作交流,相互借鉴经验做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携手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共同推进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图文:冯琨麟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离婚后在微信群中辱骂前夫?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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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公开悬赏查找5人

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寻找被执行人,并让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NO.1NO.2NO.3NO.4NO.5大家要仔细认清楚哦~如有发现请立即拨打举报电话!(023)8111103513638227127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离婚后在微信群中辱骂前夫?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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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助力大观镇打造村级综治“小中心”发挥基层治理“大作用”

为了进一步补强村级综治中心的综合治理能力,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纷触手,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各类纠纷,达到诉源治理目标,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大观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共同前往大观镇金龙村、中江村、龙川村三个综治中心开展“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培训工作。会上南川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王茂结合实际案例从易解平台的建立背景、平台优势以及实际操作三大板块出发,对村级综治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详实的业务培训。并现场选取示例进行实际操作,为参与培训人员当面演示平台的运用。参会者不断提出问题,与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交流,现场反映十分良好。会后南川法院立案庭庭长杨宝黎强调:“重庆法院纠纷易解平台”的是重庆智慧法院建设的一大成果,是重庆法院运用智慧信息技术在司法为民、便民、利民应用领域的一次创造性实践。村社级综治中心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前沿,应全面运用好“易解”平台,发挥网格化综治中心的优势,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平安建设等工作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南川法院坚持审判职能作用,依托一站式多元解纷、“一庭两所+”及村社一站式解纷等工作机制,以人民法庭为据点,积极与乡镇、村社展开合作,大力推进“易解”平台进村社、进网格,全面推行“互联网+调解”工作模式,加快完成“庭、站、点、员”四位一体诉讼服务网络提档升级,实现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群众特别是边远乡村群众诉累,助力辖区基层综合治理不断向纵深推进。文: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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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多方联动助推行政争议跨区域实质化解

案件详情2008年,A公司经招商引资与某区管委会就20万吨甲醛项目签订了《投资协议》,在缴纳160万元征地费后,对案涉地块进行了工程设计、勘测等工作。后,该项目被停止。2011年7月,B公司与某区政府就前述地块,签订了聚酯土工布项目《投资协议》,并约定A公司就前述地块的权利义务由B公司承继。2021年12月,A公司以对B公司与某区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不知情为由,要求解除与该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并要求赔偿其土地征用费、设备款、勘察费、管理费等各项损失81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050万余元,总计1863万余元。南川法院受理该案后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纠纷,依托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依法调动各类纠纷解决资源和力量,协同涪陵区检察院、涪陵区司法局、涪陵区法院三家单位共同组成化解小组,以高效化解该起涉案金额较高、影响较大的行政纠纷。南川法院法官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4月25日、4月28日、5月17日四次跨行政区域听取意见、查看现场、主持调解。在涪陵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行政争议化解小组反复的沟通、调处,A公司与某区管委会于2022年6月29日在南川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协议,由某区管委会对A公司征地费、平场费、勘测费等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该起行政争议最终得以合法、高效、实质化解,双方握手言和的同时,均表达了对南川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高度认可,并在事后特意送上书有“公正调解、为民解忧”的锦旗。2015年6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为重庆市唯一实施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改革区。自始,南川法院开始集中管辖涪陵区、武隆区的行政诉讼案件。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上级法院全面部署,南川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力提升行政争议化解实效,坚持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注重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工作,创新行政争议前端化解三项工作机制,全方位助推辖区行政争议化解取得良好效果。文:行政庭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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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法院2022年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典型案例

7月7日,为生动展示重庆法院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成效,推广司法体制改革好经验、好做法,推动重庆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市高法院确定2022年度第一批十件司法体制改革典型案例。其中,由我院潘远征编写的《坚持重点发力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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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法院来院交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7月7日梁平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卢剑波带队来我院交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卢剑波副院长一行到大观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参观了普法大讲堂、安全与应急体验中心、宪法宣誓厅、国家安全与国防教育馆、反邪教教育馆等五大主题场馆及“知法守法”智能学习区、“与法同行”互动体验区、“以案说法”达人展示区等,详细了解南川法院推进智慧模拟法庭建设情况以及基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座谈会上南川法院审委会专委朱杰介绍了关于建立“天平护未”工作机制全方位加强涉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介绍了“五步工作法”、庭前家庭教育指导课等创新举措及取得的成效。梁平法院分享了该院在探索涉未成年案件“三审合一”、涉罪未成年家庭教育令全覆盖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与会人员围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创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针对性探讨,深入交流、总结不足,坦率提出意见建议。卢剑波副院长对南川法院“天平护未”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南川法院转变关注对象、创新工作方式、丰富工作载体、健全关爱体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做出了亮点特色。他建议,要多向外部借力,引入工商联、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协会力量参与涉案未成年人保护,着力从经济帮扶、心理疏导等方面为未成年人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南川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蒲晓波表示,南川法院要学习借鉴梁平法院的先进经验,进行吸收转化。希望两地法院继续加强沟通交流,共同探索创新,推动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做出特色亮点。梁平、南川法院刑庭、审管办(研究室)有关同志参加交流座谈。图文:秦丹丹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离婚后在微信群中辱骂前夫?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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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党校方旭教授受邀来院宣讲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

7月7日,市委党校方旭教授受邀来到南川法院,为全院干警宣讲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南川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翎主持宣讲会。宣讲会上方旭教授聚焦“奋力书写重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篇章”主题,从“大会主题”“准确把握‘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总结了党的十九大以来重庆市取得的重大成就”“系统谋划今后五年发展的思路目标”“精准提出今后五年工作的重点举措”“突出强调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六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入讲解,并结合党史知识、哲学思维对党代会精神进行生动解读,还就如何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推动党代会部署要求落地见效提出意见建议。赵翎表示方旭教授的授课内容详实、分析到位、生动有趣,提出的贯彻落实意见符合实际、针对性强,值得南川法院品味消化和遵照执行,全院要结合授课内容,将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学懂弄通,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赵翎要求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代会报告认真总结过去,准确把握当前,科学谋划未来,我们要全面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市第六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二是要明确任务,把握重点。要把学习贯彻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紧扣党代会提出的三大重点任务和区委“立足特色化,面向同城化,建设先行区”工作要求,结合全院重点工作和年度任务,立足自身岗位,形成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三是要学以致用,促进发展。要学有所思,学有所得,学有所用。党代会提出的工作目标即是法院工作的方向所指、焦点所在。各部门要将学习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用学习成果进一步指导工作实践,切实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持续将南川法院审判事业推向新的高度上来。文:秦丹丹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离婚后在微信群中辱骂前夫?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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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司法拍卖||上新多套小区房,最低5.6折起拍!

今日头条南川法院司法拍卖今日司法拍卖推出7套拍品上次没抢到“耙活”的朋友不要着急来看看这期拍品中有你心动的么南川法院司法拍卖,拍品物美价廉,过程公平、公正,没有中间商赚差价,也不收取中介费。错过了那么多次,你还想错过这一次吗?左右滑动查看更多拍卖标的物:重庆金典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沿塘居委第三居民小组处的房屋建(构)筑物、设备等评估价:185.0139万元起拍价:129.5098万元保证金:20万元拍卖时间:于2022年7月8日10时至2022年7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扫码了解更多详情左右滑动查看更多拍卖标的物: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环路133号附33号房屋评估价:358400元起拍价:286720元保证金:40000元建筑面积:41.67平方米拍卖时间:于2022年7月9日10时起至2022年7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扫码了解更多详情左右滑动查看更多拍卖标的物: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大街66号(尚都会)5幢1-5-2号房屋评估价:61.75万元起拍价:34.58万元保证金:6万元建筑面积:98.01平方米拍卖时间:于2022年7月9日10时至2022年7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扫码了解更多详情左右滑动查看更多拍卖标的物: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光大道7号龙城花园1幢1-9号评估价:37.81万元起拍价:21.1736万元保证金:4万元建筑面积:32.88平方米拍卖时间:于2022年7月9日10时至2022年7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扫码了解更多详情左右滑动查看更多拍卖标的物: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30号(远东花园)A栋2-14-2号房屋评估价:67.43万元起拍价:37.7608万元保证金:6万元建筑面积:160.94平方米拍卖时间:于2022年7月9日10时至2022年7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扫码了解更多详情左右滑动查看更多拍卖标的物:重庆市南川区兴隆镇金花村4组房屋评估价:10万元起拍价:5.6万元保证金:1万元建筑面积:234.17平方米拍卖时间:于2022年7月10日10时至2022年7月11日10时止(延时除外)扫码了解更多详情左右滑动查看更多拍卖标的物: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258号(康田东郡)车库幢负2-100停车用房评估价:4.7万元起拍价:3.29万元保证金:0.6万元建筑面积:33.92平方米拍卖时间:于2022年7月10日10时至2022年7月11日10时止(延时除外)扫码了解更多详情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离婚后在微信群中辱骂前夫?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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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夫妻矛盾引诉讼 法警调解来和好

护航成长路南川法院||“一庭两所”守护少年的你“小公民法律课堂+流动模拟法庭”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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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一代办养老保险诈骗案宣判 被告人田某获刑十二年六个月

6月30日上午南川法院依法对田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南川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补缴1993年3月及其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19年6月田某以其母亲的名义注册成立重庆市南川区某家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政公司),田某利用某家政公司违规为他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并收取手续费,后被相关部门责令禁止。(庭审现场)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田某隐瞒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真相,虚构可以通过挂靠贵州等偏远地区的公司、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工资表等方式代办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共计骗取吴某等47名被害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款2353921元。后因部分被害人查询不到相关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而要求退款,田某陆续退还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242094元。(庭审现场)2022年1月,民警电话通知田某到公安机关就本案接受调查,田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南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南川法院受理该案后,严格按照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推动专项行动有力有序开展,尽最大力度为被害人追赃挽损。图:冯琨麟文:杨帅、秦丹丹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离婚后在微信群中辱骂前夫?法院:构成侵权,道歉并赔偿!院长讲党课:踔厉奋进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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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房漏水致邻居遭殃,责任由谁承担?

近日南川法院南平法庭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购买顶层房屋后未装修入住,但楼顶漏水先流至被告的清水房后顺流至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失,南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因疏于管理导致房屋漏水加重,故依法判决房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案件详情被告购买某小区顶层房屋一套,却一直未装修入住。原告所购房屋位于被告房屋正下方,原告在购买房屋后进行装修并入住多年。自2014年起,该栋房屋楼顶开始漏水,水流经被告的房屋后顺流至原告的房屋中,导致原告的房屋墙皮脱落、霉变受损。原告曾找被告协商过安装挡雨棚防水事宜,但被告以其房屋系清水房并未装修入住为由不予配合。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居住生活,原告自行花费15000余元在楼顶搭建了挡雨棚以解决漏水问题。后双方对挡雨棚费用的分担及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分担雨棚费用及赔偿损失共计6万余元。南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房屋位于原告的房屋垂直上方且属于顶层,被告在占有、使用其房屋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使其未实际入住该房屋,但其对于自己购买的房屋仍需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原告的房屋受损,是因楼顶漏水先流至被告的房屋后顺流至原告的房屋中造成,若被告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则将减少楼下因漏水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在早已知晓房顶漏水的情况下,仍然疏于对自己房屋进行管理,加重了楼下房屋被水浸泡的程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最终,在综合全案情况后,南川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END文:南平法庭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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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在微信群中辱骂前夫? 法院:构成侵权,道歉并赔偿!

近日,南川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微信群中辱骂前夫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依法判决辱骂者在发布消息的微信群中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案件详情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3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一女名王某甲。2021年4月2日晚,因家庭纠纷,被告张某在某社区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生活照片图片,图片一旁配文:“此人王某,家住某小区。……世上哪有这样的父亲!良心何在!!!”的文字内容。同日晚上20时43分许,张某在前述微信群中再次发布“大家看一看,虎毒还不食子呢!这是人做的事吗?”的文字内容。2021年4月9日,原告王某向人民法院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社区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微信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的特点,公民发表的言论都不以作者的意志左右,而进行广泛的传播。本案中,张某在名为社区成员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的照片和“世上哪有这样的父亲!良心何在!!!”、“大家看一看,虎毒还不食子呢!这是人做的事吗?”的文字内容,带有贬低王某的评价,具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极大可能会导致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张某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结合张某侵权的过错程度、场合和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在社区微信群中向原告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在“互联网+”时代,社交软件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微信、朋友圈虽为网络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本案被告虽与原告有特殊身份关系,为原告前妻,但其也不能因家庭矛盾、纠纷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原告名誉,特别是在提倡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当下,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审管办(研究室)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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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法治进校园 护航成长路

日前✦为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大观法庭联合辖区司法所,依托“一庭两所”机制,深入南川区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以“小公民法律课堂”形式为基地中小学生讲授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此次前往南川区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授课,是大观法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的具体实践。课堂上,刘小彬庭长向同学们讲解了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预防不法侵害、远离违法犯罪,并教育同学们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小公民。课后,基地管理中心举行了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聘任仪式,聘任大观法庭刘小彬法官担任该基地法治副校长。大观法庭负责人刘小彬还指出针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时刻不能放松,大观法庭未来将继续立足于青少年法治需求,不断丰富保护形式,多举措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持续推进保护未成年人行动走深走实,用心用爱护航“少年的你们”健康成长。文:大观法庭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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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讲党课:踔厉奋进 担当作为 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

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南川法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显成效南川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法院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典型案事例各位看官,给我点个“赞”和“在看”呗~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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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一庭两所”守护少年的你

“一庭两所”守护少年的你近日在重庆市南川区乾丰镇中心小学,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之间的侵权案件。两名同学在校园内追逐打闹,一方不慎造成另一方手臂受伤并产生上万元医疗费,双方家长各执一词,矛盾日益尖锐。为妥善处理有关事宜,校方将相关情况第一时间通告给所在辖区司法所,司法所通过“一庭两所”工作机制第一时间联系大观法庭,由双方派出经验丰富的干警一同前往事发地开展调解工作,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当事人的利益。法庭干警来到学校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为降低该事件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后续影响,也为化解家长与家长之间、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矛盾,便有计划地从法理情多角度展开调解。首先,从法理上出发,向双方家长讲解了法律对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又从情理处着眼,对双方家长进行开导、劝解,希望双方家长从维护孩子成长环境上考虑各让一步。最终,在法院干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调解下,各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成功签订调解协议。#大观法庭一直致力于对辖区未成年人的保护今年以来,在南川法院“天平护未”工作机制的带动下,已经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诉前家庭教育指导课以及开设“小公民法律课堂”等多手段开展守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下一步,大观法庭还将积极探索“一庭两所”、“一街镇一法官”、“老马工作室”等强基导向六项工作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结合,并立足辖区特色,创新工作方式,在社会联动的共建共治格局下,更好地以法治护航“少年的你”。文:大观法庭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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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进校园 禁毒教育助成长

法治宣传进校园禁毒教育助成长为推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切实增强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南川法院法官走进南川区隆化五小开展“小公民法律课堂”活动,给学生们上了一场生动禁毒法治教育课。课前隆化五小举行法治副校长聘书颁发仪式,为秦伟法官颁发聘书,聘请其为隆化五小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工作。聘书颁发仪式结束后,秦伟法官随即以“全民禁毒,健康生活——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毒品说不!”为主题为同学们展开普法教育。从什么是毒品、常见的毒品种类、毒品的巨大危害、应该如何防范毒品四个方面开展讲解,并结合真实案例进行以案释法,直观地给同学们展示了毒品的危害,让同学深刻认识到毒品离自己并不遥远,要时刻保持警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扫除法律盲区和思想误区。课堂现场课堂现场课堂现场图片往右滑动通过本次小公民法治课堂使广大师生进一步了解到毒品相关知识,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切实提高了防范风险意识与毒品戒备意识,营造浓厚的教育禁毒氛围,真正让“全民禁毒,健康生活”的禁毒理念深入人心,为护航全区青少年健康成才、构建无毒校园营造法治安全的环境。图:冯琨麟文:冯琨麟、秦伟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两辈人的监护权之争?法院怎么判?【为群众办实事】南川法院诉前示范调解高效化解类案纠纷南川法院审结首例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强化责任意识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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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辈人的监护权之争?法院怎么判?

近日南川法院南平法庭审结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外祖母以外孙女名义提起的要求直接抚养孩子的起诉案件详情原告赵某系被告赵某某与案外人蒋某同居期间于2017年所生,后赵某某与蒋某感情破裂分居至今。由于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赵某一直由其外祖母李某抚养。近来,由于被告想自行抚养女儿赵某,与李某在孩子抚养问题上产生分歧,李某遂以赵某监护人的身份代为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被告明确要求直接抚养女儿,不需要蒋某支付任何抚养费,但李某出于亲情以及蒋某病情稳定的需要考虑,不同意由被告直接抚养孩子,双方各执己见,分歧较大,无法调和。本案中李某作为赵某的外婆,自愿抚养外孙女,在道德层面值得予以充分肯定和赞扬,但是被告作为赵某的生父,更享有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双方均为赵某的至亲,争夺抚养权的目的也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在道德层面并无谁对谁错。但在法律层面,年仅四岁的赵某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本案实为原告的外祖母李某以原告名义提起的诉讼,但李某并不具备作为赵某法定代理人的条件,其无资格以原告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某以赵某名义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专属权利义务,具有当然性、法定性和优先性,突出了父母优先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主体的首要和当然责任人的地位。本案中,原告的生母因患有精神疾病,不具备监护能力,被告作为原告的生父,明确表示愿意直接抚养原告,也未有抛弃、虐待等不利于原告成长的行为,故被告目前才是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原告的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应当由被告代为行使和履行,这包括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故对于李某以其外孙女赵某名义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以驳回。文:南平法庭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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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一案例入选重庆法院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典型案事例

6月21日,重庆高院发布重庆法院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典型案事例(第三批)。其中,由我院袁经盛、张钊燕法官承办的四川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重庆市南川区某氧化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一四川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重庆市南川区某氧化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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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责任意识 彰显使命担当 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6月20日南川法院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考察、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市委常委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会议精神、区委第六次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等内容。会议由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翎主持,全体在家院领导、处级领导干部、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强调要强化使命担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明确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的工作要求。立足审判职能,提升办案效率,狠抓结案率,把打造高质量司法作为工作主线,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围绕南川区景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针对农业产业、耕地保护等方面,找准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司法需要,为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注入更多法治力量。深入贯彻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服务“六稳六保”、推动产业发展等工作中体现司法担当。要坚定文化自信。要深入了解中华文明五千多年发展史,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把中国文明历史研究引向深入。要坚持守正创新,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者、传播者,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要步履坚定,把汲取到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养分转化为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动力。要做好安全维稳工作。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案件,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做好舆情防控工作,依法审慎处置敏感案件,做好涉诉信访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全院干警要把思想迅速统一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上来,以“时时放心不下”的高度责任感干好工作,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惩司法腐败。要持续有效做好全院安全防控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采取严密措施把好安全防控“关口”,杜绝各类恶性事件和安全事故,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文:杨豪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区人大调研南川法院诉源治理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南川法院诉前示范调解高效化解类案纠纷南川法院审结首例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为群众办实事】人大代表旁听巡回法庭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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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显成效

6月14日南川法院就原告颜某诉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何圣春出庭应诉,这是今年以来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第二次出庭应诉。今年2月,该区张凯副区长也到我院出庭应诉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构建法治政府、推动司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南川法院努力克服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带来交流困难,稳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坚持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内容写入《应诉通知书》中,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在复杂案件中,另行发送《负责人出庭通知书》,特别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主动联系、对接当地法制部门,促进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对各行政机关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改变过去行政诉讼“告官不见官”的局面,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通过行政诉讼活动发现问题、发现短板,从而更加严格规范执法,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近三年涪陵区和武隆区行政负责人出庭诉率仅为29.59%、54.6%、59.3%,而今年1-5月行政负责人出庭诉率已达68.97%、调撤率已达44.29%。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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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法院审结首例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

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撤销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案件,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详情有旅客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其在美团网络平台预定酒店后找不到预订的酒店,后被酒店住宿服务提供者安排到其他宾馆入住。武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调查核实: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冯某某在美团网络平台使用虚假酒店名称、虚假外观照片并冒用他人经营地址、营业执照等开展酒店住宿网络营销预订服务,获取营业收入1506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武隆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渝武隆市监处字〔202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冯某某罚款50000元。冯某某不服诉至南川法院。冯某某在美团网络平台使用虚假酒店名称、虚假外观照片并冒用他人经营地址、营业执照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不仅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还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冯某某的虚假商业宣传扰乱了当地酒店行业的竞争秩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冯某某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下架了虚假宣传信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另综合考量近年来新冠疫情对酒店住宿服务行业的冲击以及行政相对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经营规模等因素,武隆区市场监管局在法定处罚幅度下决定给予冯某某罚款50000元,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上所述,南川法院判决驳回了冯某某的诉讼请求。近年来南川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强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创建公平健康、充满活力的市场竞争秩序作出不断努力。文:丁瑶进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区人大调研南川法院诉源治理工作【为群众办实事】南川法院诉前示范调解高效化解类案纠纷南川法院举行新任职人员宪法宣誓仪式【为群众办实事】人大代表旁听巡回法庭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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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调研南川法院诉源治理工作

6月15日下午南川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建带队到南川法院调研诉源治理工作,实地查看了诉讼服务中心、老马工作室及拟打造的代表工作室等,听取了法院关于诉源治理、代表工作室推进情况的汇报。南川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翎同志从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类案分流、推进个案引流、注重优质高效等方面,详细汇报了南川法院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做法与成效,并表示南川法院将积极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院实践,准确把握司法审判在诉源治理中的职能定位,紧紧依靠党委坚强领导,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法院参与的多元解纷格局。蒋建一行对南川法院诉源治理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南川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做得早、做得细、做得实,有创新、有亮点、有成效,形成了很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他表示,诉源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南川法院坚持区委领导,推动形成全区诉源治理大格局,认识很精准;注重府院联动、各部门协同配合、多行业共同参与,在联动上下了真功夫;“诉中找源”的理念正确,通过类案分流、个案引流等开展诉源治理的方法科学,1-5月诉讼案件同比下降33.2%,效果很实在。他强调,下一步,要及时主动与人大做好工作衔接,抓紧推进代表工作室建设。要注重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做好信息收集,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图:谭燕珂文:王茂、秦丹丹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所有人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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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南川法院诉前示范调解高效化解类案纠纷

快来投票啦!南川法院入围全民阅读推广示范单位候选名单连续四年上榜:南川法院一案例入选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南川法院举行新任职人员宪法宣誓仪式【为群众办实事】人大代表旁听巡回法庭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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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四年上榜:南川法院一案例入选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2022年6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2021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南川法院丁瑶进法官承办的“陈某某诉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确认招商引资协议无效案”入选。这是我院行政诉讼案件连续四年入选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南川法院积极推进行政审判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大局,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持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努力通过每个案件的处理,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贡献力量。陈某某诉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确认招商引资协议无效案►►►典型意义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公平环境中竞争,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在地块公开挂牌出让前,与特定相对人签订土地竞拍财政优惠协议,客观形成了潜在投标人间的不公平竞争关系,侵犯了其他市场主体公平公开竞价的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针对特定相对人土地竞拍财政优惠协议无效,坚决纠正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公平竞争权利、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基本案情2010年12月15日,龙潭镇政府与桂扬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框架协议)》(简称《招商引资框架协议》)约定:为发展城镇区域经济,有效地实施招商引资引企……三、土地以挂牌出让形式由桂扬公司公开竞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价为每平方米400元,在出让基价超过20%(即480元/平方米)以内,由企业自行承担,桂扬公司无条件揭牌。超过480元/平方米以上的部分,80%返回企业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除此之外,桂扬公司开发必须按照规定缴纳配套费、人防费等规费,不再享受镇党委〔2009〕77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四、桂扬公司依法缴纳的税金按镇级财政收入的50%奖励给企业作扶持发展基金,若国家税收、财政体制发生改变后,扶持奖励办法由双方协商解决;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桂扬公司需在2010年12月18日前交龙潭镇政府资金300万元用于预征土地,以优先取得土地资格,在土地招标挂牌取得国家有效手续前不计利息。后龙潭镇政府未依约供给50亩土地,桂扬公司股东郝某华强烈要求政府无条件退款。龙潭镇政府联系陈某某与桂扬公司、郝某华、郝某素协商:一、陈某某替政府筹资借款210万元退还桂扬公司;二、桂扬公司承诺在与政府意向性征地出让挂钩总面积中减少10亩;三、郝某华退出征地出让挂钩面积10亩,随转陈某某;四、郝某华按框架协议约定在政府享有的意向性出让挂钩面积10亩的相应权利随转陈某某,由陈某某享有。时隔七年多,龙潭镇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供地义务。陈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龙潭镇政府与陈某某间的口头招商引资协议。经法院释明,陈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投标人资格、禁止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中,龙潭镇政府与陈某某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公开挂牌程序前,即在口头协议中约定陈某某享有10亩用地指标并招拍挂后超480元/平方米的按80%比例返还的优惠,即抛开投标人资格审查环节,且该约定针对的是特定主体,从而使陈某某在取得土地时与其他竞争者相比付出的成本更低,客观上产生了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后果,有违公开竞价的规定。龙潭镇政府违反投标人资格审查,案涉口头协议内容侵犯了其他市场主体公平公开竞价的权利,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案涉招商引资协议无效。以下是往年入选的典型案例2020年重庆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周某某等36人诉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许可案裁判要旨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许可审批中,业主对增设电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对异议进行调查,有必要的还应进行勘验、鉴定,以确定增设电梯是否存在侵害异议人专有部分使用权或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等不予许可的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在未对异议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作出程序性复函要求业主协商一致,从事实上终止行政许可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基本案情涪陵区某小区某楼栋共有业主56户,其中50户业主向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增设电梯规划许可。2019年9月6日至12日,涪陵区规资局将前述增设电梯的申请及示意图、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名单意见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业主刘某以“电梯廊道遮挡其厨房、厕所采光,在房子墙面加装钢钉或者钢梁柱头影响房屋价值”“产生噪音、影响采光、影响消防”等为由提出异议。同年9月19日,涪陵区规资局作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审查复函》,告知申请人,因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根据《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请与有异议的业主协商,待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向该局申请办理规划手-17-续。原告即50户申请增设电梯的其中周某某等36户业主,对该复函不服,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复函,责令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规划许可。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大于三分之二,加装电梯的决定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提出异议的业主可以提供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作出的评估结果证明加装电梯决定违反物权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加装电梯的规定。根据《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的应当以“增设电梯直接影响其房屋专有部分使用或房屋采光、通风”作为事实基础。本案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未协同相应行政机关现场勘测评估加装电梯对相应业主的影响下,直接采信异议意见,作出复函不予许可增设电梯规划许可缺乏证据和事实依据。故判决撤销复函,责令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宣判后,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复函是否可诉;2.复函是否合法。对于复函是否可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18-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本案被诉复函虽然是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要求申请人补充异议协商材料的通知行为,但从事实上将案涉增设电梯申请停留在协商阶段,终止了行政许可程序,因此具有可诉性。对于复函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未充分考量增设电梯的利民性质,在未对异议人的异议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作出被诉复函,简单要求双方必须协商一致,终止行政许可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撤销。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重庆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收回决定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裁判要旨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位置、面积、范围、级别、用途、使用年限等基本情况,并委托土地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予以审计(评估)。土地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的审计(评估)结果是最终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的重要依据,相关行政机关应在审计(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内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基本案情2004年12月6日,原涪陵区国土局作出《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开挂牌出让两块土地,其中涉案地块为2004-15号地块,挂牌出让底价100万元。2005年1月12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涪陵区国土局提交了《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竞买报价101万元。2005年1月19日,原涪陵区国土局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确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01万元竞得涉案地块使用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9日缴纳了土地权属转移税款3.03万元,并于同年9月27日与原涪陵区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涪地(出让)合字(2005)第121号]。2005年11月15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涉案土地取得《房地产权证》(303房地证2005T字第000258号)。2016年8月11日,原涪陵区国土局作出涪地收回告知〔2016〕1号《土地收回告知书》,因涪陵区恒昌路一期工程需要,拟收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涪陵区恒昌路29号的国有建设用地1576.6平方米,按《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办法(试行)》委托土地审计(评估)机构对该地块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予以审计(评估)。2017年3月20日,重庆铂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原涪陵区国土局委托,作出《重庆市涪陵区恒昌路29号出让土地收回涉及的地上附属工程投入成本审核报告》。同日,重庆市铂码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铂码公司)受原涪陵区国土局委托,作出《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拟收回土地价格咨询项目咨询报告》(铂码〔2017〕房咨渝第0002号),附《重庆市涪陵区恒昌路29号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汇总表》,主要载明:咨询结论原涪陵区国土局拟收回土地的收回价格为230.80万元;本咨询结论的有效使用期为一年,即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止的期限内,在咨询对象或市场未发生较大变化时有效;超过一年则需要重新进行咨询。2017年5月12日,涪陵区政府作出涪陵府发[2017]47号《关于收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公告》,并于2017年6月28日召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听证。2017年7月20日,原涪陵区国土局作出涪国土文(2017)254号《关于收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2018年8月27日,涪陵区政府作出涪陵府(2018)119号《关于收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原涪陵区国土局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为239.14万元。2018年9月4日,原涪陵区国土局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涪国土发〔2018〕27号《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书》,决定收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恒昌路29号1576.6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为239.14万元。2018年9月17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前述《决定书》,以涪陵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政府政府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渝府复〔2018〕6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涪陵区政府批准原涪陵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书》(涪国土发〔2018〕27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前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18年12月27日向提起行政诉讼。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所涉涪陵区恒昌路一期工程属于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原告登记的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被告涪陵区规资局(原涪陵区国土局)作为涪陵区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经涪陵区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但应当给予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当的补偿。《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调查评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位置、面积、范围、级别、用途、使用年限等基本情况,并委托土地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予以审计(评估)。”第六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等单位以土地估价(审计)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市场状况等集体决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或收购价格。”由前述规定可知,土地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的审计(评估)结果是最终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的重要依据,相关行政机关应在审计(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内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被诉涪国土发〔2018〕27号《决定书》是2018年9月4日作出的,该决定书最终确定了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补偿价格,并对外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涪陵区规资局(原涪陵区国土局)所依据的《咨询报告》中明确载明:“本咨询结论的有效使用期为一年,即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止的期限内,在咨询对象或市场未发生较大变化时有效;超过一年则需要重新进行咨询。”被告涪陵区规资局(原涪陵区国土局)于2018年9月4日作出被诉《决定书》时,已超出了所依据的《咨询报告》的有效使用期。被告涪陵区规资局(原涪陵区国土局)依据已失效的《咨询报告》,作出被诉《决定书》属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被告重庆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主要证据不足的被诉《决定书》,也属主要证据不足,也应予以撤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4日作出的涪国土发〔2018〕27号《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书》;撤销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渝府复〔2018〕6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行政机关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等单位以土地估价(审计)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市场状况等集体决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或收购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7.0.16-6估价报告使用限制,应说明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用途、使用者、使用期限等使用范围及在使用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时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其中的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应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根据估价目的和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确定,不宜超过一年。”估价(审计)结果是一定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反映。超过评估(审计)有效期的,估价(审计)报告的结果就可能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脱节而失去参考价值,从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收回补偿价格或收购价格的参考依据不能失效的评估(审计)报告,而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审计)再确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依据失效的评估(审计)报告而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行为,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引导意义。2018年重庆行政诉讼典型案例重庆宏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武隆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取消竞得资格一案(一)裁判要旨在国有土地招拍挂中,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竞标的,联合体各方依法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涉及的竞买资格审查确认行为、成交确认行为、取消竞得资格行为既相互独立又前后相互依存,当前一行政行为无效后,后续行政行为也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判决确认无效。(二)基本案情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武隆国土局)于2016年3月29日公布的《武隆县WL2015-3-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竞买须知)载明:“第一条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由武隆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具体承办;……第四条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竞买……2.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不受欢迎的企业不得报名;凡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竞买;……第八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4.不符合出让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人条件的……”。原告重庆宏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宏蔚公司)与第三人重庆市银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银盾公司)以联合体的形式申请参与竞买。同日,宏蔚公司向武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了2000万竞买保证金后,武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宏蔚公司和银盾公司出具了《WL2015-3-3号地块挂牌出让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取得竞买资格。在宏蔚公司和银盾公司取得竞买人资格确认前,银盾公司尚欠武隆国土局WL2014-9-1地块约115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至本案判决下达时,仍未缴纳)。2016年4月25日,银盾公司向武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于2016年5月5日前交缴清前述欠款,欠款缴清后才能与武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WL2015-3-3号地块成交确认书,否则可以取消该单位的竞得资格。2016年4月27日,武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武交易土〔2016〕6号),确认银盾公司、宏蔚公司联合竞得编号WL2015-3-3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告知竞得人需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的10日内(2016年5月7日前)向武隆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综合)价款余款2982.22万元,并在缴清土地成交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武隆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宏蔚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5日、5月10日缴纳了2000万确权房还建安置保证金、1000万土地出让金后,未缴纳余下的土地出让金。经武隆国土局催缴后仍未缴纳,武隆国土局于2017年3月8日作出《关于取消重庆市银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WL2015-3-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资格的通知》(武隆国土房管发【2017】9号),以“银盾公司、宏蔚公司未将余下土地出让价款1982.22万元缴清,也未与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由,取消两公司WL2015-3-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得资格,缴纳的定金(2000万)不予退还。武隆国土局于2017年4月7日作出《关于解除WL2015-3-3号地块成交确认的通知》(武隆国土房管发【2017】19号),告知银盾公司、宏蔚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前到武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除WL2015-3-3号地块的《成交确认书》(武交易土【2016】6号),逾期未解除视为两家公司自动放弃该地块的竞得资格。宏蔚公司对武隆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取消银盾公司等公司WL2015-3-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资格的通知》中确定的取消竞得资格、定金不予退还决定不服,以武隆区国土局明知银盾公司不具备竞买资格,却仍向银盾公司和宏蔚公司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且涉案出让土地未完成拆迁工作等理由,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该通知。(三)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武隆国土局于2016年3月29日公布的《武隆县WL2015-3-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竞买须知)系依法制定,具有规范效力。银盾公司申请竞买时尚欠缴武隆国土局WL2014-9-1地块约115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符合参加WL2015-3-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银盾公司不具有竞买资格,其与宏蔚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也不具备竞买资格。武隆国土局明知银盾公司及其与宏蔚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不具有竞买资格,仍出具《WL2015-3-3号地块挂牌出让竞买资格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该竞买资格确认行为存在没有依据的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属无效行政行为。涉案竞买资格确认行为、成交确认行为、取消竞得资格行为属国有土地挂牌出让的多阶段系列行为,竞买资格确认行为及成交确认行为的效力被取消竞得资格行为所吸收。竞买资格确认行为无效后,成交确认行为、取消竞得资格行为也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重大明显违法而无效,竞买须知中关于“银盾公司、宏蔚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义务”依法不应履行。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武隆国土局向原告宏蔚公司、第三人银盾公司作出的关于取消银盾公司等公司WL2015-3-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资格的通知的行为无效。武隆国土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典型意义国有土地招拍挂制度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核心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源头防止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提高经营城市土地水平、改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以联合体竞标的资格审查,应当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规定,既能防止不具备相应能力或资格的市场主体借名取得竞买资格,也能防止行政机关故意为一些市场主体发放“带病”入场券。同时,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涉及多个环节,属于多阶段的系列行为,竞买资格审查确认行为、成交确认行为、取消竞得资格行为既相互独立又前后相依存,当前一行政行为无效后,后续行为也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当然无效。人民法院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审查竞买资格,并以此判定取消竞得资格行政行为无效,有利于实现国有土地招拍挂的制度价值、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机统一。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所有人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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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