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在微信群中辱骂前夫? 法院:构成侵权,道歉并赔偿!
近日,南川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微信群中辱骂前夫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依法判决辱骂者在发布消息的微信群中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案件详情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3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一女名王某甲。
2021年4月2日晚,因家庭纠纷,被告张某在某社区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生活照片图片,图片一旁配文:“此人王某,家住某小区。……世上哪有这样的父亲!良心何在!!!”的文字内容。
同日晚上20时43分许,张某在前述微信群中再次发布“大家看一看,虎毒还不食子呢!这是人做的事吗?”的文字内容。
2021年4月9日,原告王某向人民法院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社区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微信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的特点,公民发表的言论都不以作者的意志左右,而进行广泛的传播。
本案中,张某在名为社区成员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的照片和“世上哪有这样的父亲!良心何在!!!”、“大家看一看,虎毒还不食子呢!这是人做的事吗?”的文字内容,带有贬低王某的评价,具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极大可能会导致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张某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结合张某侵权的过错程度、场合和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在社区微信群中向原告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在“互联网+”时代,社交软件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微信、朋友圈虽为网络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
本案被告虽与原告有特殊身份关系,为原告前妻,但其也不能因家庭矛盾、纠纷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原告名誉,特别是在提倡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当下,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审管办(研究室) 卢爽
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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