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辈人的监护权之争?法院怎么判?
近日
南川法院南平法庭
审结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后
依法裁定驳回
外祖母以外孙女名义提起的要求
直接抚养孩子的起诉
案件详情
原告赵某系被告赵某某与案外人蒋某同居期间于2017年所生,后赵某某与蒋某感情破裂分居至今。由于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赵某一直由其外祖母李某抚养。近来,由于被告想自行抚养女儿赵某,与李某在孩子抚养问题上产生分歧,李某遂以赵某监护人的身份代为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被告明确要求直接抚养女儿,不需要蒋某支付任何抚养费,但李某出于亲情以及蒋某病情稳定的需要考虑,不同意由被告直接抚养孩子,双方各执己见,分歧较大,无法调和。
本案中
李某作为赵某的外婆,自愿抚养外孙女,在道德层面值得予以充分肯定和赞扬,但是被告作为赵某的生父,更享有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双方均为赵某的至亲,争夺抚养权的目的也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在道德层面并无谁对谁错。
但在法律层面,年仅四岁的赵某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本案实为原告的外祖母李某以原告名义提起的诉讼,但李某并不具备作为赵某法定代理人的条件,其无资格以原告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某以赵某名义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专属权利义务,具有当然性、法定性和优先性,突出了父母优先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主体的首要和当然责任人的地位。
本案中,原告的生母因患有精神疾病,不具备监护能力,被告作为原告的生父,明确表示愿意直接抚养原告,也未有抛弃、虐待等不利于原告成长的行为,故被告目前才是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原告的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应当由被告代为行使和履行,这包括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故对于李某以其外孙女赵某名义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予以驳回。
文:南平法庭 邱光君
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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