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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南川法院 2022-12-06


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安某因其母亲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母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南川法院以安某之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依法认定原告之母与被告某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原告安某之母卓某于2021年11月到被告某劳务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中上班,双方签订《用工合同》。同日,卓某填写了《劳务工人入场登记表》,该表载明其出生年月为“1963.1.14”。

2021年12月24日,卓某等人搭乘工友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向项目工程方向行驶时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后原告安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卓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以卓某参加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其申请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调整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安某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建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虽然原告之母卓某与被告某劳务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卓某在工作中受被告某劳务公司的管理,从事被告某劳务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但由于卓某到被告某劳务公司上班时已年满58周岁,超过女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已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认定原告主张卓某与被告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确认原告安某之母卓某与被告重庆某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END


文:审管办(研究室) 卢爽

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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