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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遛出交通事故,谁来买单?

南川法院 2021-05-14

近日,重庆南川法院大观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狗被车撞致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法庭经过法官耐心调解下,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过错责任”条款减轻了侵权人的责任,化解了双方矛盾,被告自愿对原告进行了赔偿。


案件详情

2021年3月19日,宋某驾驶小型机动车沿大观镇至木凉镇方向行驶,途中将杨某的宠物狗碾压致死。杨某当即报警,交警出警后通知了宋某参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双方在交警大队达成了由保险公司和宋某共同赔偿杨某4000元(保险公司赔付2100,宋某自行赔付1900)的调解合意。后来宋某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拒绝履行之前已经达成的口头约定。杨某遂向南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立即支付之前承诺的4000元。



在法庭调解过程中

宋某阐述了拒绝支付的理由:

第一

案发当日不了解原告所养的宠物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的问题,对于造成宠物狗的死亡认为应该赔偿,事后了解相关规定后知道原告未具备养狗的资质。


第二

事故的原因主要在于原告遛狗时未对宠物狗拴绳,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正常行驶,对于狗的死亡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

当初的调解并未对责任进行认定。

综合上述原因,宋某拒绝履行。


杨某则认为自己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已经在第一时间告知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当场承诺赔付2100元并按约定将赔偿款转账给了宋某,同时宋某也承诺自行赔付1900元,这笔费用理应支付。


充分听取双方诉求后,承办法官刘小彬向双方当事人就该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了释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

原告杨某并未办理狗证,无法证明狗系杨某合法财产。其次,原告方除了证人证言外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购买宠物狗的价值。再次,杨某遛狗并未系狗绳,未尽到完全的看护义务,对狗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方的侵权责任。另外,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中并未提及被告宋某的车辆存在违章的情况。

经调解,被告宋某同意自愿当场支付原告杨某2100元作为宠物狗死亡的补偿。


202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管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该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营造一个文明养狗的新风尚,另一方面更是要各位爱狗人士注意,在任何场合下都要按照规定更加谨慎地履行好看管义务,避免悲剧的发生。


文:大观法庭 唐寅
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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