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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恋爱忠诚为条件约定借款利息 法院怎么判?
近日,南川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在恋爱期间借款,并在《借条》中以恋爱忠诚为条件约定了利息,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支付约定利息的诉求。
案件详情
被告韦某与原告赖某恋爱结婚期间多次向赖某借款,赖某向其转账时备注均为“借款”,且韦某出具《借条》:“今我韦某欠赖某人民币35万元整,如我背弃赖某,将还清所有欠款,并从今日起以每月1万块200元利息计起,故每月支付赖某7000元利息。”韦某称已向赖某支付多笔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
韦某虽称已向赖某支付多笔款项,但由于双方在此期间存在恋爱关系,韦某未举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存在和款项是属于偿还原告借款的性质。经法官询问后,韦某明确表示不需要补充举证,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
因双方约定将被告对于两人恋爱的忠贞作为支付利息的约束条件,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
南川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赖某偿还本金3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2021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该款还清时止,驳回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杨贞轶
编辑:南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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