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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发文: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必须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近期,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推出15条新举措,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其中第10条,针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以下本文仅针对该条举措进行梳理、分析。


   01 报送主体及时间要求

1.报送主体

所有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无论是境内上市还是组建架构境外上市

根据财税〔2005〕35号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根据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递延纳税,按“财税转让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才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备案。

但从国税本次的发文来看,只要是实施了股权激励的企业均需按规定进行资料报送,无论该企业是否上市。

上市公司,不管股权激励是直接授予的,还是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境外信托以及BVI公司间接授予的,都需要穿透到个人,按照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要求备案。

2.报送时间

(1)准备实施的

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2)已经实施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

应当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


   02 报送材料

1.《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2.财税〔2005〕35号、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其他文件


(1)财税〔2016〕101号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财税〔2016〕101号

财税〔2016〕101号文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税收递延政策,以及技术入股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当报送符合政策优惠的相关证明文件。


   03 实施境外架构的企业成为重点监管对象

国税在本次发文中,重点强调了,“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似乎对境外红筹构架(VIE构架)的企业给予了重点关注,不排除税务总局在征管中发现部分境外上市公司,包括有境外构架(包括VIE构架)但仍未上市的非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可能有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此外,在中央稳步推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获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往往均跻身于高净值人群,国家在通过加强对股权激励税收征管的同时,也可实现对高收入的规范与调节。


   04 总结

CRS的实施、大数据的科技的不断发展,使得高收入人群的资产信息在不断透明化;在国家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坚定决心下,对高收入的监管、规范、调节只会日趋从严。合理搭建资产架构、早日进行税收筹划,对高净值人群来说,已经迫在眉睫!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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