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下称“QFLP”),系指境外投资者通过资格审批和外汇资金的监管,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内股权投资基金。QFLP成为FDI之外境外资本参与境内投资的重要渠道。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0年上海率先推出试点以来,QFLP试点政策已在全国20个地区落地。北京、上海与深圳是QFLP试点的热点地区,卓佳将以该系列为大家梳理北上深QFLP试点政策于基金管理人要求、对境外投资者要求、组织形式、基金规模、出资金额、鼓励投向/经营范围、禁止事项等不同。
参与QFLP试点的企业主要为两类: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管理企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基金)。即参与QFLP试点的境外机构需要首先在境内设立一个QFLP管理企业,再由QFLP管理企业设立QFLP基金。其中,QFLP管理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QFLP基金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
因此QFLP管理企业不具有直接投资股权的职能,作为QFLP基金的GP,其一般可以发起设立多只QFLP基金向境内外投资者(LP)募集资金、进行投资以及后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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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号 |
| 《关于北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办函【2011】16号 《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2021年4月28日 |
|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 《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深府金发【2013】3号 《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府金发【2013】3号 《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2021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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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形式:公司制、合伙制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出资货币: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可从事业务: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股权投资咨询;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 境外投资者具备条件: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五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十亿美元;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二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联席会议要求的其它条件
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述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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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形式:公司制、合伙制 注册资本未做明文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下列企业:金融企业(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明)或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股东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有三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存续经营的应按照现行规定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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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形式:公司制、合伙制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 2 年内到位 出资货币:出资的货币应当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 可从事业务: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股权投资咨询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注册登记,并应当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其境内外股东或合伙人应满足相关规定 境外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 1 亿美元等值货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美元等值货币;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其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 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引进的大型企业,且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近 3 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 6000 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 1800 万元人民币
至少 2 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有 5 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有 2 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最近 5 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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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ric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