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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合规审查 | 香港金融机构对信托AML合规审查要点

许多高净值家庭在设立离岸信托后,通常会选择在香港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开立账户,进行后续的税收筹划和资金调配。信托账户的初始开设以及后续资金调转,大都需要进行AML(反洗钱)合规审查,这一期间快则2~3个月,慢则半年甚至更久,涉及的合规材料及程序较为繁复。为更好地帮助大家安排信托架构及实现资金调配,本期带大家了解香港金融机构对信托AML合规审查要点。


   01 AML合规审查依据

在香港,与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扩散资金筹集及金融制裁有关的主要法例为《打击洗钱条例》、《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联合国制裁条例》及《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金融机构及它们的主管人员和职员均须充分了解他们在不同法例之下的各种责任,这点至为重要。为此,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证监会均各自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指导各金融机构与其业务人员在业务开展中进行合规审查。


   02 对信托的尽职调查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尽职审,并在该条例中规定了尽职调查的概念及措施。对于信托,应当识别及采取合理措施去核实该实益拥有人的身份,从而使该金融机构信纳它,知道该实益拥有人为何人;该等措施包括可使该金融机构了解有关信托的拥有权及控制权结构等。


1.识别与核实信托身份

(1)如客户属于信托或其他同类法律安排,金融机构应取得最少下列识别资料以识别客户身份:

(a) 信托或法律安排的名称; 

(b) 成立或结算日期; 

(c) 有关信托或法律安排受其法律监管的司法管辖区; 

(d) 任何官方机构授予的独特识别号码及文件类别(如有)(例如报税识别号码或慈善或非牟利团体登记号码)﹔及

(e) 注册办事处地址(如适用)


(2)在核实属于信托或其他同类法律安排的客户的身份时,金融机构在正常情况下应根据由可靠及独立来源提供的文件、数据或资料,核实其名称、法律形式、目前(在核实时)是否存在以及规管及约束该信托或其他同类法律安排的权力。金融机构应根据由可靠及独立来源提供的文件、数据或资料进行核实。该些文件、数据或资料包括:

(a) 信托契约或同类文书; 

(b) 成立信托的相关国家的合适登记册记录; 

(c) 由以专业身份行事的受托人签发的书面确认书;

(d) 由已覆核相关文书的律师签发的书面确认书;或 

(e) 与金融机构属于同一金融集团的信托公司所签发的书面确认书,惟有关信托需是由该信托公司管理


2.识别与核实信托的有关联者

如客户属于法人、信托或其他同类法律安排,金融机构应取得其姓名或名称,以识别该名客户的有关联者。就信托而言,有关联者是指信托的受托人(或等同者);及担任高级管理职位或具有执行权力的任何自然人。


3.识别与核实信托的实益拥有人

就信托而言,《打击洗钱条例》将实益拥有人界定为:

(1) 有权享有信托财产的资本的既得权益的 25%以上的任何个人,而不论该人是享有该权益的管有权、剩余权或复归权,亦不论该权益是否可予废除; 

(2) 该信托的财产授予人;

(3) 该信托的保护人或执行人;或 

(4) 对该信托拥有最终控制权的个人。


4.拥有权及控制权结构

当客户并非自然人时,金融机构应了解其拥有权及控制权结构,包括识别任何中介层(例如:透过检视该名客户的拥有权架构图)。此举的目的是从拥有权结构链中,追踪出客户的实益拥有人。信托或其他同类法律安排亦可能属于拥有权结构中某中介层的一部分,因此其处理方式应与法团作为中介层的一部分的情况相似。


   03 总结

随着国际上反洗钱和反恐形势的日益严峻,很多国家关于反洗钱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反洗钱的处罚也日趋加重,罚单屡创新高。离岸信托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审查的重点,高净值人士在其架构安排和资金调配上,应当注重合规操作。实践中,信托账户的开立和后续资金调配通常由受托人负责,委托人不需要和金融机构直接沟通,但应提前准备相应合规材料,以应对AML的审查要求,确保信托安排能够顺利进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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