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未申报缴纳税,被税务机关严厉处罚!
本案是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第一稽查局在开展常态化的税收风险研判和监测预警的过程中,通过运用大数据分析和风险提示,抓取到涉案人员肖某某在从事医疗机构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从多处领取收入、出资合伙成立多个医疗机构、转让股权等行为,进而调查发现,其成立的合伙企业存在记账不规范、隐匿收入;其个人存在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违法事实,从而对其做出严厉的税务处罚:补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40万元,并对其隐匿收入少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处以0.5倍罚款141.72万元!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肖某某是甲合伙制医院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87.37%,同时也是乙合伙制医院有限公司合伙人,持股比例5%。
(二)主要违法事实
一是少计收入偷逃税款。肖某某作为合伙人的甲合伙制医院账务管理混乱,成本核算不真实,2015-2020年帐载收入9,104.86万元,收银系统实际收入为10,141.22万元,共隐匿少计收入1,036.36万元。肖某某个人出资占比87.37%,少缴个人所得税283.43万元。
二是合伙份额转让未申报缴纳税款。肖某某作为乙合伙制医院的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未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40万元。
(三)违法手段及特点
一是采购采用大量现金支付。甲合伙制医院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很少取得正规发票,付款多数是用现金支付。有800余万元的药品和耗材采购没有发票,也没有相应的银行流水,只有入库单。财务制度混乱,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二是成本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甲合伙制医院在支付款项时,有直接对个人支付,有直接对单位支付,有私人账户支付也有公账支付,无法进行区分。此外,还有大量的往来款项未支付,企业账上也未做处理,其成本的真实性难以认定。
三是对公账户与对私账户混用。甲合伙制医院股东通过对公账户大量转给其中有两个股东,股东谭某1从对公账户转给自己2,582.56万元,谭某2和法人是夫妻关系,两人共从对公账户转出2,080.00万元,转出的资金有支付药品器材的采购,有工资支付,还有购买公司办公房的支出,至检查之时公司股东欠款挂账达上千万元。
(四)处理、处罚结果
1.处理结果:由于账务不真实,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补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83.43万元,补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4.40万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处罚结果:对肖某某隐匿收入少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处以0.5倍罚款141.72万元。
二、案件分析
(一)精准查前分析,挖掘违法线索
检查人员持续开展全方位的查前分析,立足精准找出疑点和线索。通过金三系统掌握了肖某某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相关企业的注册、申报、缴税、用票、在职人员等基本信息;收集纳税人近年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及财务报表资料,分析企业税负;到医保局咨询了解有关医保报销政策、流程及药品价格管控等方面知识。通过分析初步认定,企业可能存在隐匿收入少缴税款、股权转让未申报缴税的较大嫌疑。
(二)多部门联合办案,多种检查措施并用
根据查前分析掌握的情况,识别锁定风险目标后,六盘水市税务局成立了专项工作组,结合本次案件的涉案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检查方案;到关联企业进行外调,掌握初步证据;用企查查软件梳理出所有供应商里关联人的名单;查询与关联人员、供应商之间的银行流水明细,掌握资金往来的蛛丝马迹;多次与医保、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办案人员沟通案情及进展情况,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于是,按照检查预案,检查人员与数据提取技术人员一起突击检查了被查对象的收银系统,并成功拷贝和调取了所有收入数据。通过调取的数据与账载进行对比,发现了甲合伙制医院隐匿少计收入行为,2015-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036.36万元,逃避缴纳税款。
在对甲合伙制医院检查过程中,为进一步掌握真实数据,检查人员检查了该企业的药品库房和医院药房,通过掌握的实地盘存数据与账簿上的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了端倪。该库房里库存商品有70余万元,但账上的库存商品账上为负800万元。在确凿的事实面前,企业承认不真实入账的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工作,检查人员多次到医保部门了解医保报销政策、流程和规范,到卫生部门掌握医疗许可证明审批政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被查对象的房屋情况,到银行部门调取被查对象的资金记录,到市场监管部门了解股权变更登记情况。通过开展多方外围调查取证,全面、真实地掌握了被查对象的有关涉税情况。
三、建议及启示
针对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税收征管现状,合伙企业作为法人主体,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采取“先分后税、汇总缴纳”的原则,要求平时预缴,次年3月底之前汇算清缴。在现实中,许多自然人存在入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企业情况,存在从多处领取工资薪金、取得劳务报酬的情况,还有股权转让等情况,因此,对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税收监管,是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强化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税务监管,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合理进行收入调节,促进社会公平”,这已是国家的明确要求,在财产信息日益透明、税收监管日趋严格的今天,高收入人群应当合法申报纳税,做好税收筹划,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THE END
//往期文章推荐//
SUN-i原创| 中央再次强调“调节过高收入”, 有望开启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试点扩围
咨询方式 :更多问题,欢迎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 SUN i FamilyOffi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