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护方案 | 不同国家的税务居民身份如何影响信托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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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最重要和最基础的就是家族成员的身份规划,不同的身份尤其是税务身份,对家族财富传承的架构(信托、基金会、海外公司)会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对客户的家族传承进行安排的时候,通常最短会考虑家族成员5年以内的身份规划。
一、各个国家的个人税收法律制度
客户做身份规划的时候,更多的是考虑当地的教育、医疗、居住环境、工作环境等,很少考虑法律和税务情况,但是在传承中,恰恰是法律和税务最为重要。因此,在我们为客户考虑身份规划的时候,一般是以法律和税务为基础,尤其是税务规定,所以在变更身份之前,身份规划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各个法域的税务法律和政策。
目前比较受中国人欢迎的移民地有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香港。
01 美国
全球征税,意味着美国纳税居民的全球资产都需要向美国税务交税。
对于个人,满足如下任一条件都会被认定为美国纳税居民:
a) 一个自然年度,在美国停留累积超过183天;
b) 美国公民;
c) 持有美国绿卡。
美国的联邦遗产税高达40%,联邦个人所得税高达37%,而且各个州也会征收个人所得税。
美国联邦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是美国税务居民时,针对全球资产征税,终身免税额是1170万美金,被继承人是非美国纳税居民,仅对某些美国资产缴纳遗产税。
02 加拿大
全球征税,意味着加拿大纳税居民的全球资产都需要向加拿大税务交税。
加拿大对居民有清晰的定义。个人在加拿大有住所或通常居住在加拿大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视为加拿大居民。非居民在某一日历年度中在加拿大境内停留至少183天,其在当年将被视同为加拿大的居民。从税收角度上看,加拿大居民身份可以分为事实居民、视同居民、非居民和视同非居民。个人的居民身份需要依据自身的整体情况和事实依据来判定。同加拿大所保持的居住联系和居留状态都是判定居民身份的重要标准。仅认定是否为加拿大税务居民这一问题,就是一个相对复杂且专业的税务问题。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33%。此外,加拿大还要加征省及属地税。
加拿大没有遗产税和赠与税,因此对于加拿大个人直接获得的赠与或遗产并不需要缴纳赠与税和遗产税。但这并不是说加拿大的财富传承不涉及税收。如果非现金资产直接赠与加拿大税务居民,则需要按照“视同出售”的规则(21年规则,传统英美法系的反永续规则),以赠与当时资产的市场现值减去当初取得资产付出的金额,若有利得(或亏损),就要并入赠与人年度税务申报资本利得税项中作为税务收入(损失)的一部分。根据加拿大的税法规定,加拿大居民或非居民在死亡时要做一个最后的申报,将死亡当年全部收入以及所有的非货币资产在死亡当日按市场价值处置的“视同出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当加拿大税务居民去世时,其名下的财产将被视同按照公允价值出售,增值部分的一半可能需缴纳高达54%的所得税。
03 新加坡
纳税居民包括:新加坡人、新加坡永久居民,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183天以上(含183天)的外籍个人(公司董事除外);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少于183天的外籍个人。
新加坡以属地原则进行征税,即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相应地,如果收入来源于新加坡境外,并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收到,则不需在新加坡纳税。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新加坡对海外收入不征税。
个人涉及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不动产税、印花税等。
纳税居民必须就其在新加坡赚取的收入纳税,由于受雇于新加坡企业而在新加坡收到的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也必须依法纳税。但是,居民个人取得的海外收入无须纳税。
新加坡实行累进税率制。除了个人所得税减免之外,个人所得税税率保持在0 - 22%之间。
纳税居民有权就子女抚养费、职业培训费、保险费以及公积金(CPF)缴款等事项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04 香港
香港税务居民,符合如下任一条件即为香港税务居民:
a) 通常(ordinarily)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b) 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具体的法律规定为:
c) “通常居所”是指个人除了偶然或临时离境的情况下,持续地在中国香港居住的居所。
d) 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
香港不是全球征税的地区,仅对在香港产生的收入进行征税,对个人而言,税种是薪俸税。
自香港任何办事处或受雇工作的收入都需要缴纳薪俸税,应纳税收入包括佣金、红利、酬金、津贴(包括教育津贴)以及其他额外津贴。在香港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和任何长俸也须课税。应纳税款按照比例累进,税率自2%到17%,每名纳税人需缴纳的税款不会高于其总收入的15%。
香港政府考虑到每个纳税人有着不同的家庭负担和生计费用,比如说需要供养的老人、小孩数不同、有的纳税人是单亲家长或是伤残人士等等,因此还设置了不同的个人免税额,且免税额非常高。且每年都会有减免税的政策,还能按照家庭为单位报税,若是一家人仅一人工作,所需缴纳的税几乎为零。
二、各国税务条款对信托的影响
01 美国
美国税收法律有信托玷污条款,所有如果家族成员有美国税务居民时,就需要谨慎考虑信托架构。对于成员中有美国纳税居民的中国家庭,目前比较常见的是如果受益人是美国税务居民,则由非美国人士设立foreign grantor trust,这里的grantor不仅仅是信托设立人,也是将信托资产装入信托的人。但是这种信托架构更适合装入美国境外的资产,对于美国境内资产所得,设立人必须以美国人的身份在美国纳税。
设立人在世期间,向受益人分配境外资产,设立人不课税,受益人对收益进行申报,但是不纳税。如果是分配美国境内资产,视同外国人赠与境内资产,扣除免税额后,按照赠与税的税率申报和纳税。
02 加拿大
与美国一样,加拿大同样有信托玷污条款。如果这个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是加拿大税收居民,那么这个信托仍然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加拿大居民信托,这种信托叫做视同居民信托。具体而言,如一个信托在某个时点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便可能会被认定为视同居民信托:
在该时点,有加拿大税收居民向该信托交付过资产(包括之前交付资产时并不是加拿大税收居民,但现在是加拿大税收居民的情况);
或在该时点,该信托:
受益人中有不是“豁免人士”或“继承受益人”的加拿大税收居民;且该信托有“关联委托人”。(“关联委托人”是指一个委托人在向信托交付资产前5年内曾为加拿大税收居民,或者交付资产后5年内成为了加拿大税收居民。)
对于有加拿大税务居民的中国家庭,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设立祖母信托(Granny Trust),由非加拿大税务居民做委托人,在加拿大境外设立一个全权信托。
03 香港和新加坡
新加坡和香港均不是全球征税国家,而且没有玷污信托的税务条款,因此相对于美国和加拿大,在税务上,对于中国家庭来说是更优选择。目前,新加坡推出了实缴500万新币设立家族办公室即可办理新加坡EP进而实现移民新加坡的目的,很多客户被这个政策吸引,在新加坡设立家族办公室以谋求移民。
对于域外资产,无论是设立人和受益人均无税务负担,对于域内资产,香港没有资本利得税、赠与税和遗产税(原来有,后来被废止了),个人将资产装入信托税务成本极低,而且对于财产转让的印花税,也可以尝试和税局申请,以同一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转让为理由,要求豁免印花税。
三、身份规划对离岸公司的影响
对于美国和加拿大这种全球征税且反避税规则比较成熟的国家,对于离岸公司,有比较明确的受控外国实体的规定。美国和加拿大税务居民持股超过一定比例就需要在美国和加拿大的税局进行纳税申报,股东中没有美国和加拿大税务居民,但是多数席位的董事是相应税务居民,也会被认定为美国和加拿大纳税主体。
对于新加坡和香港这种属地征税的国家和地区,离岸公司不会被认定为新加坡或者香港的纳税主体,只需要对满足属地原则的部分收入征税。
四、总结
身份规划是传承架构和公司架构的基础,因此高净值人士应该综合考虑客观情况及主观需求,如有必要,可以征求专业人士的意见,以做出最适合的身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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