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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士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如何纳税?哪些收入需要缴纳个税?如何缴纳个税?为了帮助大家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与掌握,本期汇总了境外人士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01

什么是税收居民和非居民,

​两者申报缴纳有什么区别?

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按税收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申报,一是纳税义务有区别居民个人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有区别,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一般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代缴税款,并按需要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主要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02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的“住所”

是如何判定的?

境外人士(含港澳台居民,下同)在中国境内购买了房产,是否就被视为“有住所个人”?个人所得税法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反之,对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即使在中国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有住所的个人。

03

境外人士在境内居住天数如何计算?

境外人士(含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 24 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不足 24 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如,香港居民张先生在广州工作,每周一早上来广州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 24 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 2 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 3 天,按全年 52 周计算,张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 156 天,未超过 183 天,不构成居民个人,张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04

什么境外人士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

能享受什么优惠,“满六年”如何计算?

按现行政策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港澳居民只要在内地连续居住不满六年,则可以享受境外支付境外所得的免税优惠。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 2019 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2018 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即 2024 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个税免税优惠。此外,自 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如,香港居民张先生2013年1月1日来广州工作,在此期间,除 2025 年2月1日至 3 月 15 日临时回香港处理公务外,其余时间一直停留在广州。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如果从 2013年开始计算,实际上已经满六年,但是由于 2018 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 2019 年开始计算,因此,2019 年至2024 年期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免缴个人所得税。2025 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满 183 天,且从 2019 年开始计算,他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已经连续满六年(2019 年至 2024 年),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情形,2025 年,张先生应就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26 年,由于张先生 2025 年有单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情形(2025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其在内地居住累计满183 天的连续年限清零,六年期限重新起算,即使 2026 年至 2031 年张先生每年境内居住时间均超过 183 天,在此期间,张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05

受疫情影响,香港居民滞留在内地居住

183 天,是否需要就全球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

答:香港居民受疫情影响在内地滞留,导致该纳税年度内地居住满 183 天,但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可免予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06

在香港远程工作期间,

是否依然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香港居民全职受雇于广州公司,但因疫情原因滞留香港无法返回广州公司工作,在香港远程工作期间,是否依然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香港居民在境内无住所,且仅在境内任职受雇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即其从广州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为境内所得,而不是境外所得。因此,香港居民在境外远程办公期间,广州公司应为其全额申报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7

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

境外所得及境内工作天数?

境外人士(不包括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境内工作天数如何计算?

答:个人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境外人士流动性强,可能在境内、境外同时担任职务,分别取得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中,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要注意的是,境内工作天数与境内居住天数并不是同一概念。境内工作天数包括个人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 24 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如,香港居民张先生 2020 年 11 月 5 日被香港集团公司派遣至广州公司工作,张先生 11 月 5 日入境到广州公司工作至 12 月 31 日。其中,11 月 15 日至 11 月 20 日期间在法国度假,其余时间在广州。2020 年 11 月,张先生内地工作天数计算如下:

张先生同时在内地和香港工作,其中,11 月 5 日至 11月 30 日在内地工作,期间在法国度假 6 天,但这 6 天属于内地工作期间在境外享受的公休假期,不得剔除。11 月 5 日在内地停留的当天不足 24 小时,按照半天计算内地工作天数。张先生 11 月在内地工作天数为 30-4.5=25.5 天。

08

按非居民预缴个税之后,如果实际满足居民

条件,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吗?

如果年初预计居住不足 183 天,先按非居民个人预缴了个人所得税,但后来居住时间延长满足了居民个人条件,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吗

答:一般情况下需要。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等四项所得时,按月或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和扣除项目与居民个人的预扣率和扣除项目不同,两者计算的税款不尽相同。因此,因居住时间延长,满足了居民个人条件的境外人士,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办理年度汇算,如果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也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年度汇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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