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慈善信托实现公益捐赠~
在国内蓬勃发展的公益事业中,除了常见的捐款捐物、赈灾救灾,还有一种新兴的慈善模式——“慈善信托”,它兼具慈善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双重属性,更加有效实现慈善目的以及享受税收优惠。
01
慈善信托的角色设计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一般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大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可自由增加“信托监察人”、“保管人”和“事务执行人”三个主体。
02
慈善信托业务模式
模式一:单受托人模式(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
个人/机构通过定向捐赠方式,将捐赠的资金或者其他财产,捐给具有税收优惠的慈善组织,由慈善组织受托管理信托财产,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分配捐赠资金或财产。
虽然,慈善组织在慈善事业运作方面具备经验与资源方面的优势,但实践中,慈善组织无法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实现专款专用。
模式二:单受托人模式(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
个人/机构作为委托人交付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向委托人决策确定的受益人分配慈善财产。
在这一模式中,委托人向信托公司交付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作为唯一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运营、管理慈善信托财产。但由于信托公司不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无法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因此,为了使捐赠人享受捐赠扣除的税收优惠,通常情况下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解决该税收问题问题
1. 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委托人/或与捐赠人一起作为共同委托人
2. 信托公司聘任慈善组织担任项目执行人模式
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慈善组织担任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进行慈善决策,并向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
2022年3月15日,杭州市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和浙江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通过慈善信托方式开展公益性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用于慈善捐赠活动的,依法接受该信托财产并将其用于公益性事业捐赠的公益性单位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而在同月30日,在杭州市民政局备案的一单名为“浙金·大爱无疆1号”的慈善信托中,由浙金信托担任受托人,由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担任执行人,后者向该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开具了捐赠票据,为全国首张有相关文件支持的执行人向委托人的开票。
模式三:双受托人模式(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一起担任受托人)
由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通过在信托协议中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所担风险的范围,从而实现双方各司其职,即由信托公司负责财产管理与增值,并由慈善组织负责公益项目运作。在2022年所有慈善信托架构的统计中,双受托人模式的慈善信托数量增长最快。
03
慈善信托优势
01
助力共富,政策鼓励
慈善信托作为与慈善捐赠并行的慈善途径和方式,可以对接个人、工商企业、社会组织和金融机构等各类资源,是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之一,得到了中央和各地政府部门的鼓励和支持。
02
专业投资,保值增值
慈善信托是“慈善+金融”的结合,借助金融机构的专业投资能力,能让慈善资金具有自身造血能力,更好的实现保值增值,打造属于自己的“诺贝尔奖”。
03
财产独立,风险隔离
信托财产通过独立的信托专户实现单独保管,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确保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切实用于慈善目的,风险充分隔离。
04
期限自定,规模不限
委托人可与受托人协商确定慈善信托名称、慈善目的、信托财产规模、期限和终止条件,可以更好的满足个性化和定制化慈善需求。
05
支出不限,灵活安排
慈善信托运营成本低,无需场地,无需运营人员,采取备案制,设立时间短,信息充分披露,相较慈善基金会大幅节约运营成本,委托人可自由约定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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