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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优惠力度再加大!


2024年4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将股权激励个税纳税期限由原来的12个月延长到36个月:“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较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纳税义务的实际履行期限往后递延24个月)

02

政策沿革


财税〔2009〕40号

首个出台的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允许个人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政策也存在两个限制条件:

①仅限于上市公司高管;

②仅限于股票期权(不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财税〔2016〕101号

将递延纳税期限延长至12个月,且取消了财税〔2009〕40号的两项限制:

①不再仅限于上市公司高管,任职受雇的员工均可享受该政策;

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三种激励形式均可享受该政策。


财税〔2022〕16号

属于区域性的试点改革政策,将递延纳税期限延长至36个月,对于适用范围有两个限制条件:

①仅限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上市公司;

②仅限高新技术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将财税〔2022〕16号“纳税期限延长至36个月”的税收优惠适用范围推广至全部境内上市公司


03

个税如何计算、缴纳

1.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如何计算?

居民个人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注: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行权价)×股票数量

 (2)限制性股票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2)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3)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行权日。

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需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完成各项相应的股权激励税务备案。


3. 缴税期限

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政允许向前追溯一年。且新政发布时,可能已存在递延期限已届满的情形,只要税款尚未全部缴纳,递延期限可延长至36个月。但,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五、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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