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优惠力度再加大!
02
政策沿革
财税〔2009〕40号
首个出台的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允许个人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政策也存在两个限制条件:
①仅限于上市公司高管;
②仅限于股票期权(不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财税〔2016〕101号
将递延纳税期限延长至12个月,且取消了财税〔2009〕40号的两项限制:
①不再仅限于上市公司高管,任职受雇的员工均可享受该政策;
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三种激励形式均可享受该政策。
财税〔2022〕16号
属于区域性的试点改革政策,将递延纳税期限延长至36个月,对于适用范围有两个限制条件:
①仅限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上市公司;
②仅限高新技术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将财税〔2022〕16号“纳税期限延长至36个月”的税收优惠适用范围推广至全部境内上市公司。
03
个税如何计算、缴纳
1.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如何计算?
居民个人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注: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2)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3)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行权日。
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需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完成各项相应的股权激励税务备案。
3. 缴税期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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