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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履职风险……



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责进行了重要调整。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角色与责任被赋予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风险与挑战。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作为公司董事或经理兼任的法定代表人,其角色无疑是多维且充满挑战的。在履行董事与高管职责的同时,他们还肩负着法定代表人的重任,这一身份不仅赋予了他们代表公司进行各类法律行为的权力,也让他们成为了公司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的直接承受者。除了董事和高管应当承担的责任风险外,法定代表人还面临着以下几方面的独特风险:

一、越权时的法律责任


通常来讲,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其后果由公司承担。但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过其职权范围行事,则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全权承担。

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虽然《公司法》中未明确约定,但《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总结来看,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可以划分为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超越公司内部规定的权限两种类型。


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擅自对外实施的行为,其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事项,若这些事项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自作主张的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如果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法定代表人该种行为将可能被认定为其个人行为,进而不得不面临由此产生的责任与风险。


若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权限,而是公司的内部限制,则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内部限制,即使法定代表人存在越权行为,该行为仍可能对公司发生效力。当然,如果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


◆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对法定代表人的追偿制度,既是对法定代表人的一种监督和责任,同时也是对法定代表人个人的一种保护。


但必须提醒的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只能产生于董事或者经理,而新《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管职务侵权的赔偿责任突破了传统的追偿制度,所以法定代表人因董事/经理的身份,其在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时,还可能面临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不仅仅是追偿责任。


◆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破产中的赔偿责任


虽然公司是独立法人,通常不会将法人责任直接追及法定代表人,但如果任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法定代表人并不能“事不关己”,需要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履行的配合义务与责任。


此外,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如果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提前偿还没有到期的债务、放弃债权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直接面临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风险。

最后,任职公司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如果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三年之内将不得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破产法》第十八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时的限制


当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传唤甚至拘传等措施。如果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依法同步公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作为公司的法律代表,法定代表人不仅是企业日常运营的决策者,更是企业法律责任的直接承担者。随着市场环境的日益复杂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定代表人所面临的风险也日趋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因此,如何在新公司法下有效识别、评估并管理这些风险,成为了每一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学习的课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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