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部署,为指导、推动各地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要求。自2019年起,针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和安全管理,实施为期三年的改造提升工程。到2020年底前,重点提升现有县级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确保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到2022年底前,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采取开办医疗机构或内设医务室等形式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安全隐患全部清除,改造提升任务全部完成,特困人员兜底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基本形成县、乡供养服务设施相衔接,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

  二、制定并实施改造提升计划。各省(区、市)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和指导市、县做好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供养服务设施条件、设备配置、供养能力、运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情况,调查了解本地区特困人员数量变化、生活状况、失能状况、集中供养和医养结合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分析研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在摸底调查基础上,于2019年11月底前制定本省(区、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确定本地区改造提升的目标任务、改造标准、实施步骤、责任主体、资金保障、考核验收等内容,督促指导以县(区)为单位制定所辖范围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具体行动方案,分年度分阶段推进实施,切实做到精准建设、精准改造、精准提升。

  三、严格把握改造提升标准。民政部依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等标准规范,制定改造提升的基础指标(见附件)。各地要依照基础指标,坚持保障基本、经济适用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改造提升指标。以改建或扩建为主,加强县级(区域)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增设失能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以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优先满足县域内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其他供养服务设施应立足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需求,重点对房屋建筑及设施按照功能性质合理分区并进行适老化改造,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设备,设置照护型床位,增强基本照护能力。要把保安全、防风险放在突出位置,结合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对照专项行动明确的《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逐项做好排查整改,2020年底前,要根本解决涉及底线安全的设施设备问题。

  四、明确资金保障渠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经费主要由各地筹措解决。2020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中用于老年人福利方面的资金重点用于改造提升工程,并持续列入支持方向。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的“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加大力度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并研究纳入“十四五”相关规划统筹推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做好经费测算,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的经费保障。地方留成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和本级基建投资要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予以支持。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任务艰巨的地区,留成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本级彩票公益金可重点用于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广泛参与。

  五、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民发〔2018〕127号)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进一步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作支持力度。深度贫困地区已经立项的项目,要确保按时开工、如期竣工;已经建成的要做好经费保障,确保正常运转;建设运营中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提请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六、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考核评估。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是各级政府履行特困人员兜底供养服务的重要职责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各省(区、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作的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对于工作推进有力、绩效显著、经验突出的省份,在安排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和中央基建投资上适当倾斜,在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国务院有关激励支持名单时予以考虑;对年度改造提升工作不力的省份,将进行工作约谈并扣减次年相关资金分配额度,有关情况向所在省份人民政府通报。各省(区、市)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对于工作进展顺利、成果明显、经验突出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对于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要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区)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担负起推进本地区实施改造提升工程的职责,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改造要求,严把工程质量,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改造提升工程做成廉洁工程、精品工程、放心工程。

  2022年底前,各省(区、市)民政部门要将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进展情况每半年一次报送民政部,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实施进展情况给予通报。

  

  附件: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9年8月21日


附件: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序号

指标类别

指标要求

1

(一)建筑标准

1.入住对象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2

2.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

3.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需要。

4

(二)设施设备

1.应配置包括给排水、采暖、通风、供电、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5

2.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备。

6

3.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配置衣物储藏空间和洗涤、洗浴设施,并宜内设卫生间。

7

(三)院区场地

1.院区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围栏装置,形成相对独立空间。

8

2.场地应包括院区道路、室外活动场、衣物晾晒场、停车场、堆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供养对象从事作业劳动的场地。

9

(四)用房功能

1.应设置入住对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

10

2.应设置管理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用房、附属用房。

11

3.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宜与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

12

4.入住对象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13

(五)适老化改造

1.出入口、门厅应设置坡道。

14

2.平台、台阶、楼梯等设置应符合供养对象使用要求。

15

3.对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扶手、走道、电梯等设施和部位应实施无障碍改造。

16

4.地面做防滑处理。

17

(六)照护型床位

1.应根据便于为失能入住对象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照护单元。

18

2.照护型床位的配套设备包括生活照护设备、医疗设备、康复设备、安防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19

(七)消防安全

1.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20

2.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的情况。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维护和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21

3.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22

4.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民政部.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2019-08-21)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