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民规〔2021〕7 号
现将《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9日
为规范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管理,加强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完善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为本市经济困难且有照护需求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护服务的保障制度。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活动。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指导、监督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确认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区财政局负责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落实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的受理、初审和相关管理等工作。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与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方式下达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至区民政局。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具体事务可以由市、区养老服务相关管理机构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配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养老服务补贴相关工作。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的下列老年人,根据其照护等级、困难状况等因素可以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四)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人员。不属于前款规定,但年满80周岁,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且符合一定照护等级要求的老年人,可以申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按照分类分档的原则,根据不同照护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特殊困难情形,确定相应的补贴额度。其中,对无子女或者高龄的老年人等,可以视情提高补贴额度。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统筹确定、发布,并适时调整。养老服务补贴采用非现金的方式发放,由符合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等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与补贴额度相当的养老服务。(一)居家照护服务。通过上门、远程支持等方式,为老年人在其住所内提供生活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以及紧急救援等其他支持性服务。(二)社区照护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场所,为老年人提供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三)机构照护服务。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经过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结果为照护一级到照护六级。评估的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经过经济状况认定,认定标准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本市社会救助领域的相应认定结果执行;(二)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实物财产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救助领域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相应标准执行;但货币财产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救助领域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相应标准的2倍执行。具体标准以及经济状况的内容、可支配收入的认定、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内容、财产的认定等,根据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有关规定执行;(三)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其月收入按照其本人的月养老金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就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递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申请时,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的,申请人应当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申请并负责信息录入工作。除已认定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及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核对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通过部门之间交换数据获取。申请人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获取经济状况最终结果和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户籍所在的区民政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决定意见,反馈并委托服务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确认给予的,发放《准予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通知书》;不予确认的,发放《不予确认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不予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且根据服务类型、照护要求、服务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比例的持证养老护理员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的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承接养老服务补贴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基础上,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形式、服务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区民政局的审核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与补贴对象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联系,结合补贴对象的实际需求和意愿,制定相应的综合照护方案并派发给服务机构。综合照护方案应当明确服务形式、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机构等内容。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补贴对象的综合照护方案,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明确服务时间、服务人员、服务事项、服务要求等内容,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并定期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满意度调查,保证服务质量。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上海市社区机构养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有关信息,确保相关数据全面、准确,并自行承担因更新维护数据不及时不准确而造成的资金无法准确结算等相应不利后果。确因需要的,补贴对象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对服务地、服务机构、照护方案、服务计划等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服务地、服务机构或照护方案的,补贴对象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向当前服务提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次月起生效。变更服务计划的,补贴对象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双方确认后生效。补贴对象因自身原因,暂时不能享受服务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服务暂停。养老服务补贴自审核确认的次月起享受,实行当月结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当月补贴额度,月末自动清零,不予追溯,特殊情况另行规定。补贴对象在服务机构发生的服务费用,属于补贴标准内的,由服务机构记账,按月由补贴资金支付。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在本市和长江三角洲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中进行结算。(一)照护方案或服务计划中未包含或未实施的服务项目;区民政局应当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对于补贴对象的身体状况,根据其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论的有效期进行复核。对于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对于补贴对象的户籍注销等人口信息变动情况,根据相关部门人口信息库的推送信息,每月核实一次。对复核后仍符合补贴条件的,继续给予补贴;对其中身体状况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发放《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变更通知书》;对因死亡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停止给予补贴,发放《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停止通知书》。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应当对其作出停止补贴的决定,发放《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停止通知书》:(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二)补贴对象死亡、户籍迁出本市,身体或经济状况等不再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补贴对象因身体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设定3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统一需求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重新申请评估;评估结论到期却不再申请评估的老年人,不享受前款规定的过渡期待遇。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上海市养老服务公共管理平台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市、区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区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实地察看、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满意度调查,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民政局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台账。各级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规定管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补贴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市、区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对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投诉、举报,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现就该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如下:养老服务补贴是本市针对困难老年人的一项服务保障制度。本市从2004年起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发放非现金形式的服务券(卡)等,为身体有照护需求且经济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2016年5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2020年12月30日通过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再次明确“本市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规范了补贴的对象范围、申请审核程序等内容。本市关于养老服务补贴的政策文件主要有《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等。2018年,随着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全面试点,为加强养老服务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我局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19〕2号)等文件。本次管理办法的制定一方面整合了现行关于养老服务补贴的各类政策规定,另一方面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认定进行了重点研究。根据2019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要求,规范了补贴的对象范围、申请审核程序等内容,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8月19日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了困难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方案,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此后,养老服务处与法规处、基政处、救助处、核对中心、信息中心等就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程度认定纳入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统一核查、申请受理事项纳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门式”办理等多次沟通。2020年5月起,在起草《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同时,养老服务处和市养老服务发展中心联合起草《办法》,并先后召开多次多方参与的专题会研究讨论。养老服务处与法规处多次读稿,修改完善。《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多次听取了各区民政局、部分街镇的意见,并与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养老服务补贴的基本涵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资金保障、工作保障等内容。第二章补贴对象与条件,明确了补贴对象、标准、形式、范围与项目等内容,对现有政策内容进行了优化梳理。关于“照护等级评估”,按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规定执行;关于“经济状况认定”,根据局长办公会审议及与市财政局商量结果,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货币财产标准按照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相应标准的2倍执行。第三章补贴申请与确认,包括补贴申请、受理、初步审核以及决定等程序。其中,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列》有关规定,养老服务补贴的行政给付由区民政局负责,并明确了“就近申请”“一网通办”等便民措施。第四章服务机构与服务规范,包括服务机构条件、选择与确定、服务实施、服务变更与暂停以及补贴结算与支付等内容。其中,根据本市长三角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等要求,明确“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在本市和长江三角洲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中进行结算。”第五章监督管理,包括定期复审、补贴终止等内容。其中,从老年照护服务的特点出发,结合多年实践经验,明确“对象资格定期复审”为每年一次,设置补贴过渡期为“3个月”(在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待遇)。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信息管理、资金管理、社会监督等监管措施。第六章附则,规定本办法为试行以及实施日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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