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非法经营“笑气”牟利 法院:判刑!
9月24日,吴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笑气”案,当庭判处被告人陈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该案为吴兴法院审理的首个“笑气”犯罪案件,并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作证。
案件详情
2019年4月,陈某为了牟利,开始做起了“笑气”生意,他先从网上找到了几个商家,购买了大罐一氧化二氮原料和机器。随后,其在南通一小镇上租了一个民房作为加工厂,雇佣工人将大罐一氧化二氮气体分装为小瓶气体对外销售。陈某的女朋友方某则帮助采购原料及收款,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沈某孟某是德清县人,经常向陈某购买“笑气”,后来两人为了牟利,便从陈某等人处购进小瓶一氧化二氮后对外销售,并由孟某和邓某负责送货,三人合计获利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五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孟某情节严重,其余四被告人情节特别严重,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判决陈某等五人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等五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专家解读
为确保案件公正性,吴兴法院还首次邀请有专门知识的某刑事科学技术高级工程师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什么是“笑气”?
“笑气”,化学名称为一氧化二氮,位列危险化学品名录,为无色有甜味气体。之所以称其为“笑气”,是因为直接将纯度较高的一氧化二氮吸入体内后,吸食人会不由自主地发出笑声,并有短暂兴奋状态。
“笑气”具有成瘾性,长期吸食容易形成精神依赖。其对人体神经系统破坏很明显,长期吸食会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损害,长期、大量吸食会导致脑缺氧及脑神经、运动神经损伤,严重的会出现软瘫、半瘫等症状。虽然“笑气”暂不能认定为毒品,但其危害性不能小觑,社会上将其称之为新型毒品。
法官说法
在我国法律中,虽然笑气并没有被认定为毒品,但却被认定为一种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如果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却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案卷发现,吸食者的年龄基本在20岁左右,男女均有。在此,告诫大家,远离“笑气”,珍爱生命。同时也劝诫广大心存侥幸的经营者,远离非法经营,莫要一失足成千古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The end
来源 | 吴兴法院
排版编辑 | 沈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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