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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间效力逐条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在《立法法》所规定的效力原则和司法实践基础上,确立了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适用为例外的时间效力规则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


【法官导读】

“法不溯及既往”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适用原则,是对适用法律时间效力范围的规定。从时间上看,新的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生效,到被废止时失效,对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与事件不具有约束力,即法不溯及既往。


【条文对照】

《司法解释》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

4.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坚持原则之外的有益补充】

《司法解释》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民法典有具体性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二、有溯及力的例外情形





(一)有利溯及


【法官导读】

在“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下,法律可在一定情形下具有溯及力,是该原则的例外。《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就规定了有利溯及原则,之前出台的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九民纪要》等规范性文件中亦有规定。《司法解释》同样体现了这一原则,并明确了三个“更有利于”标准。


【条文对照】

《司法解释》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九民纪要》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合同法解释(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有利溯及的具体情形】




(二)空白溯及

【法官导读】

《司法解释》规定的空白溯及条款与《九民纪要》规定的“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同源,体现了保证裁判标准统一的内容,主要指:之前法律、司法解释未规定的部分情形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司法解释》同时也明确了适用空白溯及原则的三种例外情形为: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


【条文对照】

《司法解释》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九民纪要》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事实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司法解释》规定的九种空白溯及的具体情形】


三、时间效力衔接适用的具体情形





(一)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


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根据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是在民法典施行的前后,分别适用旧法和新法。





(二)主张优先承租权的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张优先承租权的,根据租赁期限届满时间是在民法典施行的前后,分别适用旧法和新法。





(三)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在民法典施行前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四)公证遗嘱的效力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在其死亡后因数份遗嘱内容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分别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针对合同成立的民法典施行之前、当时法律规定空白、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且当事人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计算合同解除权的一年行使期限;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七)受胁迫结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


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八)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依法予以支持



四、既判力优于溯及力


【法官导读】

溯及力适用的前提是案件尚未审结,因此,对《司法解释》施行后法院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进行适用,对于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条文对照】

《司法解释》

第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合同法解释(一)》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来源 | 研究室

排版编辑 | 沈露萍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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