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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演讲词】奥蒂斯的法庭辩论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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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奥蒂斯(James Otis 1725-1783) 美国革命先驱,政治活动家,1725年2月5日出生于英国北美殖民地马萨诸塞州的巴恩斯特布尔,1750年在波士顿开始他的律师生涯,十年后成为国王在附属海事法庭上的总辩护律师;是时,英国政府授权海关官员可以在任何人的屋里搜查走私物品,奥蒂斯不想监督执行这些命令,毅然辞掉职务,并于1761年2月在法庭辩论反对这些“搜查令状”,由于当时没有反对这些法令的法律依据,奥蒂斯雄辩地坚持说这些法令粗暴地践踏了人民的自由;当年二十五岁的约翰·亚当斯也参加了这个诉讼程序,他后来写道,奥蒂斯是“一团火焰!……美国独立就是在那个地方,那个时候诞生的;爱国者和英雄的种子就是在那个地方,那个时候播下的。反对大不列颠蛮横无理的要求的第一个行动就是在那个地方,那个时候发生的”;虽然奥蒂斯败诉了,但英国政府撤回了“搜查令状”;1761年5月奥蒂斯被选入马萨诸塞州议会,并在该州皇家总督的阻挠下于1776年被选作议长,“征税而不准选举代表是暴政”是他的格言;在许多年里,他的演讲和文章在殖民地广为流传,他的话经常被引用;在英国议会,他也经常遭到谴责,1769年一个英国军官在奥蒂斯头部猛击一拳,使他患了精神病,职业生涯就这样突然中止了。
 


1761年2月詹姆斯·奥蒂斯在法庭上的辩论演说——限制搜查和扣押的要求:
 
阁下,本法庭一位法官要求我审阅这些卷宗,并考虑现在摆在他们面前的关于“搜查令状”的问题。我已根据他的要求考虑了这个问题,现在出庭不仅是服从你们的命令,而且也代表本城居民,他们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所允许的权限,又提出一份申诉。我想借此机会宣布,不论是收费还是不收费,(因为在这样一桩诉讼案中,我是不屑收费的。)我至死也要以上帝赋予我的一切力量和才能,一方面反对一切这样的制造奴役的文件,另一方面反对像这个“搜查令状”这样的卑劣行为。
 
在我看来,这是在一本英国法律档案里所能找到的表明专制权力的最坏的文件。这是对英国自由和法律根本原则的最严重的破坏。因此,我得请求阁下不仅要耐心注意听完全部的辩论,也许这个辩论会在许多事情上出现与众不同的看法,同时也要注意那些更细微更不同寻常的学术观点。这样,我的意图的整个倾向就可以更容易被理解,结论就能更好地得出,而且其力量也会被更好地感觉到。
 
在这桩诉讼案中我并不在乎我个人所受的痛苦,因为我是为原则而参与这桩案子的。我是被恳请作为总辩护律师来为本案辩护的,由于我不想这麽做,我已被指控犯了擅离职守罪。对于这项指控,我可以作一个非常充分的答复。我断然拒绝那个职务。出于同样的原则,我来为此案辩护。我是以极大的乐趣来为此案辩护的,因为这是在支援英国的自由。我曾听到世上最伟大的君主宣布说,他为不列颠人感到光荣,对他来说他的臣民的基本民权比他自己最宝贵的君主特权更珍贵。而且还因为这是在反对一种权力,在过去的历史里,行使这种权力曾使一个国王丢了脑袋,另一个丢了王位……
 
阁下将在关于治安法官职责的古老卷宗里找到搜查涉嫌房屋的一般许可证的先例。但在更现代的卷宗里,你只能找到搜查某间房子的特别许可状。这许可状是特别指名的,而且由原告事先宣誓怀疑他的东西被藏在这间屋里。阁下将发现法律判定只有特别许可状才是合法的。同样地,我完全相信在这份申诉状中所强烈请求取消的令状,由于是一般的令状,也是不合法的。这是一份将每个人的自由都交给一个小官吏的授权证书。我承认搜查特指的地方时,“搜查令状”可以经宣誓授予某些人。但是,我决不认为现在请求取消的这个令状可以授予某些人。在我转而辩论议会其它法案之前,我请求允许我就这令状本身谈几点看法。
 
首先,这个令状是适用于任何情况的,因为这是发给“每一个法官、司法官、巡警和所有其它警官和百姓”的,因此,简单地说,这是发给王土之中每一个臣民的。有了这个令状,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暴君。如果这个授权状成为合法,那麽一个暴君也可以用合法的方式,在他管辖的区域内控制、监禁或杀害任何人。
 
其次,这个令状是永久的,不必送还法院。一个人不必为他做的事对任何人负责。每个人都可能独霸一方,成为小小暴君,在他周围制造恐怖和荒凉,直至天使长的喇叭在他的灵魂里激起不同的感情为止。
 
第三,有了这个令状,一个人便可在光天化日之下随意进入任何商店、房屋等,并命令所有的人来协助他。
 


第四,根据这个令状,不仅副警长等人,甚至他们的奴才都可以爬到我们头上作威作福。
 
除了让我们确定无疑地遭到伽南的诅咒,成为仆人的仆人,成为上帝造物中最卑下的东西之外,这又算什麽呢?
 
英国自由的最重要的一部分便是一个人的房屋的自由。一个人的房屋就是他的城堡,只要他安分守己,他在自己的城堡里就应当受到像王子一样的保护。这个令状如被宣布为合法,将完全破坏这种特权,海关官员只要他们高兴,就可进入我们的房子。我们被命令要允许他们进入。他们的奴才也可以进入,也可以打掉锁、栅栏,打掉一切妨碍他们的东西。不管他们是蓄意破坏或是报复,没有人,也没有任何法庭可对此进行调查。
 
没有宣誓仅有怀疑就够了。这种不负责任地行使这个权力的行为不是我头脑发热凭空捏造出来的。我将举一些实例,皮尤先生有这样一个令状,韦尔先生接他职务时,他就将这令状批转给韦尔先生。因此,这个令状是可转让的,可以从一个官员手里转到另一个官员手里。这样,阁下就没有机会断定哪些是被授予这麽大权力的人。还有一个例子是:沃利法官曾令一巡警把这同一个韦尔先生带到他面前来回答关于违反《安息日法案》的问题,或者污言咒骂的问题。结束时,韦尔先生就问他是否完了。他回答:“是的。”韦尔先生说:“好了,那麽我来向你显示我的一点权力。我令你让我搜查你的房子,寻找未报关的物品。”而且接着就从阁楼搜到地下室。然后以同样的方式对那个巡警进行搜查!
 
但是,为了指出这个令状的另一荒唐之处,我坚持认为,如果这个令状被确立,根据查理二世第十四条令,每个人都应当与海关官员有同样的权力。令状上的文字应当是这样:“这对于授权的任何人或人们都是合法的。”等等。这将造成一个什麽景况!每个人只要出于报复,心情不佳,或蛮横任性想去邻居屋里查看,都可以得到“搜查令状”。其它人出于自卫,也会要求得到“搜查令状”,一个人一意孤行将刺激另一个人也一意孤行,直至社会陷入骚乱和流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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