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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求爱被拒,持刀入室行凶遭反杀!检方:正当防卫不起诉

南国早报 2019-05-06

近日,河北省涞源县的一起反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也让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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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凶器入室反被杀

是否“防卫过当”成焦点


河北省涞源县一小村庄里发生了一起命案,一男子求爱被拒,持刀进入女生家中行凶被反杀,案情曝光后,迅速引发了广泛关注。3月3日,河北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最新通报:涉事女生父母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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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1日


26岁男子王某求爱被拒,携带凶器,深夜翻墙闯进追求对象——21岁的晓菲家中。王某击伤晓菲腹部,击伤晓菲母亲赵印芝手部,击伤晓菲父亲王新元胸腹、腿、双臂。


随后,晓菲用菜刀刀背击打王某背部,王新元用菜刀劈砍王某头颈部,王某倒地后,赵印芝用菜刀劈砍其头颈部。一家三口合力,王某死于混乱之中。


2

2018年7月12日


涞源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王新元、赵印芝和晓菲被刑事拘留。8月18日,王新元、赵印芝被涞源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10月17日,涞源县公安局将此案移交起诉,《起诉意见书》中认为,晓菲及其父母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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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4日


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公安局做出决定:不追究晓菲刑责,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这也意味着,晓菲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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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日


河北保定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涞源反杀案”最新情况:涉事女生父母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起诉。



在这起案件中,晓菲一家三口在反击的时候造成王某死亡,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成了最受关注的焦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表示,该案件事发过程应分成两个阶段来分析:


第一个阶段,侵害人深夜持凶器翻墙入室,表明已经直接造成这一家三口受害了,这种情况下,这一家三口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第二个阶段,赵印芝在王某倒地后仍有劈砍其颈部的行为,这是本案中正当防卫与否的争议点,这一行为是否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



对于赵印芝这一行为,办案过程中的公检两方也曾出现过不同的意见:

涞源县检察院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赵印芝,理由是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而涞源县公安局回复称,赵印芝在未确认王某是否死亡的情况下,砍了王某数刀,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而且其手段残忍,心中充满仇恨,可能会有报复社会的心思,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

“防卫过当” 的讨论

已不是第一次了


像“涞源县反杀案”引起的类似“防卫过当”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去年备受关注的“昆山反杀案”也引发了同样的讨论。


2018年8月27日晚9时许,江苏昆山一路口,宝马车强占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瓶车主于海明发生争执,其后,江湖人称“昆山龙哥”的刘海龙殴打电瓶车主后,又抽出一把砍刀,对着电瓶车主猛砍。结果刀被于海明抢去,刘海龙被反杀



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案件带来的疑问是,被逼到绝境,到底能不能奋起反击?在客观上还有危险的情况下,追击是否涉嫌防卫过当?


近期,还有一起“见义勇为”案也牵扯到了“防卫过当”争论中。


2018年12月26日晚上,福建福州21岁的赵宇听见楼下一名女子呼喊“强奸、救命”之后,前往制止,将实施侵害行为的男子踹成重伤。随后,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了14天。


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社会舆论对此高度关注。



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赵宇见义勇为案”经历了过失伤人、防卫过当到正当防卫的转变。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严格依法对赵宇一案进行纠正,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



3

认定相对复杂 

类似案件如何认定


这些案件虽然了结了,但到底什么情况叫正当防卫?又如何来判定“防卫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呢?如果是自己遇到了持械入室的歹徒,又该怎么正当防卫呢?


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这一条款规定的情况称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


法律中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司法实践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对复杂。来看看类似案件是如何认定的。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件都是有关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去年备受关注的“昆山反杀”案入选其中。这一案件论证后认为,面对不法侵害,要鼓励正当防卫,要站在防卫人的利益考虑正当防卫的认定。(也就是说,鼓励大家勇于和歹徒作斗争,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案例二


另一起“朱凤山故意伤害案”,齐某翻墙进入朱凤山家滋事,冲突中朱凤山持刀刺死齐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凤山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这一起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对“防卫过当”的认定进行了阐释: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涉及防卫性质争议的,应当坚持依法、审慎的原则,准确作出判断和认定。




4

期待司法解释早日出台


近年来,人们对于“昆山龙哥案”“赵宇见义勇为案”有关“正当防卫”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


如果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被误判,那么“见义勇为难善终”就会影响更多人,让大家在路见不平时,再不敢见义勇为。


而如果是自卫被误判,那么人们在面对侵害时,就面临着任人宰割或牢底坐穿的两难选择,于是更多的人就会选择不反抗,默默地承受侵害。


面对各种争议,还需要司法机关给出答案定纷止争,期待“两高”有关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能早日出台。



来源丨央视新闻、中国新闻网、

新浪微博、北京晚报等

值班总编丨邓志勇

值班主任丨唐海波

值班编辑丨梁冰欣

值班校对丨麦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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