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够了挖挖挖?南宁立法严管,占道挖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9月24日,南宁市司法局和市政园林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全面重新修订的《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2003年3月1日实施的旧办法同时废止。
▲明秀东路上南宁地铁五号线施工围挡。南国早报记者邹财麟摄
同一条路不同工程要同时进行
为避免同一道路反复开挖,新办法规定,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养护维修等计划,统筹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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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还明确,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同一城市道路上的不同挖掘工程应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六种情形不准挖掘道路
1.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3年;
2.管线工程未列入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3.在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
4.在已建有城市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已规划入廊管线;
5.申请人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审查后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道路挖掘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新办法规定,挖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考虑到一些工程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同时对轨道交通工程、桥梁工程、排水顶管工程等特殊工程作出除外规定。
此外,对延期的情况,新办法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可以准予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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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新办法还规定,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20日以上的,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3日前在门户网站、涉及路段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市民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向审批部门提出。
临时占道有限制
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占用期限,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举办商业活动、庆典活动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
2.设置早餐销售点、报刊亭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3.除早餐销售点、报刊亭以外的其他占道经营,不得占用交通通行高峰时段,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堆放物料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施工作业占用的,每个工作面的施工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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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而不工”超过10天要公示
新办法明确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城市道路的,如果连续停止施工超过10日,应当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停工原因和恢复的时间,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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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暂停施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督促恢复施工;逾期仍不恢复施工的,应暂时恢复交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新办法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并明确: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的,由率先接到投诉的部门受理。
受理部门应当就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 实习生许丽思
值班编委丨陆月玲
值班主任丨陈韶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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