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有狗在外自在游荡?记者调查发现……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卢荻 程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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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女童遭烈性犬撕咬”“女子逗狗被咬毁容”……近段时间,全国多地发生狗咬伤人的悲剧。究其原因,可能跟养狗不戴嘴套也不拴绳、违规饲养烈性犬等情况有关。南宁市民养犬情况如何?连日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进行了调查走访。
狗狗撒欢路人心慌
10月19日下午及晚上,记者两次来到仙葫苑小区,均听到狗叫声。该小区居民表示,小区里养狗的人挺多,早晚都能看到有人遛狗,有的狗还挺凶。
19日晚,记者在仙葫苑旁边曾屋二队停车场路口,看到4条狗自在游荡,另有一条拴了绳,路过市民纷纷绕道而行。停车场管理员称,白天狗都拴绳,晚上人少时才不拴绳,他们会注意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小区里很多人养狗,遇到遛狗总是提心吊胆。”嘉和城小区业主潘女士告诉记者,该小区曾发生过狗咬人事件,幸好人伤得不严重,但此事让不少业主害怕。
不少小区倡导文明养犬
10月21日上午,南宁警方联合宠物医院到该市裕丰英伦小区开展文明养犬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市民遛狗拴绳,并及时完成犬只登记。
在活动现场,凤翔路一家宠物医院的员工龚女士介绍,她所在的宠物医院是南宁市公安局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点之一,最近每天都有十几名市民前来办理登记业务。目前,南宁市民养得较多的是贵宾犬、萨摩耶犬、博美犬等,养犬人几乎覆盖每一个年龄段。
记者走访发现,南宁一些小区物管已开始行动,张贴宣传海报、发起文明公约,明确要求业主在小区内遛狗自觉给狗拴牵引绳,大型狗更要牵绳并佩戴嘴套。如果业主在小区里遇到无主狗或遛狗不牵绳现象,可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人员。
“养犬必须严守法,烈犬大犬易伤人,遛犬出门束犬链……”在南宁市江南区智和路江南院子小区,物管制作了文明养犬公约牌立于小区内,提醒养犬的业主文明养犬、安全养犬。
南宁市兴宁区虹桥路大唐印象小区物管介绍,该小区有30户业主养犬,针对近期外省狗咬人事件,从10月16日起,他们重申小区内文明养犬的规定,在管家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向业主发布文明养犬的倡议;同时,在单元设置引导海报及标识标牌;规定遛狗区域和时间,避免人员密集区域及密集时间段遛狗。
南宁市区禁养33种犬
在南宁市各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点,张贴有南宁市养犬重点管理区33种个人禁养犬只的图例。日前四川崇州撕咬幼童事件中的罗威纳犬即在此列,以呆萌表情包走红网络的牛头梗、跟中华田园犬傻傻分不清楚的秋田犬也榜上有名,工作人员特别强调,含这33种禁养犬血统的杂交犬也被禁养。
养犬专业人士王先生表示,金毛、阿拉斯加、拉布拉多犬等大中型犬只尽管不在禁养范围内,但市民外出遛狗时,仍要牵好狗绳,为狗戴上嘴套,以防伤人。
遇到恶犬
蹲下比转身逃跑更有效
民警提醒,市民遇到烈犬时应保持冷静,站住不要动,一旦因害怕转身逃跑,狗可能会立即追上来。蹲下比转身逃跑更有效,蹲下会让狗以为你可能有武器袭击它,这个时候狗会离开。当狗跑走后,人再慢慢离开。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家长带孩子出门遇到未拴绳的大型犬,要及时把孩子抱起来。万一市民不慎被狗咬,应尽量避免大声尖叫,可借助随身的物品击打狗的脸部,以阻断狗的攻击,或者用衣服罩住狗的头部,当视觉被阻碍后,狗会迷失方向,可能会松开嘴。
如果狗咬伤了人,责任如何界定?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潘艺元律师称,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被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证据证实物管方对小区内无绳遛狗现象长期无视、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物管方也可能要承担责任;找不到身份信息的流浪狗,目前法律尚未明确由谁负责。
同时,如果犬主人未履行看管义务,导致禁养犬或者烈性犬等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再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
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如果咬人致人伤亡,即便饲养者采取了安全措施,或者被咬者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饲养者都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市民外出遛狗未拴绳的,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超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5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未经登记(含延续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5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每只300元罚款。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100元罚款。
◆遗弃、虐待犬只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饲养犬只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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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卢荻 程浩楠
编辑丨黄韵伊
校对丨麦雪莉
责编丨杨 波
审核丨胡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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