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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法院把南京“判”给安徽?南京的法院也干过……

南国早报 2024-04-22



近日,网传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执行裁定书》中,出现了“安徽省南京市”的字样,引发网友热议。


12月5日,福田法院通报:近日有媒体指出我院执行裁定书错误表述“安徽省南京市”一事,我院已予纠正,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做出深刻检讨,并对其严肃追责。




此前,两份网传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公司分别与江苏省南京市的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判决后,最后进入执行阶段。


▲网传的《执行裁定书》


两份《执行裁定书》中,原本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的“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均出现明显错误,分别写成“安徽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和“安徽省南京市玄武区”,发布日期为2023年8月30日。


12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回复媒体称,网传的两份《执行裁定书》确实存在,由于两件案子是连案,工作人员在处理法律文书时,一时疏忽,以致出现错误。目前,此事已经移交给了法院督察室,会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前,我们已经发现了这个错误,我们院里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了纠正,责令相关责任人作了深刻检讨,也已经启动了追责程序。” 


当天,福田法院发布相关情况通报:



近日有媒体指出我院执行裁定书错误表述“安徽省南京市”一事,我院已予纠正,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做出深刻检讨,并对其严肃追责。我院将以此为鉴,强化管理,切实提升裁判文书质量。


▲网页截图



据悉,安徽、江西、上海等多地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中都曾多次出现过“安徽省南京市”的表述。


不仅外省的法院,南京本地的法院也曾在文书中如此表述。




2019年7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苏0111执874号的《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中提到“申请执行人……住安徽省南京市。”


2020年1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0113执304号的《申请执行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中也提到“申请执行人……住安徽省南京市江宁区。”


2020年10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0116执1238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中提到“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此外,2021年11月22日,一张落款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写道:“如不服本判决,……上诉于安徽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接线工作人员表示,该判决书系一工作人员的失误所致,目前已出具补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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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现代快报、九派新闻、网络综合

编辑丨谭双梅

校对丨麦雪莉

责编丨唐海波

审核丨胡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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