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丨“非法吸存”案,辩护技能之关系厘清与故事树立,精华都在这里了 一一以韶关“非吸”案辩护,参照构成要件为进路
前言: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领域的市场经济行为越来越呈现出多样性、变化性和创新性。当“市场行为”上升为由刑法调整时,也常常还会出现不同角度的解读,由此罪与非罪也会引发争议,这时律师的实务有效辩护作用便由此凸显。笔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务有效辩护为例,详解律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辩护实战技能当中,应该如何厘清法律关系,构建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故事。
一、经济犯罪案件之特征
经济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特殊性就在于他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行为。而“市场行为”当我们对其进行理解时,常常会具有双重意见上的解读和理解:当上升为由刑法调整时,以刑法为视角看这行为时被认为是犯罪;但他同时又是市场经济行为,以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他未必是犯罪,说不定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由市场经济关系调解的行为。因此,他具有其他犯罪没有的特征:
1、罪与非罪,很难界定,边界不清,界限不明。是罪也非罪,可罪“可无罪”,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甚至缺乏立法规定。(例如我们办理的江西萍乡云数茂涉案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2、案件辩护空间很大,辩护人需要付出多。可以发挥空间也大,案件可以变通之处内容也多。相应的律师接受委托收费也较高,经律师努力,之后的有效辩护成效也高。
3、案件事实多具在两面性,理解的不同性。理解的内容相互之间又不存在冲突。因此,案件事实认定和争议的解决,有变通空间,办案部门也有沟通商量的余地。
4、当事人多不认为自己是犯罪。除了当事人是为犯罪而来的实施的行为罪名,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罪、走私犯罪、诈骗犯罪外,其他一些罪名,当事人多认为自己不是犯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创新行为。
对同一行为具有双重意见上理解,和多种角度之维度解读,这样也就导致了,经济犯罪类型案件争议较大,一种行为有多层意义上的理解和适用关系,可以适用法律关系调整,也可以适用经济关系调整。
二、关系厘清之三部曲
案件也就是由各种社会关系组成,当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来调整时,就成了法律上社会关系,也就是法律关系。案件也就是由各种各样、各种层级之法律关系而交织在一起,如果不能有效厘清里面之关系,就会在法律适用上出现困难。关系如何厘清,大体上就是找出里面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之关系主线轴。而剥离出这主线轴后,对主线轴是可以自圆其说,能够说辞圆满的。
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官司也就是打理顺和厘清里面的法律关系,争取对自己的有利面,建立对自己有利之故事。那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如何的厘清里面法律关系,树立自己的有利面呢?本人提出如下思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第一步、了解案情、全面铺开
全面深入的了解案情,以及案件的证据、线索情况,在大脑中形成详尽的印象(最好作出书面记录)全面的铺开,是进行关系厘清之基础。
1、在程序层面切入案件:可以在委托人陈述的基础上,(1)辩护律师通过对案发现场的查看,对现场和周边环境、地理位置情况有个大致的了解;(2)通过对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询问了解,形成对案件的大致印象,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走访了解案件情况之证人,形成对案件情况的掌握;(3)在比较了解的基础上,可以对已有的证据进行揣摩、和分析,从委托人口中、从犯罪嫌疑人口中,从与侦查部门交流口中,得出目前侦查部门的取证情况,进行揣摩;(4)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从案卷材料的详细阅卷,了解到本案所有信息情况。
2、在实体层面形成内容:(1)看行为主体有多少人,是一个人犯罪,还是多人犯罪,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2)看行为人有哪些行为,每个人的行为怎么样的,也就是主体实施什么样的行为,行为的内容是什么,行为的对象什么,造成什么样的结果,这样的行为可能涉嫌什么样的犯罪,构不构成犯罪,与构成犯罪之间有没有距离,有没有边界上问题;(3)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上的哪里事实,哪些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铁定事实;(4)哪些是不能证明的事实和内容,哪些是可以松动的证明事实和内容,进行罗列。
第二步、排序素材、形成印象
通过上述第一步,将以上之素材陈列在自己眼前,在大脑中形成详尽印象,并将这些素材,按一定顺序的排列,然后挑出自己的有利面,将有利面联系起来,形成自己有利之故事。
大体上有以下两种排序方式:1种,以时间顺序为列。这是最常见之排序方式,以行为主体、主体之行为、行为的对象、行为造成之结果,这样的顺序排序下来。2种,按主要犯罪行为,多种行为之正犯行为为主,前后关系排序,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之决策、安排、实施行为,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这样的顺序也可以。3种,是单位实施犯罪的,按单位的组织结构和框架,以组织关系形式,按领导、中层干部、员工顺序,并从中结合各行为人之行为,行为对象、行为造成的结果,行为之间的关联和影响程度,以这样的组织行为关系为主线的排序方式进行排序。经过这样三种序列的排序,案件里面的主线关系,就开始一目了然的呈现在我们面前。
第三步、关系厘清、树立故事
通过刚才所讲的将素材以一定的顺序排序好以后,我们辩护人以自己的专业功底和专业知识,开始对里面的细节作出判决,也就是关系厘清,树立故事阶段:
1、挑出有利面,并将有利面联系起来,或与既有的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形成有利于自己,符合原本本意的事实和故事。常常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客观行为都具有双重性的,这在于辩护人对其细微处的理解和判断,那么我们辩护人再将这些有利于自己的面剥离出来,有效整合,有机的联系起来,从而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内容。
2、树立自己的故事。通过有利面挑出和有机的联系,整合起来,形成有利于自己的故事,注意这里的故事显然是建立在有证据支撑,同时相反面证据推翻不了的故事,这些就需要辩护人的专业判断和积累团队的集体智慧比较好。将这次有利面整合,形成故事,同步套用上刑法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形成自己所需要的案件新四要件。
3、为了服务于自己有利之故事,需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一套证据体系。这里形成的证据体系素材,有现有案卷中的证据,也有需要我们辩护人自己调取的证据,而将这些证据有效整合,从而为所树立的故事服务,这需要我们辩护人在个案中的不断努力。
通过以上三部曲的律师思维活动,案件之关系得以厘清,故事得以建立,从而案件辩护思路的拟定,为接下来的有效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韶关“非吸”案之关系厘清故事树立实证情况
本人认为,我们辩护实务中,不能死搬硬套应用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套用到所面对案件事实上中去,而无视事实,一心迁就要件。应该在构成之要件与实际案情灵活对照运用,从而服务于自己的辩护思路。例如我们【登润】律师所,2016年办理的韶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担任其中之二被告陈某某之辩护人(总共刑拘两人,一人是韶关公司总经理叶某某,另一位就是我们之当事人陈某某)。起初在这个案件当中,侦查部门、审查起诉部门,都把陈某某当成韶关公司的筹备成立人,和主要负责运营的人。经过我们在法院审判阶段之辩护,对此公诉部门,改变了对陈某某作为主犯的一些看法。
(具体的案件情况,见本人事先发到讲座群里面的《故事梗概》)
第一阶段:公司成立初期情况:
控方认为叶某某与陈某某主要交谈了如何融资之事;而辩方经问话被告人,对里面关系进行了剥离和厘清,里面除交谈融资之事,还有交流如何开拓粤北电动车市场之事。
案件情况 | 控方意见 | 辩方抓取后意见 |
陈某某经人介绍(注意:介绍人没到案,也没到在侦查部门作证陈述),到江西总公司与江西公司总经理叶某某进行的沟通交流情况 | 认为叶某某与陈某某主要交谈了,因江西总公司缺乏资金,需要购买新设备,有意向在韶关成立分公司,主要目的是为了向社会筹集到闲散资金。 | 辩护人经与陈某某会见后,得知并抓取了陈某某,在江西总公司与叶某某交流,除了有谈到江西总公司缺乏资金,需要筹集资金外,陈某某还谈到了自己目的是想开拓粤北的电动机、以及电池市场。 |
陈某某自己垫付资金10万元,给叶某某为共同成立韶关公司前期租房、购买家具所用。 | 陈某某为了与叶某某的合作,主动在韶关先拿出10万元,用于租写字楼、购买家具使用。得以证明陈某某在韶关公司的成立,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 | 陈某某为了与叶某某的合作,取得叶某某作为电动车生产厂家的代理权,先垫付10万元,给叶某某,是为了取得叶某某的信任。 |
韶关分公司租赁房屋之事 | 不提 | 《租赁合同》的签订,是最直接筹备韶关公司的行为体现,而签订合同的承租人是江西总公司董事长的侄子郭某某,而不是陈某某 |
韶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不明显提 | 是江西总公司董事长的侄子郭某某 |
成立韶关公司的基础和目的 | 为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以借款形式“非吸”的行为 | 是因为江西总公司缺乏资金 |
第二阶段:公司中期运营情况:
案件情况 | 控方意见 | 辩方抓取后意见 |
公司招聘业务员和对业务员进行培训情况 | 不明显提 | 招聘业务员由另一人事主管负责招聘,后该人事主管担任了公司的财务;对业务员的培训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进行,说明郭某某有这面的从业经验,而陈无这方面的从来经验。 |
郭某某在浙江公司的情况 | 不提 | 浙江公司要先于韶关公司成立,同时浙江公司也是由郭某某担任主要负责人,由郭某某负责运营。 |
在韶关公司的任职情况 | 认为陈某某任职韶关公司市场部经理,具有较大的权利,公司的业务开展活动和“非吸”的活动,主要由其作安排 | 陈某某任职市场部里面,还分为两个部,一个是融资部,另一个是销售部,陈是任职市场部里面销售部经理,而不是市场部经理。 |
从召集社会上的客户,到酒店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及召开对客户感恩回馈会来看 | 不明显提 | 会议在主席台上演讲和发表指示的人,是江西总公司董事长,或韶关公司负责人,而无陈某某 |
从最终让客户足以相信,拿出钱来签约,并转帐情况 | 不提 | 都是因为,韶关公司组织了两批客户包车包吃包住,到江西总公司进行考察,让客户看到了江西总确实有实力,厂房自己盖的,地皮自购,车间很大,董事长还拿出自己多套别墅的房产证向大家下了保证的发言,才足以让大家相信。 |
从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和客户转账的单位 | 不明显提 | 签订《借款合同》主体都是江西总公司,而非韶关的分公司,同时客户转帐的对象及帐号均是江西总公司的帐号,而不是韶关分公司的帐号。 |
为此,通过抓取以上对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有利之信息,从陈某某之前无“非吸”的从业经验,和在首次江西公司与叶某某商量的情况,陈某某目的是想打开广东粤北的电动机市场。陈某某在韶关公司任职销售部经理,在任职期间,也确实收取了江西公司从总部货运寄过来的电动车,由陈某某负责接受,陈某某也到韶关的几条电动车销售街,联系了多家关于电动车销售之事宜。为此,我们辩护人还专门到几家电动车销售店进行了拍照和调查取证,得以证实。最后,在2016年4月份,由于总公司的电动车货物迟迟不到货,陈某某觉得江西总公司无诚意,加上自己老婆生小孩,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离开了韶关。
对此,我们认为陈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我们辩护人就为陈某某拟了无罪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案,同时认为本案应当是由江西总公司主导之单位犯罪行为,而非个人犯罪行为。我们在法院审判阶段,提出此辩护意见后,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现案件经过开庭,还未判决,案件还处于办理之中。
(以上内容是[公司辩]联盟第33期讲座主讲内容整理而成。主讲人:张元龙,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华辩网创始人、中华公司犯罪辩护联盟主要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