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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广州张元龙团队助力“普某某”上市企业清远项目刑民交叉案件办理

德恒广州刑事专业张元龙团队助力“普某某”(全球物流领域最大提供商和服务商,A股上市企业)清远项目产业园区刑、民交叉案件办理。“普某某”公司以6.38亿元竞投方式拿下“清远云某”产业园区。在该公司拟对园区内留下的机械、设备、铜线、厂房建筑进行销售和拆除,工程对外招标时,某参与投标的广东某建筑企业(当时报价最高),在“普某某”公司尚未正式开标前,提前动手,派出7~8台挖掘机、20多辆货车提前把所有标的物价值两千多万元财产全部拖走。让“普某某”公司陷入了一场民事纠纷的困境。团队接受委托,经分析,以强迫交易罪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受理并做了大量取证、收集材料工作。案件事关民营企业经营和他人人身自由、及家庭完整。该企业行为人起初不为所动,但认可自己所为。经律师和企业法务团队共同努力后,行为人面临刑事法律责任追究,迫于压力同意作调解将设备如数或折价返还。“普某某”公司为了不影响工业园区建设进行,公司是来求财,而非来结仇的,决策“放人一马”。至此,案件得以结案,团队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之间纠纷的顺利解决。推荐阅读1、德恒广州张元龙团队合规服务企业“足行健”正朝着稳健长远发展,一路向好2、传销案件主犯获刑三年半,可谓铸就了轻判的典型先例3、张元龙被增选为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4、羊城晚报:"一房二卖"构罪吗?律师:常民事纠纷,少数可追究刑事责任5、在电商全国论坛上,资深律师再议网络传销问题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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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广州张元龙团队合规服务企业“足行健”正朝着稳健长远发展,一路向好

广东足行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受邀请参加论坛,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吴兴良在演讲中提到,中国人自古以来的社会使命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作为一个企业,也必须将自身命运与国家命运同频。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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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主犯获刑三年半,可谓铸就了轻判的典型先例

传销犯罪基本没有一个较同一的判决。传销活动罪在全国基本没有较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每个省份根据自己省份的实际情况,有着不同的尺度把握,最主要是所在省份最早是如何下判的,后面审判基本按前面裁判思路的轻重下判决。——张元龙主任如是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经济领域犯罪中比较常见的罪名。每位律师都可以办理传销案件,但要办理好它,根据案件实情,结合当前我国法治现状,尽最大程度的维护好当事人权益最大化,却不容易。它充分运用了律师辩护中的智慧和专业,既要熟悉企业运营中经营一面的强大优势,又要了解企业客户数量增长的内因与原理,在辩护思路和方案上能因案而异,抓住当地办案机关和人员特点,提前考虑周全和全盘布局,敢于博弈,也懂得迂回,知晓据情进退。近日,由德恒广州刑事专业团队张元龙主任领衔办理的“美极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全案得到较为圆满的结案(前面一批共有十多位被告人,检察院建议量刑5-7年,法院结果均在2年以下判处)。案件涉及3亿多元人民币,被告人均判决在三年半以下有期徒刑。主犯佐某某获得三年半有期徒刑,另两位被告人认定从犯,均获得缓刑的判决。“美极案”涉嫌传销案,按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佐某某与妻子王某某等人创立迈某某公司,后更名为美极客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地新加坡与马来西亚。2016年进入中国市场,以销售低聚肽、苹果干细胞等所谓高科技生物科技产品为名,夸大产品功效,诱使群众通过购买上述产品成为该公司会员,通过网站对会员进行管理。该公司将会员划分为流通商级别、经理级别和普通会员级别三级,并设定不同的准入与返利规则--等等。张元龙主任说,这类型案件属于和生产、研发、销售产品密切结合型企业所涉传销案件。而所有的销售型企业,无论产品是通过OEM还是OAM而来,只要存在销售者形成三级以上的计酬连接关系,就很可能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公安机关认为涉嫌传销,不论你的产品有何等优质、品质如何的好、公司研发投入资金多少等。但是,其中也有探究,要深入考察内中计酬依据来源于销售量和人数量的比重数。如果销售量比数重的可以不作犯罪对待,但要让办案人员认识此内中原理和逻辑。我们国家的法律上对于销售计酬形式之传销和多层级直销,没有所谓真正的界限。在国外对多层级直销,很多国家给予肯定,但在国内也可以当传销对待。因此,这里的辩护一是需要办案人员、法官有很高的认识,二是律师和当事人也需要努力和办案人员沟通及在法律文书上、证据上传递,三是律师与当事人有正确的辩护思路和实施方案。上次,该案件办理检察院起诉建议量刑5至7年有期徒刑,而法官经审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书写了250多页的判决书,认为该企业经营诈骗属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对12位被告人均以从犯定性并作出了在1年10个月以下量刑。今次,该案件的审理对于回国自首的三位“红通”人员,一位认定为主犯,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另两位分别以从犯判处一年有期缓刑两年方式,对全案结案。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律师极度专业,前后考虑周全、整案布局,拟定周密、可行、易接受的辩护和嫌疑人辩解思路,及过程中和审查起诉部门、法院庭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传递信息并被法官理解与认可的结果。此案,可谓铸就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轻判的典型先例。判决书推荐阅读1、张元龙:电商网络领域传销刑事业务的走向2、张元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效辩护五大核心要点精释3、传销案件检察建议量刑5-7年,法院结果对全案在2年以下判处4、“比例管控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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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合同诈骗案的8个裁判要旨

上期,公众号推送了一篇文章:羊城晚报《法律公益诊所》——"一房二卖"构罪吗?北京德恒(广州)律师所合伙人、德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张元龙律师在栏目中作出了详细的解答。本期,秘书处再转载一篇由孙裕广、凌小淇律师整理的关于“一房二卖”合同诈骗案的裁判要旨,敬请关注。“一房多卖”现象在实务中多有发生,该行为既可能属于一般民事欺诈,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会综合考虑出卖方一房二卖的原因、交付房屋的能力、清偿相关债务的能力、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情况等事实。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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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一房二卖"构罪吗?律师:常民事纠纷,少数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公益诊所》栏目由羊城晚报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律师协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联合主办,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咨询人:羊城晚报读者晓女士律师你好!我与卖家通过中介签订购房协议,定金总额50万元。第一笔定金10万元支付之后,因为个人原因我不想继续购买,尝试与卖家和平解约(我愿意支付少额违约金),但卖家坚持要求履约,并发函要求我在收函三日内支付完剩余定金,否则算我违约。但在我收函第二日,卖家就瞒着我和中介偷偷把房子卖与第三人(报价比我的价格高3万元),再次收取50万元定金。收函第三日,我因为担心定金安全问题,特意要求卖家再次发银行账号给我,收到账号之后才支付了剩余定金40万元。收完50万元定金之后,卖家各种理由推延合同履约,私底下偷偷和第三人交易。直到我发现房子已经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卖家才承认事实,但躲起来拒绝见面协商,只退还了8万元,声称没钱,后联系不上。请问,在以上全部为事实并有佐证材料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以合同诈骗报警起诉对方呢,他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呢?咨询人补充来信:律师你好,冒昧打扰了。不知道我的文字描述是否清晰呢?我的房价其实总共才249万元,因为是第一次买房,完全没有经验,听从中介的建议一下子签订了定金为50万元的购房合同,事后后悔不已。在买房时过于轻信与轻率,现在已经尝到后果了。我是一位单亲妈妈,房子的定金还都是父母给的养老钱,自己每天一边工作一边抚养孩子。因为时间有限,又要工作,又要接送孩子,还要做家务,辅导孩子作业,所以几乎没有多少时间跟着案子。请问在以上全部为事实,并有佐证材料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呢?拜请一定回答,感激不尽!解答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元龙“一房二卖”大多数是以追究民事责任为主,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及承担违约责任,但也有少部分可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到公安机关报案。对于卖方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主要看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一是卖方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质性骗取的行为。而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有一定的难度,还得从细节考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一方面,客观上看交易对象已不存在。如果卖方不具备真正卖房意愿,或是已经将房屋卖予他人,交易物已不存在,只是让买方单方履行,从而实际占有买方购房定金或房款的,相当于让买方单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认为卖方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二方面,从动机上看是否以占有为目的。卖方背着买方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或与第三方又签约,原本卖方可以很顺利的将钱款退还给买方及承担违约责任,但卖方有更大目的,想通过套取买方的钱用于其他用途,或用于违法犯罪,或个人挥霍,或逃跑失踪的,那么这证明了行为人是冲着买方再支付房款给其个人使用的目的,相应地证明了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的动机。三方面,从结果上来判断主观。卖方在收取定金或房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或携款逃匿,或用于违法犯罪,或用于个人挥霍等致使房款无法返还的,可以从事后推断卖方具备占有财物为目的。相反,如果作为卖方产生纠纷后,能够全额返还购房款,或主动、积极与买方协商退还相应房款的,事后可说明他不具有占有财物的目的。四方面,从还款能力上看主观。如果卖方明明知道自己没有后续还款能力,在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或与第三方签约,而自己无继续偿还给原购房方的情况下,仍让买方履约,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要素之一。当然,从司法实务看,认定个案之间都会有差异,最终是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有关“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金融诈骗犯罪的认定出台过司法文件《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了行为人以下七种情形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这个文件对于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参照作用。我个人建议:这位当事人首先去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窗口报案,听取经侦部门的意见。合同诈骗罪是罪名中认定比较难的一个罪名,对此要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诉。在刑事报案行不通的情况下,建议再走民事途径,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及承担违约责任。本期主持:羊城晚报记者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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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商全国论坛上,资深律师再议网络传销问题

近十年来,电子商务近在我国得到较大程度的发展,取得了惊人的成就。但是,电子商务网络领域在法律上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尤其电商领域涉及非法集资、传销活动、非法经营、知识产权问题比较突出。电商网络领域法律问题之解决,电子商务如何稳健、长远和规范运营成为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研究的问题。2021年10月30日,由德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市刑法学研究会、广州市法学会刑事疑难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主办,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承办并由多家机构支持的“电商网络领域刑事问题高端论坛”在广州市成功举办。会议活动时间一天。德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陈雄飞主任、程晓璐、王刚、张元龙副主任在会议上出席,并分别发表演讲。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学沛教授出席会议并致辞,广州市刑法学研究会会长邵维国教授出席会议致辞并发表演讲。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吴国权主任作为承办方在会议上致辞。会议共安排了八项主题。其中在下午议程设有“电商网络领域传销刑事业务问题”专题环节。本环节由德恒全国刑事专业委会员副主任、德恒广州律师所合伙人张元龙主讲,由德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执委、德恒南宁律师所合伙人孙海涛和盈科刑事法律中心副主任、盈科深圳律师所合伙人秦建军作与谈。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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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证据法与刑法交叉思维下的虚开发票类案件辩护——虚开发票类刑事案件辩护系列之四

编者按此系列文章根据邓楚开律师在“刑事星播客”《法律交叉思维下虚开发票类犯罪辩护》课程整理而成。前面讲到了行政法、民法与刑法交叉思维下的虚开发票类案件的辩护。接下来我们讲讲,证据法与刑法交叉思维下的虚开发票类犯罪辩护。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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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辩护、铸炼经典】谈:案件的类型与营销

【公司辩护、铸炼经典】谈:案件的类型与营销。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营销。有的案件并不大,也不复杂,却很适合营销,还看出自谁之手,不同的人、不同的营销方式,其渗透程度也不一样。但有的案件,非常大型,涉及面广,尤为复杂,就不适合营销。大体而言,事先看,从类型上看,人身伤害类犯罪,容易吸爆人眼球,特别强奸、猥亵类型案(有关弱式群体舆论“一边倒”案,要谨慎发文)、及“老虎、苍蝇”查处人性丑陋案。案情一波几折,有左、右面对立的,容易吸引看瓜群众热议;从阶段性看,有媒体事先发文“埋下种子”案,适合营销,容易产生共鸣效果;事后看,要注意时节,案件取得了一定效果,为了突出新颖性,要第一时间报道。而经济犯罪类、职务犯罪类案件,案情复杂,大多数不太适合营销。一方面,客户智商程度高,逻辑程度强,对律师的交流及新知识容易接受,甚至有的专业程度超过了律师,只是因无证及身份他们不宜代理案件。那这类型客户,他们希望律师既能够低调办好案件,又不要去营销,毕竟刑事案件对于他们而言不是什么好事、“是人生污点”(无论不捕、不诉还是无罪了),包括案件结束以后也希望律师不去炒作;还有,涉及大企业的案件,一旦炒作开消化舆论的成本及造成损失,还大过案件本身,得不偿失。二方面,该类案件案情复杂,牵扯面广,不容易去讲述开,即便讲述开了,接受人很难短时消化与接受,这也就成了复杂案件舆论很难迅速铺开的原因。三方面,经济或职务犯罪案件,很多人认为是刑事领域的“私事”,一边是逐利赚钱,一边是损害公共利益,要么涉及个人私事,要么牵扯其他人员。“看瓜”议论程度不易。因此,两种类型案件有不同的特点,律师办理有不同的风格,两类案件客户家属也有着区别。推荐阅读1、张元龙:上市公司复杂刑事风险的成因与应对2、三年来,团队成功处理了两宗央企涉及的重大刑事案件3、张元龙:国企、央企刑事案件办理有其相适应的办案风格4、刑案,律师办理当亲力亲为之——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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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龙:上市公司复杂刑事风险的成因与应对

摘要:上市公司,通常都有着较完备的企业管理制度及经营决策程序,一般较少发生刑事案件。但近几年来,随着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经济发展趋稳、市场变量增大、国际经济环境不稳定情况下,有些上市企业出现了之前难以遇见的刑事法律风险,尤其是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在国家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及制度尚不完备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合规意识淡薄及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与实施的机制缺失,导致诱发了刑事案件,致使公司遭受重创或不能预见的损失。而面对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趋复杂之势,企业应建立上市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并监督其有效运行,以及加大独立董事和外部审查机构对公司合规与监督的力度,设置企业内部员工合规举报机制,从而更大程度与深度的有效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于未然。关键词:上市公司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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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前款所称“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指使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流量、商业广告收益、融资能力等显著减少或者下降,以及交易机会、可预期商业收益、议价能力、品牌价值等潜在竞争力受到损害。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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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刑事风险有趋复杂之势,加强合规体系建设成当务之急,防范刑事风险未然

摘要:上市公司,通常都有着较完备的企业管理制度及经营决策程序,一般较少发生刑事案件。但近几年来,随着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经济发展趋稳、市场变量增大、国际经济环境不稳定情况下,有些上市企业出现了之前难以遇见的刑事法律风险,尤其是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在国家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及制度尚不完备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合规意识淡薄及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与实施的机制缺失,导致诱发了刑事案件,致使公司遭受重创或不能预见的损失。而面对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趋复杂之势,企业应建立上市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并监督其有效运行,以及加大独立董事和外部审查机构对公司合规与监督的力度,设置企业内部员工合规举报机制,从而更大程度与深度的有效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于未然。关键词:上市公司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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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

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单位应对其借款行为承担偿还责任。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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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

有效的出口管制措施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手段。202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正式施行,为做好新时期出口管制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出口管制法明确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作为基本的经营实体,是国家出口管制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既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也有助于经营者树立负责任形象,有序开展国际经贸合作。商务部作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主管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不断完善出口管制制度。依据出口管制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商务部结合新时期出口管制工作的新特点,对2007年第69号公告“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推动从事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相关行为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等主体(以下简称出口经营者)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具体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出口经营者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按照“健全制度、全员参与、严格执行、规范经营”的方针,建立并完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树立诚信经营和负责任形象,有效规避和减少经贸风险,不断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出口经营者应将严格执行国家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根本原则,充分认识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意义。经营者的相关行为须符合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独立性原则内部合规机制是出口经营者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营管理体系中独立存在。出口经营者通过内部合规机制的流程控制和制度保证,对自身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并自我监督,对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行为,内部合规机制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三)实效性原则出口经营者结合经营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实现高层重视、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定期评估、不断完善的运行系统,以切实发挥内部合规机制对出口经营活动的监督管控作用。“”三、基本要素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具备以下基本要素:(一)拟定政策声明出口经营者拟定并发布由最高管理者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承诺性书面声明,申明经营者将严格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高级管理层对内部合规机制的支持态度,以体现合法性原则。政策声明对内应作到全员知晓,对外起到宣传作用。此外,这份声明还可以体现企业为此构建的工作原则、规则体系、组织权限、覆盖范围等内容。(二)建立组织机构设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组织机构,明确主管部门和人员职责。建立组织机构应考虑:组织体系的设置、机构的职能、出口管制专(兼)职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及联系方式等。建立组织机构应体现独立性原则,授权专责人员对任何有异议的出口相关行为发出禁令或征询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应避免仅由单人负责审查和判断某些复杂交易是否合规,以确保经营者对所有出口相关行为的有效监控。(三)全面风险评估出口经营者根据自身组织规模、所处行业、经营方式等情况,对可能面临的出口管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识别易发生违规风险的业务环节,根据风险等级匹配合规资源和审查内容,力求严谨缜密。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经营物项情况、客户情况、技术与研发情况、出口国家和地区情况、内部运作情况、第三方合作伙伴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等各方面。经营者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建立和更新适合自身特点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和相关组织管理体系,梳理分析可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在风险评估中若有疑问,应及时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咨询。(四)确立审查程序出口经营者确立出口审查程序,明确经营过程中哪些特定环节需要实行内部合规控制,通过程序化、制度性管理,杜绝管制物项未经内部审查随意出口。审查要点主要包括:经营的物项是否为国家出口管制清单控制物项;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最终用户所在国是否为受联合国制裁国家或其他敏感国家;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是否存在风险;最终用途是否具备合理性;客户的支付方式是否符合一般的商务习惯;出口运输路线是否合理等。(五)制定应急措施出口经营者鼓励员工提高风险意识,设置内部举报途径和可疑事项调查流程,要求员工在发现可疑订单、可疑客户或可疑行为后及时向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举报,由其开展调查并做出最后决定。出口经营者发现出口物项应申请出口许可但未申请等行为的,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发生改变或与合同不符等情形的,应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在处理可疑事项、违法行为或突发事件时,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或得到政府主管部门通知,其所出口的物项存在法律规定的有关风险时,无论该物项是否列入国家出口管制清单范围,都应当依照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申请出口许可或进行合规控制。经营者可结合内部规章,要求从事相关业务的员工承担出口管制的责任,并对违反出口管制的行为进行处置,以确保内部合规机制有效执行。(六)开展教育培训出口经营者结合实际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培训形式,实现全员培训,将出口管制培训列为员工绩效考核的指标。培训计划安排以员工及时了解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内部合规机制要求、相关人员能妥善处理出口管制问题为目的。(七)完善合规审计出口经营者定期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评估具体业务流程合规操作的规范性。审计报告应反映内部合规机制运行状况以及整改方向。合规审计可以由企业内部专人进行,也可以聘请外部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各项两用物项交易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审查流程、组织机构运行是否顺畅、可疑事项调查是否有效以及合规事务是否出现需要改进的地方等。(八)保留资料档案出口经营者完整、准确保留与出口管制相关的文件,包括出口记录、与政府部门沟通情况、客户信息及往来文件、许可申请文件、许可审批文件以及出口项目执行情况等。对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其他方式的接洽也视情予以记录,并明确相关贸易文件存档程序及保管要求。(九)编制管理手册出口经营者编制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管理手册,涵盖前述基本要素规定的内容,普及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合规制度,使员工能够通过手册及时了解并有效执行。管理手册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版本,内容完整,易于获得,便于执行。“”四、促进措施为引导出口经营者依据本指导意见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商务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以下促进工作:(一)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见附件),为出口经营者提供具体参考。(二)根据内部合规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给予出口经营者相应许可便利。如其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规定,但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三)加强出口管制合规信息服务,及时公布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更新国内外出口管制动向等。(四)组织开展或支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合规机制。(五)加强出口管制专家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法规和内部合规机制建设等咨询服务。(六)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对出口经营者内部合规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评估。“”五、其他事项(一)在商务部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经营者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相关原则和要素,建立包含进口流程控制的内部合规机制,严格遵守相关承诺。(二)从事商用密码产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经营者,以及为两用物项出口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相关原则和要素,建立相应的内部合规机制。(三)从事两用物项研发、生产等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相关原则和要素,建立相应的内部合规机制。(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2007年第69号公告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1年4月28日附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来源:商务部网站推荐阅读1、华为合规管理体系2、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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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来,团队成功处理了两宗央企涉及的重大刑事案件

【公司辩护丨铸炼经典】谈:三年来,团队成功处理了两宗央企涉及的重大刑事案件。一宗,央企直属广州分公司某支公司涉嫌对单位行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决入罪,经我们介入辩护后,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改判无罪,打掉了该罪名;二宗,中宣部重点扶持改革龙头粤某某大型国企(上市公司)被合同诈骗案件委托本团队代理,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被告人均聘请了北京豪华团队参与辩护。最终二审采纳我们代理意见,维持原判,判决罪名成立。两起案件,均在在无声无息的办理中悄然胜诉。逐写作与提炼了一点办案中的体会。(详见文章)
202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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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合规管理体系

1合规高层承诺坚持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华为管理层一直秉持的核心理念;华为长期致力于通过资源的持续投入建立符合业界最佳实践的合规管理体系,并坚持将合规管理端到端地落实到业务活动及流程中;华为重视并持续营造诚信文化,要求每一位员工遵守商业行为准则。2合规组织与流程管理1.首席合规官统一管理公司合规并向董事会汇报;在各业务部门、全球各子公司设置合规官并成立合规组织,负责本领域的合规管理。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业务场景,识别与评估风险,设定合规目标,制定相应管控措施并落实到业务活动及流程中,实现对各个业务环节运作的合规管理与监督。同时,通过检查与审计检验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通过回溯与改进实现合规管理体系持续优化。3.重视并持续提升员工的合规意识及能力,通过培训、宣传、考核、问责等方式,使员工充分了解公司和个人的合规遵从义务和责任,确保合规遵从融入到每一位员工的行为习惯中。4.与客户、合作伙伴及各国政府监管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展开积极、开放的交流与合作,沟通华为的合规理念与实践,持续增强彼此的理解与互信。3合规重点领域1.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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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供应链管理。推动企业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管理平台,融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提升供应链效率,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成本。通过智能合约等技术构建新型协作生产体系和产能共享平台,提高供应链协同水平。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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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龙: 国企、央企刑事案件办理有其相适应的办案风格

【公司辩护、铸炼经典】谈:国企、央企刑事案件办理有其相适应的办案风格一般说,国企、央企较少涉及刑事案件。国企、央企的刑事案件较少,这是由他们企业性质和运营特征所决定的。国有企业、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均有着完备的企业管理运营制度,行政监管、劳动人事、硬件设置和软件条件、财务制度、及资金实力均是民营企业无法比拟的。国企、央企经营从事的行业和领域也带一定的国家垄断和专管性质,其经营决策和管理上受上级党政管理部门领导或指导,有着完备的层层上报机制,因此,国企、央企出现刑事案件的几率相对较少,而在民、商事领域法律问题会多些。除非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业或领域长期以来形成的陋习(隐性存在的底下交易)所导致的刑事案件。这些陋习由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地域环境产生,并隐性存在、习以为常。而新时期,由于国家新政策的出台或监管制度越来越细,以及刑法适用范围拓宽、深入激活了一些原不被重视较少适用的罪名,这些陋习行为如今被评判即触犯到了刑律,伴随国家教育整顿措施下行,被揪出来当作了犯罪处理。例如:保险领域之前存在的“返点数承保”,银行系统个别存在的“帮助完善手续贷款”,电网系统领域存在的“代价中标后增加工程量”等滋生或裙带的商业贿赂、合同诈骗、伪造公章等犯罪行为。当然,也存在国企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控告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不乏会出现内部人员串通外部人员因贿赂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国企、央企刑事案件属于特殊一类案,有其典型性和特殊性。国企、央企涉及的刑事案件或下属干部、职工涉及的刑事案件,有其典型性和特殊性,而这也是和民营企业涉及刑事案件主要区别之处。首先,这类型案件通常与行业和履行职务有关。毕竟是公司或单位行为,因此,涉及的案件通常由长期以来陋习及履职关联的案件而发生。其次,案件发生单位通常会采用掩盖方式让尽量少的人知道。毕竟案件的发生无论冤不冤,对企业来说都是不光彩的事,因此,单位绝不会在公开场所说起,领导也非常谨慎,无论是出于单位原因,还是个人原因(个别免牵连上),只求案件在小范围解决,绝对不会将案件公开阐述或炒作。最后,案件多是处于行、刑交叉,经、刑交叉边界处。国企、央企经营导致或干部职工因履职导致的刑事案件,均是经济犯罪领域案件,或职务犯罪领域,因此,案涉的事实常处于可行业内部处分、上级纪律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有较大争论但又各有法律依据。另外,案件办理需要专业的律师进行。国企、央企不仅寻找专业律师办理,而且还可能海选律师,会通过打听、托人寻找等方式聘请办理过该类案件的最优秀律师,还会对律师的处事风格、为人品德等有较高的要求,倾向于低调、专业型律师(不完全官派型律师)。要说沟通交流,他们均有着较好的沟通渠道,甚至上级部门可作沟通桥梁。此外,在聘请律师之费用上,不会太高,也不会很低。国企、央企每出一笔费用均有记录,常法、合规服务均通过招、投标方式聘请律师。对于刑事案件有一定例外,不一定招、投标,但会多家律师所多个律师进行比较,让律师先后报《诉讼解决方案》,通过几道方案下来,他们心理会很清楚。尤其有的国企、央企内部法务均很厉害,也是毕业于国内211/985法学院的研究生,只是他们没有律师执业证或缺乏实战经验而不便于出庭诉讼,但他们通过开各种讨论会议等已将辩护思路梳理得很清楚,。国企、央企刑事案件中,律师办案相匹配的应对。那么律师如何来办理国企、央企类型的刑事案件呢?以什么样的专业形式出现及什么样的办案风格呢?笔者认为可以有以下几点参考意见。首先,律师在该领域相对是专业的。谁都不敢说自己在某领域最专业,但至少在某领域有一定专业积累和沉淀,而非生疏或临时抱佛脚型。国企、央企不会要求你是只办理刑案的律师,但至少要求你的主要业务是刑事案件,甚至在刑事领域有过十年、二十年专业积累,尤其会考量该律师在案涉领域是否有过办理经验及成功案例。如果有,那么相应会给合作之成交加分。没有了这些,即便律师临时被聘请上,后述也有又被聘请新律师覆盖的可能。其次,律师应低调的办理案件,不宜公开宣讲和宣传。国企、央企的案件即使有冤也冤不到哪里去,只能说是错案,大家对事实或定性看法和认知上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去厘清和解决。但不宜动辄公开喊冤、公开宣传又微信又微博什么的。毕竟刑事案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即便是被错案了,也有纠正的机会和空间。上有组织部门及领导协调沟通,下有律师精准有效的辩护(当然个别内部矛盾的除外)。这类型案件既要求律师专业、低调的解决问题,又要求律师不能公开报导或炒作。然后,尽可能的由刑、行交叉多位律师共同办理案件为优。人都不是万能的,人的时间和精力有限,越大越复杂案往往越是多个法律关系交织,需要不同专业领域律师从不同角度来解决为优。在刑事领域由刑事律师提出解决方案,而行政领域、民事领域由民商事律师提出方案及实施计划可行性更强。另外,遇到有些复杂、交叉问题时,也有团队共同讨论的优势所在。因此,国企、央企案件在让律师报诉讼方案时,往往多位律师参与解决的方案也是最容易被采纳的。例如:我们在办理国企粤某某(也是上市企业)被合同诈骗案件;某央企下属广东分公司某支公司涉嫌对单位行贿罪案件,均采用了这些诉讼策略,不同的律师参与或部分参与解决了内中不同的问题,最后两个案件均全胜诉,得到了较为满意的结果。
202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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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律师办理当亲力亲为之—— 一点细微差别影响着案件不同走向

此案件被告人是由一名常住新加坡华籍人员,因公安部网上通缉,自己主动回国向公安机关自首、坦白交待事实。经公安做的笔录后,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直至案件进行法院审判阶段。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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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金融委: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公司罪名精准、有效辩护研究,及企业刑事合规。华夏公司辩护研究院(始于2016)学习交流平台,2.0版.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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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严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群众正常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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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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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着力打造“法律合规大风控”管理体系

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在通气会上表示,国资委在中国移动等5家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的基础上,于2018年印发央企合规管理指引,此后陆续编发反垄断、出口管制、反商业贿赂等一系列重点领域合规指南。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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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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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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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重磅消息:涉经济案件民营企业办案指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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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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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若干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03/25/2014)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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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监新规: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点赞、打赏数据均系违法一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析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这些信息与交易事项有直接关系的,则不属禁止范围。
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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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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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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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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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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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视角下的数据合规

•曾为京东方集团、成美医疗产业集团、华润健康等客户提供医院合规管理咨询工作;参与刘某森涉黑案、香港某黄金期货平台诈骗案、某车贷企业涉诈骗案法律服务、天*生物刑事合规项目。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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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广州张元龙团队又一成功案例(企业高管涉嫌诈骗罪案)

近期,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张元龙律师团队办理的一宗某企业高管涉嫌诈骗罪案件,案件辩护有一定难度,但经过团队成员不懈的努力,案件取得了不捕的成效,嫌疑人于昨天正式走出看守所。
202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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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辩护联盟公众号更名为公司辩护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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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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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被罚182亿:中国行政合规第一案,指导实务执法,并激励民营企业合规体系建设

因此说,阿里巴巴被行政处罚与强行合规案,是中国第一宗行政合规案例,将对我国行政机构执法民营企业起着重大影响和借鉴意义。
202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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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下发工作方案 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合规试点 第二期范围扩至北京、广东等十个地区

《方案》明确,各试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第三方监管,监督、促进企业践行合规承诺。检察机关要定期检查合规建设情况,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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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如此办案方式,指导老师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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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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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个有效辩护点

涉及知识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利诱性裁判要旨:吴某在向他人借款的过程中,存在并未约定利息或回报的情况,对部分借款还提供了房产、珠宝抵押,故吴某的上述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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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司辩护与合规研究院架构及组织人员名单(第二届)

副院长(以笔画顺序):邓楚开(杭州)、伍金雄(武汉)、翁京才(福州)、阚吉峰(济南)、张宇鹏(北京)、远利杰(郑州)、韦荣奎(南宁)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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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龙律师入编《中国法律年鉴(2020)》年鉴人物

同时入选年鉴的还有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等全国29家律师事务所,以及王兆锋、钱列阳、关振海、陈维崧等全国范围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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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九性”与律师的“九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对应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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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龙《“消费返利”模式的刑法思考》论文发表在了人民法院出版社《刑事法判解研究(第39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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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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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案件无罪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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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将成2021乃至今后刑事律师主要非诉业务

相信2021后的企业,经营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都是奔着往长远、稳健与合规运营之路的企业。而经过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提供合规服务、完善了有关规章制度、防范于未然的企业,必将迎来更美好的春天。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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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龙在厦门“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问题研究”论坛上作主题分享

事实证明平台承担不起融资之重任,故不能改变平台作为“中介”的定位。要在搭建资金池、避免平台滑入不被监管状态等问题上重点把关。对企业合规提出更高要求,做到有法可依,不合规需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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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辩护、国际经典】:疫情影响加速了行业专业化分工,刑事法律服务业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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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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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张元龙赴企业讲授企业刑事合规的兴起与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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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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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坚持四“度”理念,加强民营企业保护

对创新行为保持适度宽容。准确把握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的法律界限,严格区分不规范经营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防止简单“对号入罪”,扼杀企业的创新创造活力。
202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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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践行,张元龙赴企业讲授 “团队计酬的前世今生”

近期,德恒广州刑事专业团队为某某保健鞋业——行业引领企业(集技术研发、委托生产和销售、电商结合一体)开展关于公司运营和销售领域的项目合规工作。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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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民营企业家涉刑10年以下可取保!高院发布:​ 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家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

人民法院审理民营企业负责人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配合监管等因素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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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再发文: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公司罪名精准、有效辩护研究,及企业刑事合规。华夏公司辩护研究院(始于2016)学习交流平台,2.0版.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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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

——打破惯性思维,创新治理理念。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涌现的线上服务新模式发展为契机,打破传统业态按区域、按行业治理的惯性思维,探索触发式监管机制,建立包容审慎的新业态新模式治理规则。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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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检察院依法适用不起诉 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公司罪名精准、有效辩护研究,及企业刑事合规。华夏公司辩护研究院(始于2016)学习交流平台,2.0版.
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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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行政执法和解与企业合规

公司罪名精准、有效辩护研究,及企业刑事合规。华夏公司辩护研究院(始于2016)学习交流平台,2.0版.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