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律师办理当亲力亲为之—— 一点细微差别影响着案件不同走向
刑案的办理,律师应亲力亲为之。
刑案,涉及人的生命和自由,事关重大,律师办理应亲力亲为(不同于民、商事案件可以指导办理),否则出现差错,难以挽回。
近日,在海珠区法院一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开庭,遇见“戏剧性”一幕。
此案件被告人是由一名常住新加坡华籍人员,因公安部网上通缉,自己主动回国向公安机关自首、坦白交待事实。经公安做的笔录后,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直至案件进行法院审判阶段。
在法庭上,出现“尴尬”一幕。
公诉人宣传起诉书后,法庭问被告人对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有没有异议。这时,被告人陈述有异议,异议在于自己不能当主犯对待,而起诉书把自己以“主犯”起诉。
这时检察院公诉人不干了,立即应到:“你在审查起诉时,是签了认罪认罚书的,你之前委托的律师当时也在场,怎么现场反悔?”“你这是拒绝了认罪认罚书,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如果这样,我们将可能撤销对你的自首、坦白认定,你看着办吧”。
被告人辩解,自己就是普通参与人员,即便构罪也只是一般传销者,不能当作主犯对待,而起诉书将自己起诉为主犯。
而公诉人认为,事实指向的你就是主犯。你为什么在签订认罪认罚书时不说,你的律师也在场,也为什么不说?
后来了解到,在检察院签订认罪认罚书时,犯罪嫌疑人由于刚回国对国内情况也不了解,当时急急忙忙授权委托了两位律师,其中一位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另一位是他的一名助理律师。而签认罪认罚书时,主任没到场,安排这位年轻助理律师到场。助理律师,也没说什么,就配合检察院工作人员,把一系列的文书(含认罪认罚书)都给签了。
律师也没有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清楚,没有对案情走向等作出分析、预判。结果,检察院是以主犯签订认罪认罚,起诉到法院也以主犯来起诉。
为此,我向法庭做出解释。我们根据和被告人充分沟通基础上,对于一审作罪轻辩护,但是不认可主犯的认定,而是做从犯的辩护。
此时,法院敲响法槌,宣布休庭。
由于,被告人否认主犯的事实,相当于大部分否定了原认罪认罚书,择期另外再开庭。法庭再一次给到被告人和公诉人协商的机会。
庭下,我找到公诉人沟通,关于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事实上出现错误。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指向被告人是主犯。但我向他解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他是主犯,而是一般参与者,是指向他去到新加坡后首先了解工作情况,后才入职公司,因自己了解产品所以偶尔帮助讲讲课,但根据法律不能当主犯对待。公诉人回应到,那你们为什么在审查起诉时不提出来,现在才说,我《起诉书》都已经印出来了!……
为此,我们留下了公诉人的电话,待后面再联系、沟通有关撤销原主犯认定公诉事宜。
此案的办理,就是原审查起诉时,律师未完全向当事人解释和分析清楚,对于专业事实没有早早预判,最终导致这样的“尴尬”局面。
因此,律师对于刑案的办理,必须亲力亲为之。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案中一点细微的差别,边界毫厘之区分,即决定和影响着案件不同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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