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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主犯获刑三年半,可谓铸就了轻判的典型先例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网络传辩与直合研究 Author 秘书处

传销犯罪基本没有一个较同一的判决。传销活动罪在全国基本没有较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每个省份根据自己省份的实际情况,有着不同的尺度把握,最主要是所在省份最早是如何下判的,后面审判基本按前面裁判思路的轻重下判决。


——张元龙主任如是说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经济领域犯罪中比较常见的罪名。每位律师都可以办理传销案件,但要办理好它,根据案件实情,结合当前我国法治现状,尽最大程度的维护好当事人权益最大化,却不容易。
它充分运用了律师辩护中的智慧和专业,既要熟悉企业运营中经营一面的强大优势,又要了解企业客户数量增长的内因与原理,在辩护思路和方案上能因案而异,抓住当地办案机关和人员特点,提前考虑周全和全盘布局,敢于博弈,也懂得迂回,知晓据情进退。
近日,由德恒广州刑事专业团队张元龙主任领衔办理的“美极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全案得到较为圆满的结案(前面一批共有十多位被告人,检察院建议量刑5-7年,法院结果均在2年以下判处)。案件涉及3亿多元人民币,被告人均判决在三年半以下有期徒刑。主犯佐某某获得三年半有期徒刑,另两位被告人认定从犯,均获得缓刑的判决。
“美极案”涉嫌传销案,按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佐某某与妻子王某某等人创立迈某某公司,后更名为美极客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地新加坡与马来西亚。2016年进入中国市场,以销售低聚肽、苹果干细胞等所谓高科技生物科技产品为名,夸大产品功效,诱使群众通过购买上述产品成为该公司会员,通过网站对会员进行管理。该公司将会员划分为流通商级别、经理级别和普通会员级别三级,并设定不同的准入与返利规则--等等。
张元龙主任说,这类型案件属于和生产、研发、销售产品密切结合型企业所涉传销案件。而所有的销售型企业,无论产品是通过OEM还是OAM而来,只要存在销售者形成三级以上的计酬连接关系,就很可能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公安机关认为涉嫌传销,不论你的产品有何等优质、品质如何的好、公司研发投入资金多少等。但是,其中也有探究,要深入考察内中计酬依据来源于销售量和人数量的比重数。如果销售量比数重的可以不作犯罪对待,但要让办案人员认识此内中原理和逻辑。我们国家的法律上对于销售计酬形式之传销和多层级直销,没有所谓真正的界限。在国外对多层级直销,很多国家给予肯定,但在国内也可以当传销对待。因此,这里的辩护一是需要办案人员、法官有很高的认识,二是律师和当事人也需要努力和办案人员沟通及在法律文书上、证据上传递,三是律师与当事人有正确的辩护思路和实施方案。
上次,该案件办理检察院起诉建议量刑57年有期徒刑,而法官经审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书写了250多页的判决书,认为该企业经营诈骗属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对12位被告人均以从犯定性并作出了在110个月以下量刑。
今次,该案件的审理对于回国自首的三位“红通”人员,一位认定为主犯,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另两位分别以从犯判处一年有期缓刑两年方式,对全案结案。
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律师极度专业,前后考虑周全、整案布局,拟定周密、可行、易接受的辩护和嫌疑人辩解思路,及过程中和审查起诉部门、法院庭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传递信息并被法官理解与认可的结果。
此案,可谓铸就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轻判的典型先例。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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