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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辩护、铸炼经典】谈:案件的类型与营销

张元龙 公司辩护国际 2022-05-08

【公司辩护、铸炼经典】谈:案件的类型与营销。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营销。有的案件并不大,也不复杂,却很适合营销,还看出自谁之手,不同的人、不同的营销方式,其渗透程度也不一样。但有的案件,非常大型,涉及面广,尤为复杂,就不适合营销。

大体而言,事先看,从类型上看,人身伤害类犯罪,容易吸爆人眼球,特别强奸、猥亵类型案(有关弱式群体舆论“一边倒”案,要谨慎发文)、及“老虎、苍蝇”查处人性丑陋案。案情一波几折,有左、右面对立的,容易吸引看瓜群众热议;从阶段性看,有媒体事先发文“埋下种子”案,适合营销,容易产生共鸣效果;事后看,要注意时节,案件取得了一定效果,为了突出新颖性,要第一时间报道。

而经济犯罪类、职务犯罪类案件,案情复杂,大多数不太适合营销。一方面,客户智商程度高,逻辑程度强,对律师的交流及新知识容易接受,甚至有的专业程度超过了律师,只是因无证及身份他们不宜代理案件。那这类型客户,他们希望律师既能够低调办好案件,又不要去营销,毕竟刑事案件对于他们而言不是什么好事、“是人生污点”(无论不捕、不诉还是无罪了),包括案件结束以后也希望律师不去炒作;还有,涉及大企业的案件,一旦炒作开消化舆论的成本及造成损失,还大过案件本身,得不偿失。二方面,该类案件案情复杂,牵扯面广,不容易去讲述开,即便讲述开了,接受人很难短时消化与接受,这也就成了复杂案件舆论很难迅速铺开的原因。三方面,经济或职务犯罪案件,很多人认为是刑事领域的“私事”,一边是逐利赚钱,一边是损害公共利益,要么涉及个人私事,要么牵扯其他人员。“看瓜”议论程度不易。

因此,两种类型案件有同的特点,律师办理有不同的风格,两类案件客户家属也有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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