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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辩联盟】企业家的十大罪名与十大风险点

王永杰 公司辩护国际 2022-01-04

一、十大企业家犯罪罪名

在所统计的245个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共涉及80个可识别的罪名。对同一案件在不同程序中被认定为不同罪名的,以当年最后程序所认定的罪名为准。在同一案例中,数人触犯同一罪名的,计为一例,并以罪名适用频次为基本标准,从80个罪名筛选出适用率最高的十个罪名。

1、贿赂犯罪

占全部245起案例的27%。其中受贿类犯罪52例,行贿类犯罪15例,共同构成了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类型。

在52例受贿类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3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9例。受贿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国企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罪名。与民营企业家不同,国企老总们代表国家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其权力行使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正因为如此,国企老总们利用合法垄断的优势,陷于钱权交易的风险较高,受贿罪是他们所面临的首要风险罪名。但另一方面,当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有权与管理权出现分离时,民企高管的受贿现象也开始显现。

在15例行贿类犯罪中,行贿罪8例,单位行贿罪5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例。透过这组数据,可解读出值得注意的两层含义:一是在13例行贿案例中,行贿的对象均为国家工作人员,表明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公权寻租。二是贿赂犯罪作为对合犯,无行贿就无受贿,行贿犯罪的案例数大大小于受贿犯罪的案例数,表明我国的反腐刑事政策仍然是侧重于分化瓦解、重点打击受贿犯罪。这在客观上是否会强化某些企业家搞“潜规则”和权力“勾兑”的心理倾向与行为模式,值得进一步观察和反思。

2、非法集资类犯罪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3例,集资诈骗罪12例。由此,非法集资类犯罪成为2012年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一方面,银行贷款政策不利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合法融资渠道狭窄,资金需求缺口巨大;另一方面,股市持续低迷、房市调控、CPI高位运行、银行存款负利率等因素叠加,致使民间资本保值压力增大,急需投资渠道。在民间资本市场供需两旺,而相关疏导性制度安排又缺失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

3、侵吞资产类犯罪

其中(国企)贪污罪27例,(民企)职务侵占罪17例。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制约,面对自己管理、经手、支配的企业财物,总会有人动心。无论国企还是民企,严格的财务及资产管理都十分必要。事实上,民企发展必然经历“个体户”向现代公司的转型,作为“法人”存在的公司必须向社会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也因而具有了“公”的性质,上市公司在这一点上表现尤为明显。以此为背景,发生在民企的职务侵占犯罪,特别是民企老板、投资人的职务侵占犯罪将会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点。

4、欺诈类犯罪(不含集资诈骗罪)

其中,诈骗罪18例,合同诈骗罪13例,信用卡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各3例,贷款诈骗罪1例。如果算上12例集资诈骗犯罪,欺诈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发生率最高的犯罪类型。企业家犯罪作为智力型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方式上更多地表现为围绕经济利益“智取”而非“力夺”。欺诈类犯罪居多,符合该领域人群犯罪的一般规律。由此,防欺诈也成为商战中的要务。

5、挪用类犯罪

其中(国企)挪用公款罪11例,(民企)挪用资金罪12例。挪用类犯罪的查处率通常低于贪污、职务侵占等侵吞资产类犯罪的查处率,相当比例的挪用行为因事后归还而未被发现或追究。然在充满商机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真正价值在于使用、流转而非简单的持有、占有或所有。一次短期的资金周转就有可能带来巨额利润,资金的使用权在相当程度上比资金的所有权更有价值。高收益和相对较低的被查处风险,使得挪用类犯罪无论在国企还是在民企中都较为常见。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所有案件只涉及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作为经营性经济实体,有固定的员工,有组织结构,有一定经济实力,往往也有地域或行业影响,并且在现行体制下难免与有关公职人员有些关系。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又出现某些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在认定标准又掌握不够严格的情形下,该企业从形式上看,就较容易齐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涉黑犯罪构成的这一主体特征,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立法的科学性值得进一步审视。

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件全部由民营企业家实施。有的犯罪企业家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专门聘请开票人员、财务人员,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对外承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涉及虚开金额数动辄上亿,造成数以千万计的国家税款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现专业化、企业化、规模化趋势。

8、出资类犯罪(如今取消)

非法经营罪

如果你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都可能涉嫌此罪。此罪是从被取消的投机倒把罪中衍生而来。量刑:最低拘役,但没有上限。

9、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程质量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安全生产问题无小事。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往往导致群死群伤,不仅涉案企业家自身会因此终结,一个企业也可能就此倒闭。强化安全意识,加大在预防责任事故方面的必要投入,应成为企业和企业家节制非理性追逐利润心理的基本理念与行为导向。

10、滥用职权类犯罪

滥用职权的罪名以往更多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家似乎无缘。但随着刑法的完善以及严肃执法,国有公司、企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针对企业家的滥用职权类罪名条款,也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效力,这就要求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更为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十大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企业家犯罪的高风险点,无论在企业家角度还是社会角度都值得高度关注。依据对245个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有203件能够识别出具体的刑事风险点。这些刑事风险点分布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其中排名前十的刑事风险环节如下:

1、财务管理

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69例,其中国企31例,民企38例。无论对于国企还是民企,财务管理环节的漏洞都是高危刑事风险点,这直接导致贪污、职务侵占以及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的高发。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企、民企都是迫切任务。

2、企业融资

发生在企业融资环节的企业家犯罪54例,其中国企7例,民企47例。该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民企的融资困境,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骗取贷款犯罪由此引发。另一方面,融资领域罪案高发,尤其是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也反映出民间资本急需投资出口、民间融资借贷市场亟待疏导规范的现实。

3、贸易

发生在贸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28例,其中国企4例,民企24例。正所谓商场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即便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企业,在贸易往来中也可能不守信用甚而实施诈骗犯罪。这其中不乏在一定地域、行业内“声名显赫”、很有“实力”的大公司。因而,在贸易往来中严格依正常商业流程谨慎行事,冷静面对各种商业机会,是防范此类犯罪的关键。

4、招投标

发生在招投标环节的企业家犯罪17例,其中国企13例,民企4例。两类企业家在该领域的犯罪方式不尽一致。在招投标过程中,更多居于招标一方的国企老总、高管实施了受贿犯罪,而更多为中标而参与串标、围标的民企老总则实施了行贿犯罪,双方在整体上形成某种对象分布(少部分案件例外)。实践证明,实行招投标并不意味着可以杜绝该领域的权钱交易,招投标的具体规则与流程还需继续改进。

5、产品质量

发生在产品质量环节的企业家犯罪7例,其中国企1例,民企6例。2012年度产品质量类犯罪案件更多发生在食品及药品安全领域。这反映出执法、司法机关对民生问题的关注日益强化,企业家应用“以人为本”的意识节制“唯利润主义”的惯性,对涉及民众生命、身体健康以及环境安全的刑事风险加倍防范。

6、工程发包承揽

发生在工程发包承揽环节的企业家犯罪6例,其中国企2例,民企4例。受《招投标法》的限制,发生在工程直接发包、分包环节的权钱交易数额相对较小,但该环节仍是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犯罪的薄弱环节。同时,发生在这一环节的腐败犯罪,往往会因对冲贿赂成本而降低工程质量,这为日后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伏笔。建筑工程发包、分包环节的透明化,亟待进一步强化。

7、人事任用

发生在人事任用环节的企业家犯罪5例,全部由国企企业家包办,均为受贿罪。国有企业在权力结构上与政府部门类似,官场潜规则在国企同样有效,国企也存在“吏治腐败”问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企在人事任用上的“权力勾兑”极少发生。国企改革任重道远。

8、证券交易

发生在证券交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5例,其中国企3例,民企2例。近年来股票市场低迷,股民怨声载道,主管部门加大了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的力度。从案件查办过程看,该类犯罪虽具有一定隐蔽性,但只要线索浮现,查证并不困难。对于监管部门,应时刻监控股票异动等异常情况;对于内幕信息知悉者,则应始终坚守职业道德的底线。

9、物资采购

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的企业家犯罪4例,国企3例,民企1例。物资采购从计划经济时代起,就一直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一个较为重要的贪腐风险点。与政府采购不太一样,企业物资,尤其是某些特殊生产设备异质性较强,实行公开招标、比价难度较大,这就为企业老总和高管们收受回扣创造了空间。“阳光化”采购,是防范此类犯罪的必由之路。

10、安全生产

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企业家犯罪5例,国企1例,民企4例。民企相对于国企,更加重视成本控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则是民营企业的一大软肋。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家本人的刑事风险也由此引爆。

2012年度企业家犯罪统计数据,不仅提供了描述和分析企业家犯罪现象的重要实证根据,而且也折射出影响我国企业家犯罪的主要环境因素(尤其是制度性因素)和个体性因素。

在市场经济体中,企业家是最具有活力与创新性的市场要素。1800年首次提出“企业家”概念的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相信:正是企业家使经济资源的效率得以提高。由此,企业家犯罪不仅仅意味着其个人所累积的企业家技能反向作用的发挥,还预示着对社会和经济体健康运行的深度危害。

就企业家犯罪而言,固然存在着无节制地追求利益的非理性倾向和法律意识淡漠等个体性原因,但就犯罪规律而言,企业家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决定其存在状况和变化趋势的最基本和最重要因素,始终是企业家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环境。在不忽视企业家犯罪的个体性因素的同时,更加正视并客观分析影响企业家犯罪的环境因素,既是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的基础所在,也是借以明确社会改革方向与路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企业家的十大罪名与十大风险点法治化进程和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来源: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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