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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张紫微


企业家腐败犯罪规模越来越大。4月21日,第六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暨《2017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发布会在京举行。论坛上,一份《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7)透露了过去四年间企业家腐败状况:腐败案件数量和涉及腐败犯罪的企业家人数呈连年上升趋势,“收受贿赂”成为当下企业家腐败犯罪最主要表现形式。


前述报告认为,我国企业家正面临着刑事风险高发期,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亟待提高。尤其在国家反腐政策持续高压之下,企业家触发刑事风险的规模更趋增加。


澎湃新闻注意到,过去四年里,国有企业家犯罪的高频罪名基本相同,多与腐败相关。“2017 年国有企业腐败犯罪前五位的高频罪名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报告特别指出,从适用刑罚分布看,绝大多数为有期徒刑,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次数极少,2017 年未适用死刑。


上述两份报告均出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下称“中心”)。该中心从 2012 年开始对企业家犯罪相关数据进行统计研究,自2014 年起,将抽样框调整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刑事判决案例中检索企业家犯罪案件,“解决了样本的权威性与可靠性问题。”


企业家犯“贪污贿赂罪”占比上升,收受贿赂成主要腐败形式


数据显示,过去一年里,企业家犯罪2481次,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数为395,占比15.9%,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2086,约占84.1%。


上述企业家犯罪中,共涉及犯罪企业家2292人。其中,国有企业家共 328人,民营企业家共1964人。从性别上看,男性犯罪企业家所占比例均远高于女性企业家,比例接近于4.7:1。在年龄方面,40-49 岁和 50-59岁年龄段是企业家犯罪高发的两个阶段。 


报告指出,2017年企业家犯罪共涉及84个具体罪名,其中国有企业家共涉及29个具体罪名,民营企业家共涉及75个具体罪名。企业家犯罪的前十高频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占据了民营企业家贪污贿赂罪的绝大多数。“2017年,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种分别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报告指出,民营企业家构成贪污贿赂的数量和比例增长迅速,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触犯频次和占比均十分可观,“利益输送和收受贿赂已经成为当下腐败犯罪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要压缩权力寻租与权钱交易的生存空间,企业自身应当建立一套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用‘法治’取代‘人治’的企业经营管理方式。”


对于国有企业家来说,2017年触犯频次最多的三个具体犯罪分别为受贿罪、贪污罪以及挪用公款罪,其中受贿罪的触犯频次及其所占比例远高于其余犯罪。“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数量较大,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收受贿赂已经取代贪污成为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最为主要的形式。”报告建议,国有企业中预防腐败犯罪机制体制仍有待完善,治理的关键在于预防和惩治收受贿赂,“通过规章制度合理限制国企管理人员的各项权力,提高国企经营活动的公开度与透明度。”


值得一提的是,与2016年相比,企业家触犯“贪污贿赂罪”的占比上升较明显。


报告认为,这一现象可能与党和国家近期“铁腕反腐”的政策有着一定关系,“企业家触犯贪污贿赂罪数量上升在客观上反映出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一定成果。”


150名犯罪企业家免处刑罚,无人被判处死刑


企业家涉罪,也有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现象。报告透露,2017年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涉案的2292名企业家,有150名犯罪企业家免予刑事处罚(国有企业家42人,民营企业家108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6.5%。3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管制(国有企业家0人,民营企业家3人);120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拘役(国有企业家2人,民营企业家118人),其中99人被判处缓刑(国有企业家2人,民营企业家97人)。


另一方面,有1987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有期徒刑(国有企业家261人,民营企业家1726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86.7%,其中855名被判处缓刑(国有企业家82人,民营企业家773人);18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国有企业家2人,民营企业家16人)。


除免予刑事处罚和主刑适用情形外,另有14人被单处罚金刑(国有企业家1人,民营企业家13人)。报告还显示,2017年度无涉罪企业家被判死刑。


“对犯罪企业家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数量减少,减少甚至废除死刑的适用乃大势所趋。”报告表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了严格控制死刑的基本死刑政策。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在2015、2016年度里,均出现了企业家因贪污、受贿罪被处死刑的案例。其中,2015年,有企业家因受贿罪被适用死刑。2016年,也有企业家因贪污罪被判死刑。


报告还指出,在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比例方面,国有企业家的比例高于民营企业家;在无期徒刑的适用比例上,民营企业家的比例略高于国有企业家;在有期徒刑的分布方面,民营企业家五年刑罚以下短期刑的适用比例高于国有企业家,但国有企业家十年以上长期刑的适用比例高于民营企业家。


与此同时,报告还分析了企业家腐败罪名的潜伏期问题。“国有企业家高频罪名的潜伏期较长。”报告指出,尤其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出现了15年以上甚至20年以上的“超长潜伏期”,“表明反腐工作中腐败案件的发现机制仍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不过,民营企业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则相对集中,“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有近四分之一的案件潜伏期达到10年以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约九成都集中10年以下。”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家犯罪还表现出地域特征。在前述 2292 起企业家犯罪中,有2260起犯罪的企业所在地可以确定,共涉及全国3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特别行政区)。犯罪数量前十名分别为:江苏、广东、河南、山东、上海、安徽、河北、湖北、湖南、四川。


此外,报告还列出了2017年度企业家犯罪十大案例,具体包括赵少麟、赵晋父子行贿案,腾信行贿案,黄鸿明行贿万庆良、钟金松案,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京信公司行贿案,“e租宝”非法集资案,曲龙“职务侵占案”,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原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董事长郭海案,中铁十六局肖家洼煤矿铁路专用线项目经理刘某受贿案。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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