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第二部分第六讲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虚构 掩饰 是否认为被骗 客观判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外在形态上,是有组织、按层级严密的开展经营、投资、服务项目活动和盈取项目利润,但是,内在实质上是掩饰了计酬或返利真实来源,从参与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中费用非法获利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具体外在表现,骗取财物是内在实质、目的和结果。
一、规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认定骗取财物的要素应当包括:
(1)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
(2)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蒙蔽被害人;
(3)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
(4)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二、理解
形式上:(1)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
实质上:(2)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蒙蔽被害人;
(3)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
司法实务中看,传销参与人员总是认为自己没有被骗,相反认为自己是做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业,没有被骗,也没有欺骗他人。那么,这里司法解释规定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对于这一点,笔者是认同邓楚开博士的观点。就是这里所规定的“骗取财物”主要指向客观骗取,不以行为人主观故意认为。也就是说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主观上认为没有骗取,或不认为是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为什么这样规定呢?是因为骗取的模式终究会破灭原因所致。因为传销行为所设计的陷阱,往往都是虚构的,其行为本身不会产生或者很少产生实际价值,其行为只是让会员拉人头,从入会费或者加盟费中提取少量提成。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旦该行为发展到一定规模,人员趋于饱和,传销资金池只出不进时,该资金池随时都有崩盘的危险。犯罪嫌疑人在这时往往会携款潜逃,导致大量加入该传销活动的下线人员财物受到损失,无法收回本金,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
三、骗取财物与集资诈骗罪骗取区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骗取和集资诈骗罪之骗取存在一定区别,主要体现在前者是客观骗取说,后者是主观骗取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者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即便公司破产、资金池破灭,顶层组织、领导者失踪,仍不认为自己是被骗,对项目和组织形式钟情。而集资诈骗罪,一旦虚假项目被识破、集资人失踪、钱款或利息不能兑现,即刻认识到自己被骗,被害人甚至主动报警。前者突出客观侧重组织形式、运营模式之层级与叠加性质,主观上占有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思维被掩埋,难以被识破;而后者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确、单一,客观以诈骗为手段相对行为简单,客观行为体现主观占有意识,容易被识破。
四、骗取财物后缀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理解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和司法解释《意见》第一条一款,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名表述,后面部分规定,“骗取财物”紧接着有“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规定。笔者认为,骗取财物之后缀、结果,影响到对象就是扰乱国家经济社会秩序,这是关联性的。传销行为因其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对于国家经济秩序存在严重的危及和扰乱。司法实务中,具体的一些表现有编造虚假金融项目、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诱骗了大量的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等,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诈骗,实际占有传销资金,一旦占有,发展一线人员停止,资金池断裂,即传销活动崩盘,加入组织的资金无法收回,即会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这和诈骗的本质,是相对应的。
以上为【华夏公司辩护联盟】第42期讲座文字版,由联盟秘书处整理推送。
主讲老师:张元龙,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会长,[华辩网]创始人,原广东省首家刑事专业所[登润-始于2010年]经营八年主任。云数贸“五行币”全国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及第二季案(后续抓获犯罪嫌疑人)主要辩护人(云数贸“五行币”案,在2015-2016-2017多次被公安部列为全国十大经济犯罪传销大案之首);2017年,可能东莞有史以来最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某某公司产品涉案,逮捕37人)担任欧某某辩护人(有产品销售型“团队计酬”辩护之典型案例);2012年,香港亮碧思在大陆地区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该案被法制日报评为年度十大经济犯罪案件)多地区主要被告人辩护人。(香港亮碧思案一定程度上,对于2013年11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司法解释的出台和颁布实施,起到了推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