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的取保候审、追赃挽损等六大问题
主持人周湘茂:谢谢廖莘律师的点评,廖律师主要是从刑行交叉问题以及如何认定是否具有欺骗性的问题进行了点评,主要是从我们辩护律师的角度,应该如何去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辩点,从有效辩护的角度去讲的,谢谢廖莘律师。接下来有请刘运坤律师进行点评,欢迎。
点评人刘运坤:各位群友大家好。今天我听到元龙律师的讲座,我感觉受益匪浅。在这里我补充几个问题,刚才廖莘律师提出的一个辩护思路,我觉得非常可行,就是板块的切分问题。事实上根据传销犯罪近年来发展的整体趋势,诈骗型传销、直销、团队计酬型传销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有杂糅,因此我们辩护律师应该注意剥离,从而能够作出对当事人有罪的罪轻辩护意见。
第二个我想补充的问题是团队计酬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的区分问题。我觉得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外观区分,就是团队计酬型传销的收入从银行流水上来看,基本上都是没有什么规则的。诈骗型传销,即拉门槛传销的银行流水,都是有规律的,都是某一个整数的倍数。比如门槛费为3700元的传销,它的每笔收入基本上都是3700元的整倍数。这就是两类型传销的最直观的区别。
第三个要补充的问题,是传销案件律师接案时谈判的一个要点,就是建议当事人要共同委托。传销案件其中一个特点是人员与人员之间的关联性比较大,基本上都是亲朋好友上下线的关系,因此我们要动员他们共同委托,如果当事人够共同委托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组成一个律师团来给不同的涉罪人员进行辩护,那么我们的会见工作可以同步推进,而阅卷工作可以分工进行,庭审工作可以彼此照应。我们要把团队辩护的优势充分展示给前来咨询委托的人员,这样也能够提高接案的成功率。
此外,如果委托人共同委托后,律师同时会见的时候要错时结束,防止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后台用眼神或动作等方式进行串供,给律师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第四个问题,跟大家分享一下传销案件的取保候审问题。我觉得传销案件的取保候审有一定的特殊性,有三个机会比较重要,第一个机会就是抓捕之前先行沟通,通过主动投案的方式去争取取保候审。公安局关对某一个传销窝点采取了抓捕行动之后,有一些没有抓住,但按照层级下线人数,达到入罪条件的人,可以等公安机关侦查一段时间之后,安排家属跟公安机关沟通,公安机关为了节省工作量,是有可能同意你主动投案并且取保候审的。特别是在公安机关进行清网行动的时候,对于网上通缉的犯罪分子采取追逃行动,此时公安机关是有追逃指标的,在此指标指引之下,办案人员更容易承诺在我们主动投案之后可进行取保候审,我觉得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时间点。
第二个机会是在拘留之后的一个月左右争取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书有两种,一个是《取保候审申请书》,是递交到公安机关的。第二个是《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是移交到检察院的,这两个法律文书要同时递交,还要注重书面沟通和当面沟通相结合。
第三个机会是传销犯罪的嫌疑人归案过之后,可以通过主动退赃的方式来争取取保候审。这主要适用于级别较低的人,也就是刚刚够罪的这些人员。通过主动投案以及主动退赃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
第五个问题,谈一谈被害人代理的有关问题。传销案件实际上是没有被害人的,但是有些传销人员在脱离传销组织之后感觉被骗,就反过来告组织,这就成为了被害人。为被害人代理涉及到三个问题。第一,谁来告的问题,我的建议是联名告。因为一个人所接触的上下限人数毕竟是有限的,所以如果一两个人单独去控告,公安机关会认为你的控告不符合条件,不符合传销犯罪三层三十人的立案标准,但是如果联名告,而且能够画出上下线的关系图,达到三层三十人的标准,公安机关立案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第二,到哪里告的问题,到传销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去告。现在网络传销成为传销犯罪的一个主流趋势,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实际上跟犯罪沾边的地方,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但是在实践中,被害人如果到分公司还有一些跟传销犯罪沾点边的地方公安机关去报案,他们是不愿意受理案件的。如果我们选择到公司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去报案的话,就能够提高立案的成功率。
第三,控告了之后不立案怎么?我的建议是五个关键词:检察院、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市长热线、厅局长接待日。检察院立案监督这一块就不说了。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我们到法制部门督查部门去控告,这两个部门一旦介入,会反过来影响办案机关的态度,他们会认为法制部门和督察部门介入了可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他们会更加慎重。如果到法制部门、督查部门还不能立案的话,可以打市长热线,市民热线,认真把情况反映,他们会认真的记录,并且交给专人去承办。此外,每个公安厅公安局每周基本上都有一次厅局长接待日,可以到公安局的信访办去查。
第六个问题,被害人的追赃挽损问题。追赃挽损有三条路径,一个是刑事诉讼赃物的返还,第二个是民事起诉,第三个是私下的个别谈判。我个人认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起诉都不可行,只有私下的个别交涉,争取退单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因为传销活动是《禁止传销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即便是团队计酬型的传销活动都会受到该条例的禁止,所有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相关的投资都作为赃款被没收上交国库,因此刑事诉讼赃物返还途径不可能实现。:参与传销活动不可能产生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也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那么只有一个私下的个别谈判,单独交涉,争取退单,还有可能挽回损失。当然,这个谈判需要在传销组织被查获之前进行,一旦被查获之后,也是不能达到追赃挽损的目的的。
以上就是我和大家分享的一点体会,谢谢大家!
主持人周湘茂:谢谢刘运坤律师的精彩点评!今天晚上的讲座到此为止,感谢张元龙律师、廖莘律师、刘运坤律师的精彩分享,感谢各位群友一起参与我们的活动,谢谢大家!
以上为【华夏公司辩护联盟】第42期讲座文字版,由联盟秘书处整理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