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客观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价值及方法
本文根据华夏公司辩护联盟传销犯罪辩护课题组线上讲座(总第43期)王常清律师点评部分整理而成
点评人王常清:大家好,我是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很高兴受张元龙主任和周媛薇老师的邀请,作为今天的点评嘉宾来参加咱们华夏公司辩护联盟的这次线上讲座活动,第一时间和大家分享对赖律师讲课的学习心得体会。赖律师这次所讲的内容是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质证,非常的专业详尽而且具体,操作性也很强,确实是让我受益非浅。说来也巧,我前不久刚刚学习了浙江靖霖律师所徐宗新主任编著的《辩护人认为:刑事辩护观点的挖掘、提炼与运用》这本著作。读完这本书我的感觉就是靖霖所律师办理案件,对案情的把控和对法律条文的掌握都非常的精准和细致,实实在在把精细化办案落到了实处,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读一读。今天听了赖老师讲课确实很专业,每一个点都很明确细致,非常值得大家学习,看来靖霖所真是人才济济。
下面我结合自己的理解谈谈我对赖律师这次讲课内容的一些体会。赖律师讲的是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质证,如果我们把证据的范围从电子数据拓展到全部客观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等。那么赖律师今天所讲的很重要的一部分是辩护律师对控方客观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辩护律师对控方客观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审查的法律依据。应该说在刑事辩护中,以控方客观证据收集程序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为辩点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可以取得一槌定音的效果。不过,在我看来我们刑事辩护界对这个问题似乎重视程度不够,比如我们都非常热衷提出刑讯逼供导致的非法证据排除,我们也会花很大的力气去比对控方证人的证言,从而寻找矛盾点,试图去推翻控方的证据体系,但是对控方收集客观证据的程序是不是合法却往往重视不够。这其中包括审查客观证据的扣押、查封、提取,毒品证据的称量等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规范,证据是不是专人保管,是不是有可能导致证据受损被污染的因素等等。
但是事实上以当下的司法实践而言,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把辩护重点放到控方客观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上,较之于死磕言词证据的辩护空间更大,辩护效果更好。原因是随着现在司法的进步,办案机关敢于公然刑讯逼供的已经不多,即使有也很难排除,而且这个问题很敏感,在量刑上被告人有被报复的风险,另外言词证据中的一些并不重要的矛盾即使找出来也难以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相反,一些办案机关对依法收集客观证据这个方面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在一起案件中这个类型的程序违法违规并不鲜见,这就为辩护律师取得有效的辩护效果创造了条件。
下面我举一个例子,这个案件的被告人被指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是做有罪供述,承认自己确实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同时有很多其他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等也证明被告人的确实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但是本案的辩护律师抓住了办案机关所犯的致命错误,办案机关在扣押涉案商品时没有要求商品持有人也就是被告人在场。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所以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程序违法,而且这个违法之处没有办法得到补正,因此这个涉案的商品就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了,在排除了这份关键物证以后,本案证据就只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是没有办法查清销售数量,法院只好判决被告人无罪。在这个案件中辩护人就是抓住了侦查机关收集客观证据的程序违法,从而取得了决定性的作用。
当然,鉴于目前的司法现状,有些案件中辩方即使抓住了控方客观证据的程序违法之处,审判机关的也很难判决无罪,不过对于大多数案件而言,如果控方证据有硬伤并且被辩方抓住的话,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的。比如著名的快播案,第一次开庭时辩护律师对控方收集电子证据的程序违法提出了强有力的辩护意见,当时媒体称这个辩护律师在庭上碾压了公诉人,最终本案虽然仍被判决有罪,但是被告人仅获得轻刑,首犯王欣被判处三年六个月,相对于公诉人量刑建议的十年以上这不能不说是控方证据存在硬伤,同时被辩护律师抓住的结果。
刚才我谈的是对客观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价值,接下来再谈谈如何进行这种合法性审查。今天赖律师讲的很细,我总结一下有两个重点:第一就是阅卷时要充分重视对办案机关收集客观证据程序性材料的审查,如扣押清单、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证据保管情况的材料等等。刚才我们讲的第一个案件,如果不是辩护律师细心阅卷,很难有无罪的结果。因为被告人本身不懂法,他并不知道扣押物品还需要他在场,所以他不会向法院提这个点,而法院即使发现了控方证据程序上有问题,如果辩方不提出,法院也很难主动去排除这个控方证据,所以细心阅卷是一切的前提。第二是需要熟悉掌握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有一些专项的司法解释,如今天赖律师重点介绍的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两高一部《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的程序规定》,此外还包括今天赖律师介绍的一些司法鉴定行业规范等等。熟悉掌握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鉴定的行业规范,有利于我们能够迅速发现案件中的问题。
以上的就是我对今天课程的一些心得体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