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龙在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年会暨《监察法》实施的刑事法应对研讨会上作小主题演讲
2018年12月22日,100余名刑事法学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齐聚湖南娄底广播电视大学,参与由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主办,湖南娄底广播电视大学承办的“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监察法》实施的刑事法应对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围绕《监察法》及其实施的基本问题、《监察法》中相关权力与权利问题研究以及《监察法》的衔接问题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张元龙及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黎智鹏参加本次年会。
年会暨研讨会分为三个环节。在第一个环节开幕式上,由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开湘教授,研究会副会长、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社科处处长蒋兰香教授以及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段启俊主持。研究会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儒作了年度工作报告,由蒋兰香教授就研究会章程修改的意义与原因、修改具体条文做了相应说明,并提请全体代表表决。
在第二个环节学术研讨上,主题二“监察法中相关权力与权利问题研究”由长沙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宋玲和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曹跃良主持,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恒德(广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张元龙,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惠芳等分别就小主题进行演讲。
张元龙认为律师会见权在宪法、97年刑诉法、08年的律师法、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充分的规定。把律师会见权撇开在外导致与刑诉法的衔接问题上会存在一些障碍和不足。以前职务犯罪案件至少在侦查之前律师是能够会见到被调查人一次的,但《监察法》撇开了律师会见这个规定,停留在了原来纪委“双规”阶段方式,这相当于法治在这一方面没有进步;由于缺乏律师会见,缺乏对监察机关的监管,很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这种情况发生。如何通过立法和实务对留置期间职务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会见权,应当根据相应的原则与方法进行完善,并强调监察法离不开与刑诉法的衔接,离不开刑诉法的范畴。
之后,中南大学法学院刘刚副教授、湖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李旭、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马革联对发言进行了点评。
会议最后,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张永红副教授作会议总结并致闭幕词。年会暨研讨会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