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有哪些?为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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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了解一下相关历史吧
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50个不合格学位点被撤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印发,明确20所高校获准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
这20所高校是(按单位代码排序):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
名单是如何产生的?能够获得哪些办学自主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一起来看↓↓↓
1. 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目的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对研究生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指明了改革方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目的就是坚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主线,进一步深化学位授权制度改革,促进实现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
一是进一步加快推动“双一流”建设,支撑高等教育强国建设。“双一流”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新时代高等教育的标志性、引领性工程。“双一流”建设高校特别是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学科布局基本完成,学科整体水平较高,部分学科处于国际前列,已经向内涵式发展转变。通过放权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由高校自主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可以进一步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加快“双一流”建设。
二是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性供给侧改革,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进入新时代以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经济转型升级不断加快,科技产业快速迭代,不断产生对部分领域高层次人才的脉冲式、阶段性的需求。通过学位授权自主审核改革,进一步推动高校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设置发展交叉学科,探索人才供给的新模式,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能力,带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三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探索新时代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新路子。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研究生教育的基础性制度。如何在《学位条例》的框架下,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深化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革,是非常重要的课题。通过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学位办从操作环节层面入手,主动放权,既落实了依法行政要求和《学位条例》规定的基本制度,又有效增加了政策供给,赋予部分高校更大办学自主权,开辟了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新路子。
2. 有关高校能够获得哪些办学自主权?
确定为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高校,能够享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
一是这些高校每年都可自主增列和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是高校按本单位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核后,可直接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不再需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复审。
三是高校有较大的学科设置权,既可自主设置学科目录规定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还可自主设置交叉学科,按一级学科管理。这为高校立足科技和学术前沿,开展科学研究和培养创新人才,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通过上述措施,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程序更加简化、响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速度更快,开辟了设置交叉学科的新渠道,对学校内涵发展的驱动也更强。
3. 本次印发的自主审核单位名单是如何产生的?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的遴选,坚持标准为先、质量为要,突出质量标准的导向作用,对申请单位进行了严格把关。
一是明确标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对申请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的基本条件明确规定,共包括七条,对办学方向、综合实力、师资水平、培养经验、研究实力、国内国际合作、管理制度体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既有定性要求,也有定量指标。申请基本条件体现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规范程序。申请审批程序共有六个环节,包括有关高校组织申报、有关省学位委员会推荐、申请材料核查、专家复评、公示及异议处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等。
在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基础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并组织高层次专家对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了复审。经上述程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20所高校成为首批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
下一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决议,在指导现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4. 如何加强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质量监督?
为推动有关高校始终按照内涵发展的要求做好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通过《意见》,创新和加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自主审核工作的质量监督,以规范性的制度安排,推动有关高校提高质量意识和工作水平。
《意见》分为十点,第一点阐述了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二点提出了高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第三点明确了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具体内容,第四、五、六点规定了高校开展工作的标准和程序,第七点规定了新增交叉学科授权点的办法,第八点对高校每年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数量提出了要求,第九点对高校自主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质量要求,第十点规定了对高校开展自主审核工作的监督机制。
《意见》对自主审核单位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提出了较高要求,比如,要求其必须制定本单位审核办法,明确校内工作流程,学位点审核标准必须高于国家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每年博士学位授权点增列数量不能超过现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5%,新增点6年内必须达到相应水平,不能突破质量底线,等等。通过更高的要求和严格规范的程序,确保有关高校高质量地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
《意见》指出
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重要内容。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符合国家发展需求,体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既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又要稳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
据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动态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
《意见》明确
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是已列入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期中可进行一次修订。
《意见》要求
高等学校应制订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其标准必须高于国家同类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高等学校应根据《办法》和《意见》要求,制订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所确定的本单位自主审核程序应规范、科学、透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须对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逐一进行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意见》对自主审核程序各环节、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等都有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
高等学校要合理控制自主审核节奏,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基础条件,以及资源配置能力,统筹考虑新增学位授权点,每年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已有博士学位点数量的5%。高等学校在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必须从严把握,属于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项目和可设置二级学科的不应设置为交叉学科。新增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还应征求本单位与交叉学科相关的其它学位授权点意见。
《意见》同时对高等学校加强对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管理,高等学校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接受专项评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全文如下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
学位〔2018〕17号
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
为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自主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学科水平、发展交叉学科、形成特色优势、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提升服务需求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新增学位授权点既要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又要符合本单位办学定位;既要严格按照标准新增,又要体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水平;既要反映学科发展趋势超前部署,又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既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又要稳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
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动态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
四、高等学校应在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的同时,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整体布局、阶段任务与保障措施。通过后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期中可进行一次修订。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是已列入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五、高等学校应制订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其标准应体现本单位办学水平,必须高于国家同类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要根据《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论证报告编写参考提纲》(见附件),制订本单位新增学位点论证报告编写提纲。
六、高等学校应根据《办法》和本意见的要求,制订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所确定的本单位自主审核程序应规范、科学、透明,必须包括以下环节: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责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位点管理部门初步审核、按提纲编写论证报告、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拟新增学位授权点校内公示、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专家应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须对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逐一进行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七、交叉学科不是现有学科简单组合,高等学校在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必须从严把握,应系统梳理凝练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学理基础、理论体系和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设置的交叉学科应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覆盖面与现行一级学科相当,有可能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属于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项目和可设置二级学科的不应设置为交叉学科。新增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还应征求本单位与交叉学科相关的其它学位授权点意见。
八、高等学校要合理控制自主审核节奏,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基础条件,以及资源配置能力,统筹考虑新增学位授权点,每年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已有博士学位点数量的5%。高校决定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新增学位授权点清单和各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九、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管理。要确保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办学方向,夯实思想政治教育;要转变发展理念,坚持内涵发展,充分认识设置学位授权点的根本目的是人才培养,严禁因人设置学位授权点;要建立有效的自主审核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自主审核工作,加强对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管控;要明确新增学位授权点的五年建设与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建设资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其中博士生招生人数每年应不少于10人;要向社会做出承诺,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水平若干年内应达到全国同类学科的前30%;要加强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跟踪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完善退出机制,避免“重申报、轻建设”,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健康发展。
十、高等学校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规定接受专项评估,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中出现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被评为“不合格”的、发生严重研究生培养质量或管理问题的、已不再符合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其自主审核资格。
附件: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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