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绿电并不能减轻出口企业的“碳关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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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笔者的思考和看法:
1. 笔者推断,在目前情况下,如欧盟“碳关税”(CBAM)开始执行,中国企业使用绿电对减轻其输欧产品的CBAM负担不会有任何帮助(自发自用的情况除外)。因为欧盟在计算间接(用电)排放时会套用一个中国电网的平均排放强度。这个排放强度甚至有可能不采用中国官方公布的电网排放因子。
2. 实际上,在计算CBAM的间接排放时,欧盟有一个比使用整个电网的平均排放强度更为苛刻的方法选项——使用“边际”电厂(化石燃料发电)的排放强度。不过现在看来这个选项已被放弃。
3. 请注意,笔者说的是“使用绿电不会减轻CBAM负担”。这并不意味着使用绿电对于应对其他形式的“绿色壁垒”也一定没有帮助,更不意味着使用绿电对于满足国外买家提出的自愿性质的“绿色/低碳”要求没有帮助。这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 绿电减排效果的重复计算是一个根本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使用绿电的减排成效是否会被认可。这个问题不解决,欧盟官方不可能承认绿电的减排效果。
6. 梁希先生提到的“重复计算”问题是《巴黎协定》第六条的核心关注。第六条针对的是减排成果的跨境交易。虽然国内的绿电交易完全不涉及跨境买卖ITMOs的问题,但是“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的原则和逻辑也完全适用。一度绿电的环境属性只能使用一次,不能你用完我用。换言之,一度绿电不能绿两次——第一次把绿电买家的碳排放减下来,第二次把电网的排放因子减下来,也就是把所有用电企业的碳排放减下来。
7. 我在7月份的BIICL的研讨会上就讲了CBAM面临如何处理绿电的难题:欧盟“碳关税”将不承认任何企业以使用绿电的形式做出的减碳努力。使用绿电的外国生产者将与使用较“脏”电力的生产者的待遇相同 (The CBAM will not recognize any firm-specific decarbonization efforts in the form of using green electricity. Foreign producers using green electricity will be treated the same as those using dirtier electricity.)。只承认电网的平均排放强度意味着惩罚绿电使用者。这就不得不令人质疑CBAM的环境有效性。
8. 笔者做出“CBAM将使用电网的平均排放强度”这一推断,主要是依据目前已出现的不同版本的CBAM立法草案修正意见,以及立法草案附带的技术性文件。重复计算问题只是做出推断的依据之一,还有其他原因(例如没有互认绿电的国际机制等,另文详述)。此外,请参考以下信息(仅举几例作为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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