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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绿电并不能减轻出口企业的“碳关税”负担

吴必轩 气候变化与贸易规则 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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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到梁希先生的一篇文章启发,题目是《若绿电交易用于降低买家碳足迹,电网余下的电力排放因子需进行“相应调整”》。该文不长,但是指出了一个被有意或无意忽视的重要问题,强烈推荐。
此处先引述梁文的重要观点:

以下是笔者的思考和看法:

1. 笔者推断,在目前情况下,如欧盟“碳关税”(CBAM)开始执行,中国企业使用绿电对减轻其输欧产品的CBAM负担不会有任何帮助(自发自用的情况除外)。因为欧盟在计算间接(用电)排放时会套用一个中国电网的平均排放强度。这个排放强度甚至有可能不采用中国官方公布的电网排放因子。

2. 实际上,在计算CBAM的间接排放时,欧盟有一个比使用整个电网的平均排放强度更为苛刻的方法选项——使用“边际”电厂(化石燃料发电)的排放强度。不过现在看来这个选项已被放弃。

3. 请注意,笔者说的是“使用绿电不会减轻CBAM负担”。这并不意味着使用绿电对于应对其他形式的“绿色壁垒”也一定没有帮助,更不意味着使用绿电对于满足国外买家提出的自愿性质的“绿色/低碳”要求没有帮助。这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 绿电减排效果的重复计算是一个根本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使用绿电的减排成效是否会被认可。这个问题不解决,欧盟官方不可能承认绿电的减排效果。

6. 梁希先生提到的“重复计算”问题是《巴黎协定》第六条的核心关注。第六条针对的是减排成果的跨境交易。虽然国内的绿电交易完全不涉及跨境买卖ITMOs的问题,但是“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的原则和逻辑也完全适用。一度绿电的环境属性只能使用一次,不能你用完我用。换言之一度绿电不能绿两次——第一次把绿电买家的碳排放减下来,第二次把电网的排放因子减下来,也就是把所有用电企业的碳排放减下来。

7. 我在7月份的BIICL的研讨会上就讲了CBAM面临如何处理绿电的难题:欧盟“碳关税”将不承认任何企业以使用绿电的形式做出的减碳努力。使用绿电的外国生产者将与使用较“脏”电力的生产者的待遇相同  (The CBAM will not recognize any firm-specific decarbonization efforts in the form of using green electricity. Foreign producers using green electricity will be treated the same as those using dirtier electricity.)。只承认电网的平均排放强度意味着惩罚绿电使用者。这就不得不令人质疑CBAM的环境有效性。

8. 笔者做出“CBAM将使用电网的平均排放强度”这一推断,主要是依据目前已出现的不同版本的CBAM立法草案修正意见,以及立法草案附带的技术性文件。重复计算问题只是做出推断的依据之一,还有其他原因(例如没有互认绿电的国际机制等,另文详述)。此外,请参考以下信息(仅举几例作为佐证):

1). 欧洲议会对《电池法规》的修正意见中涉及电力排放强度的部分,提出使用平均值:

2). Sandbag对欧盟绿氢法规中重复计算问题的质疑。Sandbag建议在计算电网排放因子时须排除绿电。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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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必轩
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碳中和5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
wubixuan@hiwayslaw.com
微信:chitchat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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