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实务】契税法、城建税法,“新税法”有哪些亮点,一文来了解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税收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01
《城建税法》
1.明确纳税地点:《城建税法》第一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明确计税依据及具体确定办法:《城建税法》第二条指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概念:《城建税法》第四条指出,“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建税法》第七条指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5.明确扣缴义务人:《城建税法》第八条指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6.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的纳税义务:《城建税法》第三条指出,“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02
《契税法》
不变
变化
本文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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