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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首例涉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为方便用户制作“大咖”同款短视频,一些社交平台提供可以替换内容的短视频模板,用户只需替换视频主角就可以获得专属自己的“网红”短视频。

近日,“剪映”平台却在某平台上发现一条与自己相同的短视频模板,“剪映”认为对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将某平台运营公司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11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合议庭,由杜前院长担任审判长,在线开庭审理了脸萌公司、微播视界公司诉杭州某科技公司和杭州某影股份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这是首例涉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

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剪映平台上发布了“女生节为爱充电”视频模板。作品一经发布就受到了用户的广泛喜爱,截止起诉时该模板使用量已经达到354万次,点赞量达到27万次。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视频。经“阿宝”合法授权,二原告依法对该视频模板享有著作权和维权的权利。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共同运营某APP上传播并提供下载及分享服务,吸引了大量的网络用户在某APP上使用该视频模板制作短视频,同时去除了该视频模版上的“剪映”LOGO及用户剪映号水印,侵害了二原告对“为爱充电”视频模板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等权利。

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的在线播放及供用户使用、下载服务,立即删除某App中抄袭原告的涉案短视频模板;2.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某App的首页显著位置、《中国知识产权报》头版显著位置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本案原告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涉案视频使用的是公开元素,且时长短,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涉案视频中人物不同,而人物是类电作品的核心要素,故被控侵权的视频与原告的涉案视频不构成实质性近似。即使构成侵权,对视频进行下载、修改的行为由用户实施,被告仅提供在提供被控侵权视频在某APP上供用户浏览。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的金额过高,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无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涉案视频模板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如果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

3.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额确定。


本案将定期宣判。



法官说法

基于短视频爆发式增长流行而产生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新产物,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价值共创、互动、共享过程提供了便利,加速了互联网共生共融的商业生态的进程,最大化平台生态圈价值。但由于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尚不明确,导致用户、平台对短视频模板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无据可循,易发生纠纷。

本案作为首例侵犯短视频模板著作权纠纷案件,将在审理过程中对短视频模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及属于何种作品的问题进行研判,对短视频模板独创性认定标准和规则的确立进行探索,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思路;厘清权利人权利保护和互联网内容共享的边界,为规范短视频模板使用方式和范围提供司法参考,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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