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婚的儿媳,能与公公结婚吗?|民法库
前段时间,有一段名为《离了婚的儿媳能与公公结婚吗?》的小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刷爆了朋友圈。该视频内容,是一位老师或律师模样的男子,在镜头前讲述一起“离了婚人的儿媳与公公办理结婚证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
首先,该视频存在一个根本性问题,即所叙述案件,到底是故事编撰,还是真实案件的问题不明。由于视频本身并未介绍案件的来源及案件字号等相关信息,因而案件的真实性可疑,有可能是凭想像或者根据需要而有意设计出来的案例。同时,即使该视频介绍的案件是真实的,我也认为视频介绍案件的处理方法是没有依据的。
1. 对婚姻法已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没有必要启动公序良俗原则。已离婚儿媳或丧偶儿媳与公公结婚的情形,并非是制订婚姻法时人们想象不到的情形,也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新情况,在我国历史上、现实生活中均有一定存在。因而,如果婚姻法未将这种情形列入禁止结婚的情形,那么就不能以公序良俗原则为理由,将这种情形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2. 儿媳妇在离婚后再与公公结婚,本身也不并违背公序良俗。已离婚儿媳或丧偶儿媳与公公结婚的情形,这种情况并未损害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也未损害公共利益,不能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
3. 该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用婚姻法的规定可以解决。关于甲与乙的小孩丙,如何称呼甲和乙的问题,或许有些难办。然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不外乎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抚养及监护关系,二是财产继承关系。而对这两个问题,在已离婚儿媳与公公结婚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应规定,也完全能够解决、妥当安排,并不存法律适用上的障碍。
其中,尤以第三篇报道的内容更为典型,现将其全文摘录如下。
那么,我国《民法通则》及《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是否能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是,该视频案例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则是有不恰当的。同时,这个视频的存在及流传,也反映了有很多人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存在偏差。
“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不是用于解决旁观者或者社会群众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做得对与不对的问题,而是用于解决当事人的行为对其自己、他人及社会、国家是否构成损害或危害的问题。
比如,甲与乙两个人订立合同打赌,约定由赌输者自行跳楼自杀或吃下粪便。这样的合同虽然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但是损害了当事人最基本的人身权益,对此即可解读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违背。
再比如,在婚姻家庭领域,兄妹两人自愿结婚或者父女两人自愿结婚,其行为自然会被认为是违背人伦道德关系,但是问题的实质在于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危及他们未来出生子女的人身健康权益,这一点才这种行为构成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根本原因,因而《婚姻法》才将这种行为列入禁止结婚的情形,也即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总之,视频中的案例,即“离了婚的儿媳与公公结婚”的情况,并未损害他人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而,对此如果以“违背公序良俗”为借口阻止其结婚,实为对他人婚姻自由的干涉,是对法律的僭越和对权利的侵害。前已述及,这也正是我国《婚姻法》所要反对和禁止的违法行为。
最后,从社会学角度看,对于是否应当准许公公与前儿媳结婚的问题,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这是一个有着较大争议的观念认识与道德判断问题。然而,用于作为公序良俗原则使用的道德判断,应当是社会公认的道德判断,至少应当是社会中绝大多数人认可的道德判断,而不是社会中部分人坚持的道德判断。否则,那就是在用部分人的道德,去取代法律规范,剥夺他人权利。并且,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不是这种道德判断的对错问题,而是这种部分人的道德判断能否改变法律规定的问题。
另外,小编找到了一份上世纪50年代最高法院关于该问题的复函,即《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现全文引用如下,可为我们思考本文问题提供依据和参考。
该司法解释,认为无婚姻关系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之间,还是可以结婚的;只是“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是,如果“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言下之意,这种行为对当事人、他人及社会并无危害,只是“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而采取适当措施处理而已,即准许他们结婚,只是要迁到其他地方居住生活而已。
当年的最高司法机关尚且有如此思想认识,更不用说近70年后的今天了。并且,这个对“公公与前媳妇结婚”仍有一定限制的司法解释,已被最高法院明令废止。2012年9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已将前述《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废止,并且其中注明废止该司法解释的理由为“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这里的“不再适用”,应当是指对“限制公公与前媳妇结婚”政策措施的废止。
有时你心中所执着的正义,恰恰包含某种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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